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閩文化·八閩風俗·婚喪禮俗
福建傳統漢族婚俗大致要經過議婚、訂婚、擇時迎娶、完婚大禮、回門省親等程序,與中原“問名、納采、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大同小異。
議婚通常由男家請媒人到自己中意的女家提親,若女家應允,則互換男女雙方庚帖合算八字,如相合則可締婚。訂婚由男家擇吉日備聘禮、定金、定帖、婚書等,送往女家,女家納受部分聘禮,其余隨女方定帖和婚書回贈男家,以示訂立婚約。嫁娶擇日,至關重要。男家先以締婚男女的八字,就卜者擇日訖;或以歷書宜忌之律為根據,擇定結婚吉日,以紅帖寫上迎娶日期,備好禮品,告知女家,俗稱“送日子”或“送日帖”。吉期既至,行完婚大禮時新郎親往女家迎娶新娘。花轎抵達男家后,先拜天地、祖先、高堂,而后夫妻交拜,俗稱“拜堂”。成婚的當晚,男家設酒筵宴客,俗稱“喜酒”。退席后,行“鬧房”,“鬧房”結束后,新婚夫妻的成婚大禮才告完畢。新婚后,新娘須擇日回娘家省親,俗稱“歸寧”、“回鸞”、“做頭次客”、“請女婿”等。福建各地回門省親日期不一,閩東以嫁女三日后,閩南習慣于七日后拜見,長樂則俟次年之正月。
閩南惠安東部崇武一帶,一直流行著一種奇特的“長住娘家”婚俗。當地婦女出嫁后三日就回娘家居住,逢年過節才到夫家與丈夫暫時同居。只有女方懷孕后,方可長在夫家。
秦漢以前,福建武夷山地區盛行懸棺葬。具體葬法是將盛尸的棺木,直接置于臨河沿溪懸崖峭壁的自然洞穴或人工鑿成的崖洞中,也有的放在由人工插入崖壁、巖隙的木樁之上,故又稱“崖葬”、“崖墓”、“崖洞墓”。因其棺木似舟,又俗稱“船棺葬”。后人因其棺木放置懸崖峭壁,可望不可及,頗具神秘,遂有“仙船”、“仙棺”、“仙人葬處”的傳說。
福建自魏晉開始,盛行中原葬俗。唐宋之時,“閩俗重兇事,……以盡力豐侈為孝”(歐陽修:《居士集》卷三十五),至有傾家蕩產者。元明清,閩人的葬俗受朱熹的《家禮》、呂子振的《家禮大成》和張汝成的《家禮會通》影響很深,喪葬禮俗大體上有搬鋪、舉哀、報喪、小殮、服喪、守靈、大殮、出殯、下土、做七等內容,遵循儒家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的思想。
疾篤將終者被移床置廳堂,謂之“搬鋪”,有古代“易簀”遺意。逝者氣絕,子孫眷屬隨即舉哀,環繞死者號哭。舉哀時,還要在遺體足部下方或頭部上方,點一盞油燈或蠟燭,俗稱“腳尾燈”、“腳尾燭。”供一碗插上一雙筷子的干飯,俗稱“枕頭飯”或“走路飯”。燒冥香、焚紙錢,俗稱“腳尾紙”。與此同時,死者家屬以鳴鞭炮、貼訃告、持喪帖、報噩耗等形式,將喪事告知親友。尸骨未寒之時,親屬要為死者浴尸,然后更衣,俗稱“穿壽服”,并行“飯含”之禮,以盡孝道。小殮畢,設靈堂香案,豎神主牌位,供果品香燭等,喪家之主人等侍服死者鋪側,俗稱“守鋪”。大殮又稱入殮,移尸入棺,規定由長子抱頭部,次子、女婿、庶子等依次抱腰、腳等。蓋棺安釘后,俗將死者生前和死時的常用品,如床頭板,草蓆、舊衣物、腳尾燈等棄之野外,謂之“送腳尾”或“送草”。出殯時辰多由巫師擇定,大都由同姓宗親抬棺至墓前,擇吉時下土。葬后返回,喪家籌辦飯席酬謝送葬親友。自死者逝去之日,設靈廳旁,七日一祭,謂之“做七”。第一個七日,俗稱“頭七”;第七個七日,俗稱“滿七”或“尾七”。做完“七旬”,即可除靈謝吊,由穿孝服改為素衣。
由于土葬耗費巨大,一些貧下之家根本無法營辦,在“荼毗火葬法”的影響下,從宋代開始,八閩各地普遍實行火葬。葉適《水心先生文集》卷十六就記載羅源縣“喪死者焚尸靡其骨”。福州西湖畔曾發現過一座北宋元豐年間的火葬墓。火葬自宋至清雖然遭到政府和士大夫的嚴厲禁止或反對,但貧寒之家無力土葬,故禁而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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