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酷吏列傳第六十二·孔子》鑒賞
“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老氏稱:“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2]。”“法令滋章,盜賊多有[3]。”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4]! 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也[5]。昔天下之網嘗密矣[6],然奸偽萌起[7],其極也[8],上下相遁,至于不振[9]。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10]!言道德者,溺其職矣[11]。故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12]”。“下士聞道大笑之[13]”。非虛言也。漢興,破觚而為圜,斫雕而為樸[14],網漏于吞舟之魚[15],而吏治烝烝[16],不至于奸,黎民艾安[17]。由是觀之,在彼不在此[18]。
【段意】 序文引孔子、老子之言,論述禮德是治民之本,刑罰是治民之末。進而論述法令只是治民的工具,并非決定吏治清濁之源。這個工具——法網的疏密,其效果截然兩樣。秦以嚴刑密法而“奸偽萌起”,最嚴重時,天下暴動,吏治無濟于事,道德成了廢話,終于動用武力鎮壓,以致速亡。漢興,省刑約法而黎民艾安。所以說決定吏治清濁之源在禮而不在法(這與《太史公自序》里所謂“禮禁未然之先,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為用者易見,而禮之所為禁者難知”是一氣相通的)。全序處處從正反兩面對比論述,故論點鮮明。
注釋
[1]語出《論語·為政》。孔子說:“用政令來教導他們,用刑罰來整頓他們,人民只是暫時免于罪過,卻沒廉恥之心。如果用道德來教導他們,用禮義來整頓他們,人民不但有廉恥,而且人心歸服。”格:眾說紛紜,據《禮記·緇衣》:“夫民,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有遁心。”“格心”是“遁心”的對文,遁即逃避,而逃避的反面該是親近、歸服、向往,所以將“格”譯為“人心歸服”。[2]上德不德四句引自《老子》第三十八章。“道”和“德”是《老子》哲學的基本概念。“道”原含“法則”和“普遍規律”的意義,老子卻把它看作是產生和支持萬物的精神實體,“德”是“道”的基本特征和體現。全句說,品德高尚的人,不在乎形式上的“德”,因此有德;品德低下的人,死守著形式上的“德”,因此沒德。[3]法令滋章,盜賊多有:此句引自《老子》第五十七章。全句說,法令制訂得越詳明,盜賊反而越多。《國策·秦策》也有“科條既備,民多偽態”。意義略同,可資參考。[4]信哉是言也:信,誠、真。是,此。這話是真的呢!主謂倒裝,加強語氣。[5]制:裁判,引申為決定。[6]昔天下之網:網喻秦法。[7]萌起:像初生的草木芽蓬勃滋長。[8]極:屋棟,屋的正中最高處,俗稱屋梁。指奸偽發展到頂點。[9]遁:逃避。上下相遁:上下互相推卸責任。振:救。[10]當是句:當這時候,用官吏治理像負薪救火揚湯止沸,不動用強大武力嚴酷鎮壓,其他怎能擔此重任而來得痛快呢!惡(wū)能,焉能。這是對秦末的真實寫照。[11]溺其職:不勝其任。[12]聽訟句:語出《論語·顏淵》。聽,審理。必,一定。全句說,審理訴訟,我同別人差不多,一定要訴訟的事完全沒有才好。魯定公時孔子曾為魯司寇,做過治理刑罰的官,故有此說。[13]下士:下愚之士。道:指有道德的言論。[14]破觚而為圜,斫雕而為樸:圜,通“圓”。觚,方。斫(zhuo),砍(用刀斧)。毀方為圓,廢雕飾為質樸。兩句喻漢初輕徭薄賦,節用愛民。[15]網漏于吞舟之魚:于,比。網孔漏掉的魚比吞舟的魚還大。喻漢初刑罰十分寬松。《漢書·刑法志》載:漢文帝“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一年之內全國重罪只判四百人(“斷獄四百”),史家譽為“有錯刑(廢刑不用)之風”。[16]烝烝:火氣上升貌。[17]艾安:平安。[18]彼:指代漢法寬松。此:指代秦法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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