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漢文帝除肉刑詔》鑒賞
(節自 《文帝本紀》)
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①,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止②,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③! 詩曰: “愷悌君子④,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譯文】 聽說古代有虞氏的時候,對犯法有罪之人,在他的衣冠上畫上標記,用服飾與一般人加以區別,民眾就認為這是很羞辱的事,不再去犯法。為什么他治理得這樣好呢? 如今法律有斷趾、黥面、割鼻三種肉刑,然而邪惡之事仍不能禁止,其過失在哪里呢? 難道不是我的德才薄,教化不彰明的緣故嗎?我自感慚愧得很。教育引良不得法,愚民就會觸犯刑罰。《詩經》 上說: “那親和近人的君子,就是老百姓的父母。” 如今民眾有了過錯,我們沒有對他們施行教導就對他們處以肉刑,或許有受刑的人想改過從善,卻再也沒有機會了。我十分同情這些人。刑法嚴酷到用肉刑砍斷其肢體、刻畫其肌膚,使其終身殘疾而不得安寧,這是何等的痛苦和不道德之事,這難道是被稱為民之父母的本意嗎? 堅決除掉肉刑!
【鑒賞】 本文同 “除誹謗禁”一樣,均表現了漢文帝愛民恤民的民本思想和人權意識。《詔》書在講廢除肉刑時,仍采用古今對比的方法。上古有虞氏(舜) 時代僅以 “畫衣冠,異章服” 的辦法來處置有罪的民眾,而民眾就以為大辱而不犯法,達到天下大治。如今有斷趾、黥面、割鼻的三種肉刑,而邪惡不止,這是為什么?針對這一問題,《詔》書進行分析,認為是皇帝的 “德薄而教不明”,“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接著引用《詩經》之語作為根據,指 “愷悌君子”應該為民之父母,反觀當時卻是對百姓“教未施而刑加”,那些受刑的百姓想改過從善也就沒有辦法了,因為斷肢體、刻肌膚已給他們留下了終身殘疾!所以,這是極痛苦和不道德之事! 行文至此,結論自然而出: 廢除肉刑!
本文有理有據,言辭委婉,態度懇切,漢文帝的寬仁賢德、愛民恤民的形象,得到了充分的表現。
注釋
①僇(lu):侮辱。②肉刑三:指斷趾、黥面、劓(割掉鼻子)三種肉刑。③訓道: 即訓導。④愷悌: 親和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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