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學·主要著作介紹
(1)《評〈寄簃文存〉》,李光燦著,李光燦當代著名法學家、法史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南開大學法學研究所創辦人,名譽所長。曾任中國法律史學會長。《寄簃文存》是沈家本的奏議、序、跋和研究文章的匯編,共八卷,其中特別是卷一“奏議”和卷六“序”中含有豐富的主張“會通中西”的法律思想。《評〈寄簃文存〉》與《寄簃文存》八卷相對應也分8章,前面有個《緒論》,在《緒論》中,作者對沈家本作了簡要介紹并給予很高的評價,說他是“中國近代啟蒙的法理學家”,認為沈家本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學的、具有一定的人民性,特別是具有近代資產階級法律與法學的進步思想性質,以及具有唯物論和辯證法的思想因素”。他“承先啟后地為中國近代資產階級法制開辟了前進的道路,導演了良好的啟蒙序幕”。稱沈家本是“中國古代法律和法學思想的引路人,不愧為中國近代資產階級進步法律思想的啟蒙者和前驅”。在書的正文,對《寄簃文存》八卷分別作了解說分析評價。其結構是每章開頭一般扼要介紹本章的內容要點,然后分節評析,每節結尾再有一段總評。書中也作一些考證。該書的特點,拿作者自己的話說,就是“沈論我亦論,沈考我亦考”。本書代表沈學研究開創階段的成果。其《緒論》中對沈家本的評價影響巨大,自成一家之言。
(2)《沈家本年譜初編》,張國華、李貴連合編。張國華,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中國法律思想史博士導師,曾任法律系主任,中國法律史學會會長。李貴連,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沈家本年譜初編》以年代為線索,將沈家本的主要活動和著述進行了整理,1902年以后則含有研究其近代化思想的豐富的資料。為編《年譜》,作者用了幾年時間,查閱了 《沈寄簃先生遺書》、《吳興沈公子惇墓銘志》拓片,《吳興長橋沈氏家譜》、《枕碧樓叢書》、《清朝續文獻通考》、《大清德宗景皇帝實錄》、《光緒朝東華錄》、《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等大量史籍。此書把過去有關沈家本生平事跡的零散史料和一些未公諸于世的罕見珍貴資料,第一次有機地、系統地編撰成書,使人對沈家本這位近代法學大家有了一個較為清晰完整的認識,為沈家本思想和近代法律史研究提供了翔實的資料,書中還夾敘夾評,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1992年,臺灣出版了該書的修訂版。
1992年9月,臺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李貴連的《沈家本年譜長編》,(臺)黃靜嘉先生作序,題為《沈家本——中國法制現代化之父》。《長編》系在《初編》的基礎上修改擴充而成,補入了不少新的內容。
(3)《沈家本與中國法律現代化》,李貴連著。該書是在《沈家本年譜初編》的基礎上提煉而成,是它的姊妹篇。作者的本意是寫一篇有關沈氏的較為詳實的傳記,以補《清史稿》對沈氏語焉不詳之缺。成書后,初名為《沈家本評傳》,后因出版社要求,遂改為現名。該書將沈家本的生平活動分為“家鄉和青少年時期”、“科第及刑曹三十年”、“外放天津保定”、“出任修訂法律大臣”、“改革舊律”、“制定新律”、“改良獄政”、“與禮教派論爭”、“致力近代法學和法律教育”、“晚年生活”十個部分。行文采取評述方式,增加了一些新資料和評論的內容。
(4)《沈家本法學思想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紀念沈家本誕辰150周年而舉辦的 “沈家本法律思想研討會”論文集,共收論文15篇。論文集主要論述了以下一些問題:
