“盡學西法”
在深重的民族危機面前,譚嗣同認為,“唯變法可以救之”,深感若“不變今之法,雖周孔復起,必不能以今之法治今之天下”〔《上歐陽瓣師書》。〕。在譚嗣同看來,西方“法度政令之美備”是值得學習的。因此,他主張應“盡學西法”以變革中國“今之法”。
譚嗣同認為變法要擇其“根本”。據此,他提出廢科舉、興學校、開議院、改官制、練海陸軍、筑鐵路、辦礦務商務、制機器、除弊政一系列主張。就是說,譚嗣同認為中國的道、器、法都要變。譚嗣同接受并發揮了王夫之的道器觀,進一步提出:“道,用也;器,體也。體立而用行,器存而道不亡……器既變,道安得獨不變?”器是客觀事物,道是事物的規律。“器”與“道”統一存在。譚嗣同還強調天下的器與道都是相通的,是具有普遍性的。他說:“天下之為器亦大矣”,“且道非圣人所獨有也,尤非中國所私有也……彼外洋莫不有之”。以此說明仿效西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既然“道”是天下事物一普遍規律,也就沒有必要強分中外。因此,變“器”不變“道”及“中體西用”等說教都是站不住腳的,則中法“盡學西法”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在改革舊法律方面,譚嗣同提出的以下幾點值得特別注意:
1.成立學會,代行議院職權。他主張成立學會,辦農學、工學、商學、礦學、醫學、格致、律學等,通上下情;制定法律制度。
2.大興法律之學,培養法律人才。他建議在“大書院”中設立法律專門學科,培養人才:“考法律者官刑部”,“考公法者充使臣”。此外,他還主張用新培養出來的各專業的人才取代傳統官吏,以解決實行新法時朝廷“無行法之人”的危機,同時也可以達到改革官制的目的。
3.修訂具體的法律條文。他對于“謀反”“叛逆”“會匪”“死節”“失節”的規定都加以否定,極力主張加以改變。關于民事法律,他稱贊西法中有關父母與子女分資而立的規定,認為其好處是:“通國于以無惰民,不似中國轉累父母養之憂之,使父母有多男多懼,及汝曹催我老之嘆也。祖父之產,身后不悉歸于子孫,猶然民主之法之推也,是永無兄弟骨肉爭產之訟,與奪嫡爭繼之訟。”
譚嗣同雖然廁身于變法維新的行列,然而他并不認為“變法”是使國家復興的最好的途徑。他說:“然則變法固可以復興乎?曰:難能也,大勢之已散也。然茍變法,猶可以開風氣育人才,備他日偏安割據之用,留黃種之民于一線耳。”也就是說變法只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辦法。后來他直接提出,只有“中國能鬧到新舊兩黨流血遍地,方有復興之望”。〔《上歐陽瓣師書》。〕譚嗣同的這種看法顯然與康、梁所堅持的變法維新宗旨有質的不同,就連梁啟超本人也承認,譚嗣同“其思想為吾人所不能達,其言論為吾人所不敢言”,屬于改良派中的激進一路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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