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員俸給制的弊端
清代官吏的俸給大致參照明代,制定俸銀祿米制。中治年間規定,在京官員的俸祿,滿漢人都一律按品級頒發俸銀與祿米。一品官每年俸銀180兩,二品為155兩,三品為130兩,四品為105兩,五品為80兩,六品為60兩,七品為45兩,八品為40兩。從一品到八品,正從品級俸銀數額相等。正九品俸銀為33兩,從九品為31兩5錢。與此同時,京官還按俸銀的數額發放“祿米”。祿米一般是每一兩銀發米一斛。如一品官每年俸銀為180兩,其所得祿米為90石。七品官俸銀為45兩,祿米為22石5斗。外官的俸銀與京官相同,但不發“祿米”。
清朝官吏的俸銀祿米比明代優厚。但是,與歷代封建俸祿制度相比,仍然是一種低俸給制度。一個封疆大吏,每年正式的俸銀僅為184兩、米90石。知縣為七品官,俸銀為45兩。衙門佐雜吏員就更秒了。在一些地方官中,竟有“糊口無資”的說法。清朝沒有恢復元代以前的職田制,官莊田只限于滿族宗室、八旗及駐防官兵。文官一般不發給職田。官吏俸經的低下,雖然減少了國庫的支出,但卻形成了官員竟相貪臟枉法之風。各級官吏為了維持其奢侈的生活,往往藉其權勢,貪污受賄,以為法外之利。尤其地方官員,其生活之需多取于附加征收物賦稅,其貪得之風遠勝京官。順治年間,為解決在外官員按品支取俸銀之外另加:蔬菜燭炭費、心紅紙張費、案衣什物費、薪銀費四項補助。雍正三年(1725年)又以漢官俸給低于滿官,對在京各級漢官加俸。對于地方官員,則實行“耗羨”歸公與“養廉”制度。
耗羨起于明代,是正稅之外的加稅。清代養廉制度,是將地方各級政權機構所征收的耗羨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作為地方公用;另一部分上交省布政使,作為支給地方官吏補貼?!梆B廉銀”名義上不是正式的俸給,但實際上往往超過俸銀很多倍?!梆B廉”制度首先在山西推行。后來,經雍正認可,正式在各地實行。雍正認為,養廉制是“通權達變之善策”,當時有的官員主張把耗羨充作軍餉,雍正堅決反對。他指出:“本地羨余,只應作本地用度,若歸公充餉,斷無是理,且恐相沿日久,遂成公頃,不肖官員竟有重征收之事矣”。
“耗羨”專作養廉之用,實質上是將原來地方官私征的一部分賦稅經過正式的途徑上交,變成一種補助或附加俸給。它改變了以前“上司各官無養廉之資”而接受“屬員之饋送”的狀況。這種做法曾經一度取得效果,使“吏治稍得澄清,閻閭減免擾累”。同時,官吏也較前安于職守。但是養廉制的實行,更加縱容了地方官更以各種名目征收苛捐雜稅,使加收各種耗羨進一步合法化、擴大化,以從中獲得更多的俸給。雍正以后,各級地方官員竟相增加耗羨,使人民增加負擔,社會不堪其擾,外官也由此較京官收入優豐。當時有民稱:“一任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一般知府衙門尚且如此,其他部門官員的貪得之風可以想見。
清代官員的奉給制度,為今行政人員如何定級付酬,留下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它告誡人們,養廉是通權達變的善策,但是,政府官員俸給過低或養廉措施不當,也會使養廉的本意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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