①關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沈厚鐸《略論沈家本思想發展與形成》根據沈的生平活動,把沈的思想發展分成四個時期,認為沈的思想是從忠君愛國、憂國憂民發展到法律救國、到變法改革思想,最后形成改良主義思想。高浣月《沈家本的婚姻家庭思想評議》通過對沈家本婚姻家庭方面的奏議的分析,認為沈氏在婚姻家庭方面仍是傳統的綱常名教思想占主導地位。劉廣安《沈家本法學思想近代化簡議》認為沈氏的法學思想近代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吸收并闡發了西方近代權力分立的法學思想; 吸收并實踐了西方近代部門法學方面的理論; 較早地采用了中西法制比較研究的方法。劉斌《生命固應重,人格尤宜尊》對沈家本的人權思想進行了探討,作者認為沈家本禁止買賣人口和廢除蓄奴制度等舉措,是受其人權思想支配而為之。沈氏人權思想受資產階級天賦人權思想和儒家仁政思想影響而形成的。作者還認為,沈氏的人權思想同張之洞、勞乃宣、曾國藩相比,其進步是顯而易見的,但若同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相比,則又可看出其人權思想的保守性和不徹底性。
②關于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基礎。南玉泉《試論沈家本的法學思想的基礎》認為基礎是人道主義。鄭秦《沈家本修律的歷史環境及其再評價》認為沈家本的思想理論基礎仍沒有脫離舊學的框架,仍然是儒家思想,其思想中雖然也有西學的成分,但“西學”要薄弱得多。懷效鋒《沈家本與經世實學》則認為沈家本的變法修律、會通中西法律,是深受經世實學這一社會學術思潮影響的結果,是為了弘揚經世實學的務實精神。
③關于沈家本的評價。絕大多數的文章都認為沈家本是資產階級改良主義者。只有鄭秦持不同看法。鄭文認為,沈家本只是清末修律中的一個技術性專家,是在立憲騙局下真誠修律。但他的思想的民主性、進步性卻較梁啟超等改良派遠為遜色。
(5)《博通古今學貫中西的法學家》,1990年沈家本法律思想國際研討會論文集。1990年10月,為紀念我國近代法學的先驅沈家本誕生150周年,由北京大學法律系、浙江省法學會、湖州市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等22個單位發起,有近百名中外學者參加,在杭州召開了“沈家本法律思想研討會”,這是沈學研究規模空前的盛會。會后將所提交的論文進行粗略的篩選,匯輯成集。論文集主要對以下問題進行了探討。
①關于沈家本法律思想的研究。論文集對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分立法思想、法律與政治的關系思想、刑法思想、吏治思想等進行了較為微觀的研究。
除了大多數論文都提到沈氏關于立法統一、寬平、兼采中西之善等觀點外,俞榮根《酌古準今,熔鑄東西——評沈家本修律》一文專門從修律實踐中的行為方法方面進行了分析。作者認為沈氏的思維方式和修律方法有四:納西法精義入于仁義、以古制解釋西法、以禮教之矛攻禮教之盾和漸進主義的修律原則。作者還指出,漸進主義其實為改良主義,但要分別修律方法上的漸進主義和政治改良上的漸進主義。漸進修律使沈氏順應了當時的社會,減少了壓力和阻力,在清廷允許的范圍內爭取到盡可能多的法律改革成果。曹孔六、黃漢升《簡論沈家本的吏治思想》認為沈氏吏治思想的核心是“利民”和“恕心用”。為了有清明的吏治,沈氏認為必須 “嚴飭官吏”,還要大力培養人才。崔敏《論沈家本的慎刑思想》、王仲興《沈家本的刑法思想和實踐》對沈氏的刑法思想作了論述。
②關于沈家本會通中西理論與實踐。曾憲義、鄭定《中學為體,西學為用》認為沈家本從純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貫通古今,融合中外”的基本主張,在修律過程中注重革除舊律之“弊”,吸收西方之“新”和“長”。但沈氏的“融合中西”與“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沒有太大的距離。而且學習西法,就會觸及舊律中最為敏感的問題,所以中法與西法很難真正融合貫通,中西融合只能流于形式。李貴連《沈家本研究三題》,對沈家本把中西兩種異質文化的融會點進行了探尋。作者認為,中西法律法學都有各自的法理,但沈家本用“情理”概括法理大要,并由此入手,貫通中西法學,融匯貫通中外法律情理,即是融匯貫通中外法理。作者對沈家本關于“情理”的論述進行了闡析,最后指出,沈家本只是論證了中西法律 “情理”外在的相似相同,而非內涵的一致。李貴連、劉健《沖突與融合: 沈家本法制改革的文化背景和意義》以儒家仁政與西學人道主義的融合為例來解說沈家本的會通中西,作者指出,沈家本從“仁”這一儒家立場出發,大膽吸收西方人道主義中的合理、積極的因素,采入了“人”、“人權”、“人格”等人文主義觀念,從而形成了他既立足于仁,又超越了仁的儒家人道主義思想體系。