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tǒng)文化·法制文化·墨
奴隸制五刑之一。即對犯人刻其面,以墨實之的一種刑罰。墨刑起源很早,甲骨文卜辭中就有記裁。周初墨罪五百,到周穆王時,墨罰之屬千。戰(zhàn)國時秦稱墨刑為黥刑,商鞅就曾黥太子傅師。秦睡虎地秦簡中多次提到黥,可見此刑在當時被廣泛使用,并與其他刑合并使用。漢文帝除肉刑,黥刑被廢,以髡鉗城旦舂代替。魏晉南北朝時期,偶而仍用,到梁武帝時再度被廢。隋唐法律采取笞、杖、徒、流、死之法,均沒有這種刑罰。五代時后晉石敬瑭又恢復(fù)黥刑,改稱刺字,并與流刑結(jié)合使用,稱為刺配,宋、遼、金、元、明、清律沿襲未改,作為五刑之外的的附加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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