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中國傳統法律·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先秦時代,儒、法、道、墨諸家各立門戶,就有關治國平天下等一系列理論課題爭長較短,互不相讓,也不曾分判出高下優劣。但是,法家以刑治為特征,以集權專制為內容的理論體系更適合各國野心家們的胃口。所以,法家雖然在理論上沒有取得壓倒性的勝利,卻在現實中獨占鰲頭,倍受青睞。到了戰國時期,各國立法,無不以法家理論為圭臬,法家代表人物往往便是直接的立法者。典型的例證即是李悝,作為早期法家的重要人物,他編撰的《法經》無疑是法家法律觀的條文化。《法經》的出現,標志著法家主持立法時代的到來,成為秦漢立法的濫觴。“商君受之以相秦”(《晉書·刑法志》),至秦始皇一統天下之后,全盤依照法家學說建構國家機器及政治秩序,秦律之中充斥著法家精神。迨及秦亡漢興,情形并未有根本改觀,所謂“漢承秦制”,“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漢書·宣帝紀》注),故漢初之律依然是法家之律。
儒學經過一段時間的沉寂之后,到了漢初便一步步地死灰復燃,至漢武帝時,竟出人意料地一舉壓倒了各種學派,取得了獨尊的地位,包括法家在內的各種學術派別受到了官方的遺棄和排斥。當然,儒學的復興并非是先秦儒學的簡單重復,而是在先秦儒學的基礎之上,廣泛吸收了各家理論“精華”而形成的新儒學。新儒學一旦上升為官學,就必然地不能容忍異端思想繼續維持對社會各領域的影響,尤其是不能容忍繼續以法家化的法律來調整體現儒家價值觀的社會關系。儒家迫切要求改造法律,徹底清除法家的影響。于是,一場曠日持久、處心積慮的法律儒家化運動便率先由董仲舒等人一手發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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