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研究·宋元明:宋學《詩經》學的興起與衰落·宋儒說賦比興
宋儒普遍認為漢代經生對興的解釋最不合《詩》之本旨。如蘇轍認為興雖與下文內容有關聯,但并不是《傳》所說的那種譬喻關系,而是“意有所觸乎當時,時已去而意不可知,故其類可以意推,而不可以言解也。”(《欒城應詔集·詩論》) 蘇轍認為興只是詩人一時的感發,物與情在內容上并無內在的必然聯系,后人只能意會到一種大致相近的朦朦朧朧的境界,難以用確切的語言表述。
鄭樵更為干脆,他認為“漢儒不識風、雅、頌之聲而以義論詩也,詩在于聲,不在于義”(《通志·樂略》),“詩之本在聲,而聲之本在興,鳥獸草木乃發興之本。” (《詩辨妄》) 認為興只是起音樂上的協韻、換韻的作用,于詩之義是“不可以事類推,不可以理義求。”(《六經奧論·讀詩易法》)
朱熹則集前人研究成果,對賦、比、興作了更深入系統的研究:一是繼承孔穎達的“三體三用”說,提出了 “三經三緯”說,進一步把賦、比、興為表現方法說固定下來。
二是擺脫毛《傳》標興的束縛,在《詩集傳》中重新解釋了賦、比、興,他說:“賦者,敷陳其事而直言之者也。” “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興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詠之詞也。”朱熹比較準確地概括了興在表現形式上的一些特點,今人多承其說。但這三句話仍舊是很寬泛的,僅就字面義我們很難說清“先言他物”與“彼物比此物”,有何區別。
三是重新標定賦、比、興。朱熹《詩集傳》以章為單位系統地分析,逐章分別標以賦、比、興。朱熹主要分析章首二句,有十三章還分析了章首二句后面的詩句。整部《詩經》,朱熹共分1141章,其中標賦者726章,標比者110章,標興者274章,標比而興等兼類者31章(這其中真正的兼類只21例,其余10例是分指前后二句)。在《毛傳》所標的116興中,朱熹將其中19處改標為賦,28處改標為比,3處改標為兼類。
在實際標定中,朱熹是以本體在詩中是否出現為標準區分比、賦的。朱熹曾對他的學生說:“直指其名、直敘其事者,賦也。” (引自朱鑒《詩傳遺說》)朱熹認為“直指其名” (本體在詩中直接出現)就是“直陳其事”,而不在于其中是否用了明喻、暗喻等修辭手法。孔穎達所說的帶“如”字的明喻以至暗喻,“其名”全都在詩中出現,于是朱熹便認為它們全是“直指其名、直敘其事”,將它們全部劃入賦中。朱熹所說的比,則全是孔穎達所說的“以草木鳥獸見意”的興,全是本體不直接出現的譬喻。
朱熹對比、興的區分劃定則十分混亂。他說“興,有取所興者為義者,則以上句形容下句之情思,下句指言上句之事實;有全不取義者,但取一二字而已。要之上句常虛,下句常實則同也。”(引自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并以為《召南·小星》之類即不取義的興,《周南·關雎》之類即取義的興。朱熹認為興可以含有比義,而在實際標定中卻又認為有些詩句是“興而比”、“比而興”,這與含有比義的興究竟有何區別?實在看不出。
朱熹說: “比是以一物比一物,而所指之事常在言外;興是借彼一物以引起此事,而其事常在下句。”(引自朱鑒《詩傳遺說》)“說出那物事來是興,不說出那物事是比。如‘南有喬木’,只是說 ‘漢有游女’;‘奕奕寢廟,君子作之’,只說個‘他人有心,予忖度之’,《關雎》亦然,皆是興體。比體只是從頭比下來不說破,與興相近卻不同。”(《朱子語類大全》)從中可知朱熹并不是以喻義的隱顯來區分比、興的,而是以“是否說出那物事”,即本體是否在第三、四句出現來區分的。可是,朱熹有時卻又把自己確定的標準推翻了,他說:“比方有兩例,有繼所言比而言其事者,有全不言其事者。”(引自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繼所言比而言其事者”與“說出那物事”的興又有何區別?理論上的混亂必然導致實際標定中的混亂。朱熹雖然認為賦、比、興當是界限分明的,而在實際標定中卻仍把三者夾纏在一起。
雖然朱熹在運用賦、比、興分析《詩經》作品時出現了許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但是也要看到,朱熹不再像唐以前的經學家完全曲從毛《傳》,而是吸取毛《傳》標興的合理成分,主要根據他所認識到的《詩經》具體內容來重新認識這三種表現方法。相對說來,這就使他對賦、比、興的解釋比較接近《詩經》藝術實踐的原始面目,特別是對“興”的解釋,說明朱熹已認識到這古老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表現方法的藝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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