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后議
《禮》,大宗無子,則族人以支子為之后。為之后者,為所后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禮》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謂人之所知者近,則知親愛其父母而已;所知者遠,則知有嚴父之義。知有嚴父之義,則知尊祖;知尊祖,則知大宗者上以繼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絕,故有以支子為之后者。為之后者,以受重于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以尊服服之而不為之降己親之服,則猶恐未足以明所后者之重也。以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然后以謂可以明所后者之重,而繼祖之道盡,此圣人制禮之意也。
夫所謂收族者,《記》稱與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別以禮義之類。是特諸侯別子之大宗,而嚴之如此。況如《禮》所稱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為天地、宗廟、百神祭祀之主,族人萬世之所依歸,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繼立而崇其本親,加以號位,立廟奉祀者,皆見非于古今。誠由所知者近,不能割其私愛,節之以禮,故失所以奉承正統、尊無二上之意也。若于所后者以尊服服之,又為之降己親之服,而退于己親,號位不敢以非禮有加也,廟祀不敢以非禮有奉也,則為至恩大義,固已備矣。而或謂又當易其父母之名,從所后者為屬,是未知考于《禮》也。《禮》“為人后者,為所后者之祖父母、父母、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為所后者,而非為己也。為其父母期,為其昆弟大功,為其姊妹適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為己,而非為所后者也。使于其父母,服則為己,名則為所后者,則是名與實相違,服與恩相戾矣。圣人制禮,不如是之舛也。且自古為人后者,不必皆親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為之,則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有以緦麻、袒免、無服昆弟之子而為之者矣。若當從所后者為屬,則亦當從所后者為服。從所后者為服,則于其父母,有宜為大功、為小功、為緦麻、為袒免、為無服者矣。而圣人制禮,皆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后者重而已,非遂以謂當變其親也。親非變,則名固不得而易矣。戴德、王肅《喪記》曰:為人后者,為其父母降一等,服齊衰期,其服之節、居倚廬、言語、飲食,與父在為母同,其異者不祥不禫。雖除服,心喪三年。故至于今,著于服令,未之有改也。豈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絕乎?又崔凱《喪服駁》曰: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則足以明所后者為重,無緣乃絕之矣。夫未嘗以謂可以絕其親,而輒謂可以絕其名,是亦惑矣。且支子所以后大宗者,為推其嚴父之心以尊祖也。顧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豈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禮》“適子不可為人后”者,以其傳重也;“支子可以為人后”者,以非傳重也。使傳重者后己宗,非傳重者后大宗,其意可謂即乎人心,而使之兩義俱安也。今若使為人后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變革其名,不以為父母,則非使之兩義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夫人道之于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絕,尊尊也。人子之于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絕,親親也。尊尊、親親,其義一也,未有可廢其一者。故為人后者,為之降其父母之服,《禮》則有之矣;為之絕其父母之名,則《禮》未之有也。