這一思想體系對沈家本的法律改革實踐,起到了指導作用。俞榮根《酌古準今、熔鑄東西》對沈家本會通中西的思想觀點作了敘析后指出,沈家本在修律中不少地方實際上突破了清廷上諭的約束,在與禮教派的辯論中能在一些問題上折服對方,法學的精當、翔實的研究。如果說愛國主義情懷、修律救國的志向是沈家本改革法律的精神支柱,那么,學貫中西則是其學術支柱。趙國斌《論沈家本對西方法律文化的涵化》認為沈家本對西方法律文化,不是簡單地引進,而是會通中外,從中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理論、原則,涵化熔鑄人類共同的法律文化。他用了三個理論武器即情理主義理論、法制主義理論、罪刑法定主義理論來改造中國法律,但沈家本沒能吸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個人本位”等資產階級進步的法律精神,從而導致他修律的某種缺欠,當然這不是他個人的失誤,而是時代的局限。霍存福《沈家本會通中西論》認為沈家本會通中西,對中西法律文化的沖突、差異,基本是依準西學、西法;于共同性,則直述其同而發揮之,觸及到了法律文化發展的規律性。文章對沈家本所面臨的文化的沖突,中西社會發展程度、特征的差異及沈家本的態度,進行了敘述,對沈以中西法律及思想的共同性,規律性的發掘基礎上對融會中西的途徑的探尋進行了論析。作者指出,沈家本的會通中西道路的尋求和探索,具有相當的思想高度,對我們今天仍有啟迪。
③關于沈家本思想的實質。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對沈家本的評價和對清末修律的評價,因而爭議較大。總括起來有三種看法。
一種看法認為沈氏是地主階級改革派,這種看法占主導地位。田濤《沈家本在清末外法引進中的地位和貢獻》認為,沈家本所引進的主要是日本、德國的法學和法律,而不是當時已很流行的西方資產階級的憲法學和其他先進的法學思想體系,可見沈家本是有選擇的,他引進外法的目的,是通過改造舊法制、制定新法律來維護封建社會的統治。曾憲義、鄭定《中學為體,西學為用》認為沈家本的思想及其法制改革,都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及“變法不變道”的藩籬。俞榮根認為沈家本不是康梁變法的贊同者,不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和改良派,在禮法之爭中,張之洞與沈家本之間不是要不要禮教,而是要多少的分歧。還有很多文章從沈的經歷、地位、身份等方面說明他不可能成為資產階級改良派。
另一種看法認為沈家本已經屬于資產階級法學家。楊鶴皋《沈家本與傳統法律文化》稱沈家本是中國近代早期的資產階級杰出的法學家。清末禮法之爭,實際上是爭論采用綱常名教還是以資產階級法律理論作指導的問題。李啟欣、邵宇力《試論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實質》認為沈氏“一生學術經歷和司法實踐,所反映的應是新興資產階級的改良主義法律思想”,因為沈氏的法制改革如分權、司法獨立等等,其鋒芒是指向封建專制主義的。還有幾篇研究沈家本的人權思想的論文,都認為沈氏納西學精義于中學之中,托古改制或托仁改制,是出于策略上的考慮,其所論證的只是中西學的外在相似相同,而非內涵的一致,用此種手段來達到采用內涵不同的西方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目的。從而都支持了沈氏為資產階級法學家的說法。
還有一種看法認為沈家本具有封建地主階級和資產階級的雙重屬性,既有濃厚的傳統意識,又接受了大量資本主義思想,其修律的主觀目的是維護清王朝的統治,客觀上又順應了世界法律發展潮流。
④關于沈學研究的發展方向。高潮、劉斌《沈家本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指出了沈學研究存在的某些問題后對沈學的努力方向提出幾點意見: 首先是盡快整理出版沈家本的未刊稿。第二,既要注意宏觀研究,更要注意作微觀研究。第三,應進一步探討已提出來的問題,并拓寬研究領域。第四,應當深入開展學術爭鳴。第五,將沈家本置于一個廣闊的歷史背景去研究。第六,應加強比較研究。第七,應當注意歷史借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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