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學
清朝制定大清律,其方針是“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因此,清中前期研究明律者居多,研究唐律者較少。清朝末期,在大律學家薛允升和沈家本的帶動下,把對前代法律包括唐律的研究推向高潮。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編》將唐明律逐條逐句作比較分析,分析兩律實際上是講明律的得失。沈家本在 《寄簃文存》卷二《論故殺》、《論殺死奸夫》、《論威逼人致死》、《論誣指》,卷三之《誤與過失分別說》、《官司出入人罪唐明律比較說》、《明律徒流折杖與唐徒流加杖之法不同說》等文章,引用大量唐律律文和疏議來對比分析。卷六之《重刻唐律疏議序》則對唐律及其疏議的源流進行追溯,并通過與清律的對比,給唐律以很高的評價:“是書非即功令之椎輪,法家之律筏歟?至由是書而深求乎古今異國之原,講明乎世輕世重之故,晰奇闡微,律無遺蘊?!本砥咧垛n本唐律疏議跋》對鈔本唐律疏議的版本、流傳作了考證,其《歷代刑法考》,主要是研究漢、唐、明律的,唐律占一定的篇幅,即便是研究漢、明律時,也以唐律來參照、對比以說明。
《唐明律合編》,清薛允升著。薛允升(1820——1901)字云階,陜西長安人。咸豐六年進士,任職刑部長達四十年,官至刑部尚書。清末著名律學家,另著有《漢律輯存》、《讀例存疑》等。他認為禮是治國的根本,立法的依據,司法的指導。對“一準乎禮”的唐律贊揚備至。說唐律“集眾律之大成,又經諸名流裁酌損益,審慎周詳而后成書,絕無倚踳駁之弊”。是“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而清律“失唐律之意”,但他又不能公開批評,便通過批評清律所直接承襲的明律來曲折地表達對清律的批評。于是,他將光緒十七年沈家本重刻之《唐律疏議》和明嘉靖二十九年增修、隆慶元年陳省刊印元明律先后編入,并附有關唐、明的令和條例,依原來門目次序匯編,逐條疏證兩律的出入,寬猛得失。歸納起來,《唐明律合編》(以下簡稱《合編》)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兩律作了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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