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氏族社會時期的音樂活動
中國音樂學術的發生,始于先民對各種音樂現象的認知和記述;中國音樂學術的成熟,形成于對諸種音樂現象之所以產生原因的了然和解釋。根據音樂考古提供的成果,音樂學術活動的開始,要遠于古代文獻中記述的音樂起源材料數千年。這正是音樂學術史與一般以文字記載為依據的學術史有很大不同的地方。
早于文字記載的音樂學史,可以由音樂考古證明的音樂聲學(律學)實踐和由文獻記述證明的音樂史學實踐去進行考察。
在氏族社會時期的音樂生活中,先民不僅創造出豐富多樣的音樂活動方式,并且也已開始在實踐中從事最早的音樂活動。雖然在這方面并沒有任何文字的記載,音樂考古材料卻為今人提供了比以往文字記載更為可靠的歷史信息。
在音樂考古上,近年在河南舞陽發現的屬裴李崗文化時期的賈湖新石器早期文化遺址,出土有一批骨笛,多為七個按孔,距今約七千多年。據對其中一支骨笛的測音調查,能吹奏七聲音列。有關的研究表明,這些骨笛的制作,是經過精確計算的。這類骨笛在樂器制作中的開孔方式上,不僅在工藝上基本遵循著同一種計算方式,甚至在測試其音高序列的精確性時,還使用了開設調音孔以調整音高的辦法。由于管樂器制作的發音規律,要比弦樂器遠為復雜而難以把握,所以賈湖先民學會用數學的計算方式尋求一種有規律可循的多孔笛發音規律,實際上意味著管律計算的開端。
這些表明,賈湖先民很早便已掌握了樂器制作中音列結構與數理邏輯之間的關系,從而產生了可以被視為最早的音樂聲學(律學)知識。這類知識的實際應用,也就是一種學術行為。這些考古成果從實物上證實了,《尚書》 中所記載的 “同律度量衡”(《堯典》)、“律和聲”(《舜典》)等音樂學術知識的產生,是相當早的。賈湖骨笛的實踐(包括有關知識的傳授與教習),為當時已經形成的音列構成觀念甚至審美聽覺心理上的諧和觀念,從數理的角度提供了依據,并且可以將它看成是后世樂律學學術史的開端。
由文獻記述證明的早期音樂史學的活動,主要是指通過口傳方式承習下來的,即所謂“十口為古”的傳史方式。傳述者是部落中長老、巫祝之類從事宗教活動的人。記史者兼掌祭祀,這種狀況直到春秋仍然存在。一個氏族部落的歷史知識,在無文字甚至有文字的狀況下,往往依靠這類人員給以整理、講述,他們被認為是部落中最有學問的人(后世的“瞽史”即是這類人物)。這種口傳的音樂歷史知識,可以說是最早的音樂史學行為,并在后世的文字記述中被記錄下來,從最初的以言語為媒體的知識變成以文字為媒體的知識。
例如,先秦文獻對傳說中“葛天氏之樂”、“陰康氏樂舞”、“黃帝令伶倫作為律”、嚳、顓頊、堯、舜時期各類樂舞的產生(《呂氏春秋·古樂》);伊耆氏“蠟祭”樂舞 (《禮記·郊特牲》); 舜的祭典樂舞《簫韶》(《尚書·益稷》)等歷史音樂活動的記載,都是經口傳而成為一種音樂歷史知識。這類活動,提供的主要是歷史音樂活動發生的變化及其行為方式、音樂體裁及作品的產生、樂器(包括律器)的產生、樂舞的創作者等方面的內容。
由以上的介紹可知,中國的早期音樂學術活動,基本上是由與音樂形態相關的音樂聲學(律學)知識及其應用、與人的音樂活動相關的音樂歷史學知識及其應用這兩方面的內容構成的。而各種音樂觀念(包括音樂審美意識),通常是包含于后世文獻的文字記錄之中。另外,早期音樂學術活動的重要特點是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它主要集中于對各種音樂工藝知識(例如骨笛、塤、石磐等樂器制作中對樂器音列的設計、音高的要求及發音規律的掌握)的傳授、應用或研習,對歷史上不同時期曾經發生、并產生有一定影響的氏族部落音樂活動的述說以求得最基本的文化認同,甚至將某些習用的音樂作品視為民族文化傳統代代相傳。使得這類樂舞知識,也自然成為一類有專人傳授的專門學問。例如傳說中黃帝時期的伶倫、帝嚳時期的咸黑、帝堯時期的質、舜時期的夔……等,都可看作是當時的 “學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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