或以謂欲絕其名者,蓋惡其為二,而使之為一,所以使為人后者之道盡也。夫跡其實,則有謂之所后,有謂之所生;制其服,則有為己而非為所后者,有為所后而非為己者。皆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也。至于名者,蓋生于實也,乃不知其不可以惡其為二而欲強使之為一,是亦過矣。藉使其名可以強使之為一,而跡其實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終不可以易,則惡在乎欲絕其名也。故古之圣人知不可以惡其為二而強使之為一,而能使其屬之疏者相與為重,親之厚者相與為輕,則以禮義而已矣。何則?使為人后者,于其所后,非己親也,而為之服斬衰三年,為其祭主,是以義引之也。于其所生,實己親也,而降服齊衰期,不得與其祭,是以禮厭之也。以義引之,則屬之疏者相與為重;以禮厭之,則親之厚者相與為輕,而為人后之道盡矣。然則欲為人后之道盡者,在以禮義明其內,而不在于惡其為二而強易其名于外也。故《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為人后者為其父母服。”此見于《經》“為人后者于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漢祭義以謂宣帝親謚宜曰悼,魏相以謂宜稱尊號曰皇考,立廟。后世議者皆以其稱皇立廟為非,至于稱親、稱考,則未嘗有以為非者也。其后魏明帝尤惡為人后者厚其本親,故非漢宣加悼考以皇號,又謂后嗣有由諸侯入繼正統者,皆不得謂考為皇,稱妣為后。蓋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號,而未嘗廢其考妣之稱。此見于前世議論“為人后者于其本親稱考妣”之明文也。又晉王坦之《喪服議》曰:“罔極之重,非制教之所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此出“后之身所以有服本親”也。又曰:“情不可奪,名不可廢,崇本敘恩,所以為降。”則知為人后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人之常理,故坦之引以為制服之證。此又見于前世議論“為人后者于其本親稱父母”之明文也。是則為人后者之親,見于《經》,見于前世議論,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者,其大義如此,明文如此。至見于他書及史官之記,亦謂之父母,謂之考妣,謂之私考妣,謂之本親。謂之親者,則不可一二數,而以為世父、叔父者,則不特《禮》未之有,載籍已來固未之有也。今欲使從所后者為屬,而革變其父母之名,此非常異義也。不從經文與前世數千載之議論,亦非常異義也。而無所考據以持其說,將何以示天下乎?且中國之所以為貴者,以有父子之道,又有六經與前世數千載議論以治之故也。今忽欲棄之,而伸其無所考據之說,豈非誤哉!
或謂為人后者,于其本親稱父母,則為兩統二父,其可乎?夫兩統二父者,謂加考以皇號,立廟奉祀,是不一于正統,懷二于所后,所以若其非,而非謂不變革其父母之名也。
然則加考以皇號,與《禮》及立廟稱皇考者有異乎?曰:皇考一名,而為說有三。《禮》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是則以皇考為曾祖之廟號也。魏相謂漢宣帝父宜稱尊號曰皇考,既非《禮》之曾祖之稱,又有尊號之文,故魏明帝非其加悼考以皇號。至于光武亦于南頓君稱皇考廟,義出于此,是以加皇號為事考之尊稱也。屈原稱:“朕皇考曰伯庸。”又晉司馬機為燕王告禰廟文,稱:“敢昭告于皇考清惠亭侯。”是又達于群下,以皇考為父歿之通稱也。以為曾祖之廟號者,于古用之;以為事考之尊稱者,于漢用之;以為父歿之通稱者,至今用之。然則稱之亦有可有不可者乎?曰:以加皇號為事考之尊稱者,施于為人后之義,是干正統,此求之于《禮》而不可者也;達于群下以皇考為父歿之通稱者,施于為人后之義,非干正統,此求之于《禮》而可者也。然則以為父歿之通稱者,其不可如何?曰:若漢哀帝之親稱尊號曰恭皇,安帝之親稱尊號曰孝德皇,是又求之于《禮》而不可者也。且《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其尸服以士服。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前世失禮之君,崇本親以位號者,豈獨失為人后奉祀正統、尊無二上之意哉!是以子爵父,以卑命尊,亦非所以尊厚其親也。前世崇飾非正之號者,其失如此;而后世又謂宜如期親故事增官廣國者,亦可謂皆不合于《禮》矣。
夫考者,父歿之稱,然施于禮者,有朝廷典冊之文,有宗廟祝祭之辭而已。若不加位號,則無典冊之文;不立廟奉祀,則無祝祭之辭。則雖正其名,豈有施于事者?顧言之不可不順而已。此前世未嘗以為可疑者,以《禮》甚明也。今世議者紛紛,至于曠日累時,不知所決者,蓋由不考于《禮》,而率其私見也。故采于《經》,列其旨意,庶得以商榷焉。
茅鹿門曰: 引據最嚴密,蓋以濮園之后,故有此議。
張孝先曰: 濮園之議,歐陽公以為為人后者,為其父母降服三年為期,而不沒父母之名,以見服可降而名不可沒也。子固此篇,援據反復,皆所以發明歐陽公之議也。后竟詔稱濮王為親,廷議紛然攻之。程子以為宜稱皇伯父濮國太王,在濮王極尊崇之道,于仁宗無嫌貳之失。則子固此議,亦未為定論也。當以程子之說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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