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中國傳統政治哲學·漢儒家的政治邏輯·三綱五常乃是天意
天人類一,天子上承天意,下化萬民,天通過天子把天意下達給萬民。董仲舒認為,天意雖難以認知,但通過陰陽五行可以觀天志和天道,而天意就體現在天志與天道之中。
陰陽五行的觀念到戰國末年被陰陽五行家用以解釋社會的治亂興衰,在當時還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參見《史記·封禪書》)。董仲舒承襲了陰陽五行家的精神方向,把陰陽五行納入他所建構的天的十大要素之中,從而使陰陽五行不僅具有了天的屬性,體現著天志與天道,而且使陰陽五行賦予了人倫、政治和社會的內涵,使之人事化,成為人倫政治、社會秩序與活動的規范定式與準則。
關于陰陽,董仲舒把它賦予了尊卑不等的價值內涵。他論證了陽主生、陰主殺;陽主德、陰主刑;陽具有予、仁、寬、愛、生之德,陰具有奪、戾、急、惡、殺之性。天志“崇陽而賤陰”(《陽尊陰卑》)。既然天崇陽而賤陰,那么順天志就應尚德而賤刑,尚生而賤殺。由此,董仲舒為儒家德治主張提供了應天的論證。
儒家德治主張的基本精神是勸善,引導百姓做好事、積德行善,盡量發揮人的善性;德治的重心是鼓勵和獎勵為善之人,從而使百姓趨善避惡,防患于未然;德治的主要形式是教化,并把統治者君子人格的形成作為政道之本,把君子賢能當其位作為治道之基。由于君子之德風,百姓也就趨之如水之就下、從而不通過通禁非刑殺,也可避免禍亂。為了論證德治之必然,董仲舒極力把天打扮成至仁至善的形象: “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萬物,既化而生之,有養而成之,事功無己,終而復始,凡舉歸之以奉人。察于滅之意,無窮極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王道通三》)天也就是仁,并且是“天窮極之仁”。因而,施仁政不僅是“法天而行”,而且可以形成君臣的神明和尊威。既然上天“泛愛群生”,世間的君王當然也應行仁政、施仁澤,以教賞為用。“天之任德而不任刑”,“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漢書·董仲舒傳》)。
任德教而不任刑罰并不是不要刑罰,這是個治國的輕重選擇問題,而不是舍此非彼。陽與陰雖一尊一卑,但兩者都是不可缺少的。按董仲舒的認識:“天之志,常置陰空處,稍取之以為助,故弄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天辨在人》)就萬物而言,“獨陰不生,獨陽不生,陰陽與天地參,然后生”(《順命》) 因此,在董仲舒看來,德與刑兩者都是不可偏廢提,但是要有主次、有輕重,德教是主,刑罰是次,并且刑罰是常常不用,稍取之以作為德教的補充。這就叫“厚其德而簡其刑,以此天配天”(《基義》)。
董仲舒不僅賦予了陰陽以尊卑的價值內涵,而且據此重新設定并論證了儒家的人倫秩序。董仲舒認為:“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基義》)這也就是所謂天之常道。他認為“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不得兩起,故謂之一。一而不二者,天之行也。陰與陽,相反之物也,故或出或入,或左或右”(《天道不二》)。他認為任何事物總有相反的兩方面,而這兩方面總是分布在不同的時空中,從時間上說或出或入,從空間上說或左或右,所以這兩方面也就不能構成相互對立、相互爭斗的雙方。兩方總是置于固定的時空位置,即總是陽尊而陰卑,陽貴而陰賤、陽上而陰下,總是一主一從,這就是所謂“不得兩起,故謂之一”。事物相反的兩方構成固定的主從關系,這就是天之道。以此道理,董仲舒提出了“三綱”說。他把儒學君臣、父子、夫妻的關系從人之五倫(另外還有兄弟、朋友)中提升出來,并把君臣、父子、夫妻的相互關系變成一種絕對的主從關系、尊卑關系、上下關系。認為“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基義》),而天道“陽貴而陰賤”。所以,以君、父、夫為尊、為主、為上,以臣、子、婦為卑、為從、為下,符合“天之意”。“不當陽者,臣子是也,當陽者,君父是也”(《天辨在人》)。“是故仁義制度之數,盡取之天。天為君而覆露之,地為臣而持載之;陽為夫而生之,陰為婦而助之;春為父而生之,夏為子而養之,秋為死而棺之,冬為痛而表之。王道之三綱,可求于天。”(《基義》)“天子受命于天,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順命》)
