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學·現代《唐律》學·關于民事法律規范的研究
即對唐律中涉及民事問題的內容和戶籍、婚姻、錢債等的探討,這方面文章較少,且比較集中于婚姻方面。楊廷福《唐代婦女在法律上的地位》 (載于《法律史論叢》 (三)) 依據《唐令》、《唐六典》和《唐律疏議》)對唐代婦女的法律地位進行了探討,指出:①唐代同于前代,將女人分為在室的和出嫁的,在室之女須聽命于父、祖、兄,可獲得同輩男性一半的繼承份額。②關于婚姻的成立,唐律規定必須有主婚人。③必須經一定的儀式,并確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同時規定了七種限制結婚的理由。對婚姻的解除,唐律有協議離婚、法定離婚和強制離婚的規定。④女人出嫁后,從族權、父權的壓迫轉入族權夫權的壓迫之下。法律以“出嫁從夫”、“夫尊妻卑”的原則來處理夫妻和家庭間的糾紛。
關于債權的文章有何勤華《〈唐律〉債法初探》。(載于《江海學刊》1984年第6期)文章闡發了《唐律》關于債法的規定所體現的原則。分析了《唐律》中債法的特點及其成因,指出它具有零碎、缺乏系統、用刑法手段來調整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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