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營金銀礦業的財落
由于金銀和其他礦產品不同。它充當一般等價物的貨幣,是物質財富的代表,國家占有越多,府庫收入也就越大。因此明王朝視經營金銀礦業為國家大利,始終推行官營壟斷體制。在官營經營體制下,弊端很多,經濟效益很差,正如皇帝朱元璋所說:“銀揚之弊,我深知之,利于官者少,而損于民者多”。
明代永樂13年,太監王房督率民夫六千人,在遼東黑山淘金,化費了三個月,只生產黃金八兩。明成化十年,開湖廣金場,在武陵等十二個縣開辟21個礦場,一年之中役使民夫55萬人,湖南的民夫為水淹死,及虎豹所食者,無可計算,生產量總計僅得黃金35兩?!?/p>
官礦的勞動生產率之所以低下,它和封建的喲制性勞動管理分不開。礦場的礦丁來自征調,礦丁不但無償勞動,而且還要自帶工具。此外,官吏巧立名目,橫加科斂。因此,百姓一聽官府要開礦,便聞風驚惶,四處逃亡。明代官營金銀礦賴以維持的支柱是國家權力,凡事官字當頭,靠官僚衙門的強制辦法來管理礦業經濟,不計工本,不給報酬,費工多,收益多,甚至連連“得不償費”。歷史教訓告誡我們,經濟管理、不深究民生利病,背離物質利益原則,必以失敗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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