毛澤東曾經論述過,中國男子普遍受政權、族權、神權三種權力的支配,而中國的女子,則除受以上三種權力外,還受夫權的支配。毛澤東所說的四種權力,實際就具體地體現在董仲舒所提出的“三綱”之中。君為臣綱,意味著政權;父為子綱,意味著族權;夫為妻綱,意味著夫權;加之“五道之三綱,可求于天”,意味著神權。可見,“代表著全部封建家法思想和制度”的四種權力,是董仲舒為其舉行加冠禮的。董仲舒是“四大繩索”的理論締造者。
如果說,董仲舒以陰陽之序論證了儒家德治與之綱秩序,那么其五行說則為儒家的倫常與現實的設官施政規定了活動定式和行為模形。
董仲舒把五行理解為一個有時空、有秩序、相生相勝的機械定式。他說:“天有五行,木、火、土、金、水是也。”“木,五行之始也;水,五行之終也;土,五行之中也;此其天次之序也。”“木居左、金居右,火居前,水居后,土居中央”。“木居東方而主春氣,火居南方而主夏氣,金居西方而主秋氣,水居北方而主冬氣,……土居中央,謂之天潤。”(《五行之義》)以上所言為五行之時空順序。其相生相勝的定式為:“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五行相生》)。“金勝木”,“木勝土”,“土勝水”,“水勝火”,“火勝金”(《五行相勝》)。董仲舒認為上述相生相勝的定式是永恒的,不可變易的。這種不可變易的相生相勝的定式反映到社會倫常關系方面就是授和受和關系。相授的關系相當于父對子的關系,而相受的關系相當于子對父的關系。比如,“木生火”也就是 木授火”,那么相反也就是“火受木”,以此類推。董仲舒說:“授之者,皆其父也。受之者,皆其子也。常因其父以使其子,天之道也。”又說:“故五行也,乃孝子忠臣之行也。”(《五行之義》)
董仲舒根據五行提出“五常”說:“夫仁、誼、禮、知、信五常之道,王者所當修飭也。”(《漢書·董仲舒傳》)“五常”是董仲舒提出的五種人的道德。常是恒常,意即仁、義、禮、智、信為人與人或人世間永恒不變的常理常規。在董仲舒看來,五常不僅是人世間永恒存在的五種德性,而且是王者能否得到神鬼保佑的行為準則。“五者修飭,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靈”。因此,五常與三綱不同,五常規定的是橫向的人對人的一種關系規范,是人之所以為人的行為準則。
常與三綱說的提出為社會關系編織了一個上下、左右、縱橫交錯的秩序網絡。三綱可謂是以社會家庭關系為基礎建構的人間尊卑、上下的關系結構,而五常則是從人性出發而規定的人的行動準則和行為規范。三綱五常為中國傳統社會建構了一個完整而系統的社會秩序與行為模式。
董仲舒還根據五行的相生相勝關系提出社會經濟、政治、宗教、生活的活動范式:木者,春生之性,農之本也。勸農事,無本民時。火者,夏成長本朝也。舉賢良進茂才;官得其能,任得其功;賞有功,封有德;出貨財,振貧乏,正封疆。土者,夏中成熟,百神君之官,循宮室之制,謹夫婦之別,加親戚之恩。金者,秋殺氣之始也。建立旗鼓杖把旌鋮以銖賊殘,禁暴虐,故動眾興師。水者,冬藏至陰也。宗廟祭祀之始,敬曰時之祭,天子祭天,諸侯祭土;閉門宮,大搜索,斷刑罰、執當罪。(參見《五行逆順》)
董仲舒又根據五行設官定職,并與五常相聯系。他認為司農為東方之木,主生而尚仁,積蓄五谷以生司馬。司馬為南方之火,主誅伐而尚智,天下安寧而生司營。司營為中央之土,主制度忠信事君治民而尚信,應天因時而生司徒。司徒為西方之金,主秩序而尚義,無寇賊與獄訟而生司寇。司寇為北方之水,主法而尚禮,民安居樂業而生司農。(參見《五行相生》)董仲舒認為,五官“順之則治,逆之則亂”。但如果一旦發生奸亂,那么五官之間就因相勝而起制約作用。司農為奸,司徒為誅;司馬為讒,司寇為誅;司徒為賊,司馬為誅;司寇為亂,司營為誅;司營為患,則人民叛離。社會的治亂完全被董仲舒納入了五行相生相勝的圖式之中。
冉有,春秋末魯國人,孔子弟子。以政事著稱。《史記· 仲尼弟子列傳》謂:“二千室之邑,百乘之家,求也可使治其賦。”
上一篇:第三代新儒家·根本旨趣—開出“民主與科學”·三期發展
下一篇:儒家道統—理想“中國論”·道垂千古·不朽的民族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