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學
《唐律》學是用注解、闡釋、分析、對比、考證等方法對唐代法律包括律文、疏議、令、格、式等作全面研究的一門學科。它集律學之大成,是律學發(fā)展的一個新階段,由于唐律在中國法律史乃至世界法律史上都具有重要價值和地位,其研究者和研究成果比較集中,實際上已從律學中獨立出來而形成一門專門的法律學科。
《唐律》學的基本特點與律學相同,又有新的發(fā)展。首先,以儒家的禮法之學為指導思想。儒家禮法之學自西漢中期被確立為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以后,經過經學家和律學家的雙重努力,從經義決獄、以經注律到納禮入律,以經定律,至于隋唐,終成禮法合一的格局。唐律的誕生,標志著儒家禮法之學作為法律指導思想已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法典載體,已具體地落實、滲透于律文之中,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由是定鼎,成為不刊之論。以往律學尚帶有某種禮法之爭的遺跡,至此渙然冰釋,以后對唐律及令、格的研究,悉皆以儒家禮法之學為指導。其次,唐律既已結出禮法合一之果,也就成為不刊之典,其中體現的制度原則諸如:“十惡”、“八議”、“官當”之制,公罪私罪之分,首從之別,相穩(wěn)之義等等,也就再不必也不許作當否之議論。這樣,唐宋兩代“唐律”學大體是在奉唐律為圭臬的前提下,作些考釋、訓詁、注音的工作,所注重的不是法律原則的再探討,而是作適用律典的清道夫。第三,明律遵循唐律的基本思想和原則,但采擷時宜,有所改易,法律則遠采唐律,近依明律,周時制宜。于是,這種改易當與不當,明法律在體例結構、律文繁簡、量刑輕重等方面與唐律相比較孰優(yōu)孰劣等問題,成為“唐律”學研究的新課題,其研究方法也走入了以比較為主,并成為中國古代比較法學的主要形式。
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制中的瑰寶,它集前代立法之大成,為后世立法之圭臬,并廣泛地影響東亞地區(qū),為中華法系的核心。故對唐律的研究在古今中外都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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