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集團內部相互信任、團結協調是事業發展的基礎
1.領導者勵精圖治,領導成員相互信任
“貞觀之治”短短二十三年,取得如此重大成就,除唐太宗的雄才大略外,領導集團內部的相互信任和團結協調也必不可少。所謂領導集團,不僅是指一個單位或地區的領導班子,還包括從中樞首腦到基層的整個領導層。唐太宗的領導班底在他任秦王到玄武門之變時就逐漸形成,有原來的親信,也有后來發掘招納的人才,如魏徵、馬周等人。其基本特征都是具有高素質的。唐太宗立志要“令數百年后讀我國史,鴻勛茂業,燦然可觀”(第542頁)。為此,他“恐懷驕矜,恒自抑折,日旰而食,坐以待晨”,要求大臣們“勞公約朕以仁義,弘朕以道德”(第35頁)。他向大臣們表示“既義均一體,宜協力同心,事有不安,可極言無隱,倘君臣相疑,不能備盡肝隔,實為國家之大害也”(第30頁)。“公等但能正詞直諫,裨益政教,終不能以犯顏忤旨。”(第33頁)
2.領導集團內部互不“相惜顏面”,求真務實,正確決策
貞觀元年,唐太宗對王珪說:中央機關提出的文詔,審議部門常有不同意見,設置這些部門“本擬相防過誤”,因為“人之意見,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為公事”。也就是說討論工作時出現不同意見是正常的,盡管都是“本為公事”,有時難免也有不同認識。對于這種情況,有的人懷有私心,“或有護己之短,忌聞其失,有是有非,銜以為怨”,聽到不同的意見就不高興,怕失面子,甚至與人結怨。“或不敬避私隙,相惜顏面”。為了避免與他人發生矛盾,照顧其面子,明知是重大原則問題,也不表示意見,為的是不得罪人。盡管“知非正事,遂即施行。難違一官之小情,頓為萬人之大弊,此實亡國之政,卿輩特須在意防也”(第24頁)。唐太宗總結隋朝滅亡的教訓,就是大小官員對各項政令得失表現模棱兩可,明知是錯,以為禍不及身,陽奉陰違,以致大亂爆發,家國俱亡。
領導集團內部,如果大家都“相惜顏面”,維持庸俗的一團和氣或一言堂,表面上親親熱熱,實際上“面從背言”,甚至各懷詭計,互相拆臺,這樣,領導集團就沒有生命力,事業終將衰敗。
3.防止“上下雷同”,保證中樞與下層暢通,使政令有效貫徹執行
唐太宗為了有效貫徹政令,保證中樞與下層暢通,調動官員們的積極性,提出克服“上下雷同”。貞觀三年,他說:“中樞、門下(中央首腦機關)機要之司,委任實重,詔敕如有不穩便,皆須執論。”同時指出:“比來惟覺阿旨順情,唯唯茍過,遂無一言諫諍者,豈是道理?”嚴厲批評“若惟署詔敕,行文書詔而已,人誰不堪?何須簡擇,以相委付”,并指出:“自今詔敕疑有不穩便,須執言,無得妄有畏懼,而寢默。”(第27頁)就是說各級要認真研究詔敕政令,如有不妥,須請示報告,從實際出發,使政令貫徹得更好。唐太宗要求各級官員去掉私心,從公出發,遇事相互啟發,“勿上下雷同”(第24頁)。防止“上下雷同”,當然不是各行其是,另搞一套,而是從實際出發靈活變通,使政令更具有生命力。
唐太宗認識到自己不是全能,大權在握的人很難認識到這點。貞觀四年,他說:“以天下之廣,海內之眾,千端萬緒,須合便通,皆委百司商量,宰相籌畫,于事穩便,方可奏行,豈得以日理萬機,獨斷一人之慮矣。”“因令諸司,若詔敕頒下有未穩便者,必須執奏,不得順旨便得施行。”(第28頁)這樣,中樞與各層領導之間上下管道通暢,上情下達,下情上傳,有利各項政令的貫徹執行。
4.領導者聞過即改,領導成員應互納批評
“聞人有善,若己有之。”“朋友有過,當面責之。”(第46頁)(《資治通鑒》一九二卷,貞觀元年)這是我們民族的優良美德,也是領導者的處事原則。唐太宗對魏徵的批評表奏,親自詔答,表示“誠極忠欵,言窮切至,披覽忘倦,每達宵分……公之所陳也,朕聞過矣。當置之幾案,事等韋、弦(有益規勸)”(第18頁)。唐太宗承認自己“既在九重,不能盡見天下事,故布之卿等,以為朕之耳目,莫以天下無事,四海安寧,便不存意”(第31頁)。進而指出,不要忽視小事,喪失警覺,因為“凡大事起于小事,小事不論,大事又將不可救,社稷傾危,莫不由此”(第33頁)。他告誡人們隨時都要保持“居安思危,防微杜漸”的精神狀態。貞觀元年考試選拔人才,據反映,在應試者中有謊報官階和資歷等,唐太宗下令,令這些人自首,如查出罪至于死。不久,查出確有偽造資歷者,大理寺卿戴胄對偽造資歷者只判處流刑,唐太宗說,我說過判處死刑,為何只判流刑!不是使我失信于天下嗎?戴胄說:“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唐太宗說,我有錯誤,你能夠糾正,我無憂慮了。(第312頁)尚書張亮,因犯謀反罪下獄,大多數官員贊成判處死刑,只有少監李道裕持反對意見,提出“反形未具,明其無罪”,即證據不充分,應宣告無罪,唐太宗一怒之下殺了張亮。不久刑部侍郎缺空,推選了許多人都感到不合適,唐太宗說:李道裕最恰當,先前我沒有接受他提出的“反刑未具,明其無罪”的意見,我至今追悔,他為人公道。(第317頁)
5.掌握賞罰藝術,是發揚正氣,保持領導活力的重要條件
賞善罰惡是古今中外一切領導者必須慎重處理的問題,正確及時的賞罰,能樹立正氣,酬謝有勛者,懲治邪惡。“國家大事,惟賞與罰,賞當其勞,無功者退;罰當其罪,為惡者咸懼。”(第187頁)因此,賞罰不可輕行,領導者或領導集團如何把握賞罰,就是堅持實、公、慎、時四個環節。所謂實,任何賞罰都必須有充分客觀事實依據,這是賞罰的基礎,也是公正的前提,慎重是為了公正,賞罰必須及時,時過境遷,也就失去了賞罰的意義。
賞罰不論親疏貴賤,切不可“喜則濫賞無功,怒則濫罰無罪,天下喪亂,莫不由此”(第81頁)。“賞不遺疏遠,罰不阿親貴,以公正為規矩,以仁義為準繩,考事以正其名,循名以求其實,則邪惡莫隱,善惡自分”(第185頁)。對于賞罰,一般說來,可賞可不賞者賞,可罰可不罰者不罰。領導者善于掌握賞罰藝術,有利于引導下屬和群眾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克服消極腐敗現象,調動下層和群眾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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