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氏再嫁的悲劇
清·李漁所編《資治新書》載:一個叫陳丙的人,因妻子死了,想再續妻,但一直沒能娶成。后來陳丙看中了年輕貌美的寡婦鄭氏,經人說和,鄭氏認為陳丙行為輕狂,自己又有三歲的孩子需要撫養,便沒有答應。陳丙為能娶到鄭氏,就主動提出愿意照顧孩子,并用下聘禮的錢留作撫養孩子的費用,鄭氏才答應嫁給陳丙。成婚后,陳丙拒絕照看孩子,不許鄭氏和孩子相見,陳丙稍不滿意,就用鞭子毒打鄭氏,并以再嫁辱罵她。有一次陳丙到溫州西南一帶去辦事。鄭氏把孩子秘密地接回家,想留孩子住一宿。沒想到陳丙突然回來,見此情形大怒,并把孩子哄走。從此開始,陳丙天天對鄭氏拳打腳踢,起初用竹板打,因嫌輕,后改用鐵尺打,還把家里的門窗都鎖住,不讓鄰居勸解。鄭氏本想以改嫁來撫養孩子,反到因為看孩子而遭到毒打,被打得遍體鱗傷,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上吊自殺身亡。經縣官驗傷,認定鄭氏之死是由陳丙直接造成的,鄭氏不自縊也會被打死,于是給陳丙定了死罪。
美滿的婚姻應當建立在共同的感情基礎之上,草率的結合或別有他圖,委屈將就終究要破裂和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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