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
王曰:“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奸宄,奪攘矯虔。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
“民興胥漸,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詛盟。虐威庶戮,方告無辜于上。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乃命重黎,絕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鰥寡無蓋。
“皇帝清問于民,鰥寡有辭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種,農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下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51〕。典獄非訖于威〔52〕,惟訖于富〔53〕。敬忌〔54〕,罔有擇言在身〔55〕。惟克〔56〕天德,自作元命〔57〕,配享在下。”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獄〔58〕,非爾惟作天牧〔59〕?今爾何監〔60〕?非時伯夷播刑之迪〔61〕?其今爾何懲〔62〕?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63〕,罔擇吉人〔64〕,觀于五刑之中〔65〕;惟時庶威奪貨〔66〕,斷制〔67〕五刑,以亂無辜。上帝不蠲〔68〕,降咎于苗,苗民無辭〔69〕于罰,乃絕厥世。”
王曰:“嗚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皆聽朕言,庶有格命〔70〕。今爾罔不由慰日勤〔71〕,爾罔或戒不勤〔72〕。天齊〔73〕于民,俾〔74〕我一日,非終惟終〔75〕,在人。爾尚敬逆〔76〕天命,以奉我一人。雖畏勿畏,雖休勿休〔77〕。惟敬五刑,以成三德〔78〕。一人有慶〔79〕,兆民賴之〔80〕,其寧惟永。”
王曰:“吁!來,有邦有土〔81〕,告爾祥刑〔82〕。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83〕?何敬?非刑?何度〔84〕?非及〔85〕?
“兩造〔86〕具備,師聽五辭〔87〕;五辭簡孚〔88〕,正〔89〕于五刑。五刑不簡〔90〕,正于五罰〔91〕;五罰不服〔92〕,正于五過〔93〕。五過之疵〔94〕,惟官〔95〕,惟反〔96〕,惟內〔97〕,惟貨〔98〕,惟來〔99〕。其罪惟均〔100〕,其審克〔101〕之。
“五刑之疑有赦〔102〕,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有眾〔103〕,惟貌有稽〔104〕。無簡不聽〔105〕,具嚴天威。
“墨辟疑赦〔106〕,其罰百鍰〔107〕,閱實〔108〕其罪。劓辟疑赦,其罰惟倍〔109〕,閱實其罪。剕〔110〕辟疑赦,其罰倍差〔111〕,閱實其罪。宮〔112〕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113〕 ,其罰千鍰,閱實其罪。墨罰之屬〔114〕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115〕。
“上下比罪〔116〕,無僭亂辭〔117〕,勿用不行〔118〕,惟察惟法〔119〕,其審克之!上刑適輕〔120〕,下服〔121〕;下刑適重,上服〔122〕。輕重諸罰有權〔123〕。刑罰世輕世重〔124〕,惟齊非齊〔125〕,有倫有要〔126〕。
“罰懲〔127〕非死,人極于病〔128〕。非佞折獄〔129〕,惟良折獄,罔非在中〔130〕。察辭于差〔131〕,非從惟從〔132〕。哀敬〔133〕折獄,明啟刑書胥占〔134〕,咸庶〔135〕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獄成而孚〔136〕,輸〔137〕而孚。其刑上備〔138〕,有并兩刑〔139〕。”
王曰:“嗚呼!敬之哉!官伯族姓〔140〕,朕言多懼。朕敬于刑,有德惟刑〔141〕。今天相〔142〕民,作配在下〔143〕。明清于單辭〔144〕,民之亂〔145〕,罔不中聽獄之兩辭〔146〕,無或私家〔147〕于獄之兩辭!獄貨〔148〕非寶,惟府辜功〔149〕,報以庶尤〔150〕。永畏惟罰〔151〕,非天不中〔152〕,惟人在命〔153〕。天罰不極,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154〕。”
王曰:“嗚呼!嗣孫,今往何監〔155〕?非德?于民之中,尚明聽〔156〕之哉!哲人惟刑,無疆之辭〔157〕,屬于五極〔158〕,咸中有慶〔159〕。受王嘉師〔160〕,監于茲祥刑〔161〕。”
〔注釋〕 惟:語助詞。呂命:命呂之倒裝句,即穆王命令呂侯。 享國:在位。 耄(mào):老年人,八九十歲的老人稱耄。荒:荒忽,廢棄,怠惰政事。 度:度量、謀劃。 詰:禁戒。 若:語助詞。訓:教訓。 蚩(chī)尤:相傳為東方九黎族首領,有兄弟八十一人,以金為兵器,與黃帝戰于涿鹿(今河北涿鹿縣東南),失敗被殺。 延及:波及、牽連。 寇:侵犯、攻擊。賊:殺害。 鴟義:鴟,鴟梟,一種惡鳥,鴟義,賊害道義。奸宄(guǐ):內外作亂。 攘:偷竊。矯虔:詐騙強取。 靈:《禮記·緇衣》引作“苗民弗用命”,靈與“命”相通,命即命令,指政令、法令之類。 五虐之刑:五種酷虐之刑罰。曰:與“越”通,與也。 爰:語助詞。淫:過。劓(yì):割掉鼻子的刑罰。刵(èr):割掉耳朵的刑罰。椓(zhuó):宮刑。黥:刺面涂以黑色,終生不掉,以示懲罰。 越茲:于是。麗:數、多種。制:制裁。 罔差有辭:不區分有罪無罪。 民:指苗民。興:興起。胥:相互。漸:欺詐。 泯泯棼(fén)棼:四字同疊用,極度紛亂的樣子。 覆:反、背叛。詛盟:對神明立下誓約。 虐威:殘暴的刑罰。庶戮:眾多的人受戮辱。 方:并。上:上天。 監民:視察苗民。 馨(xīn)香:芬芳的香氣。此用來形容美好善良的道德。 發:散發。 皇帝:偉大的上天。哀矜:憐憫。 報虐:報復暴虐之人。威:懲罰。 遏:遏止。絕:隔絕。遏絕苗民:即把苗民驅逐到僻遠之地,把他們與中原之民隔開,并不許他們返回。 世:同“嗣”,后代子孫。下:下國,下等小國。不許苗民君主之子孫在下國繼續為君。 重黎:兩個人的名字,相傳為顓頊時分司天地之官。 絕地天通:斷絕地民與天神相通之途徑。 降格:降下與至上,即天神不再下降,地民不再上升,相互斷絕直接溝通。 群后:指后繼之君主。逮:及。在下:臣民。 明明:勉力。棐(fěi)常:輔助常道。 蓋:作害,音近相假,害為傷害之意。無蓋,不受傷害。 清問:虛心訊問。有辭:有怨恨之辭。 德威惟畏:以敦厚之德去行威罰,則民知畏服,而不敢為非。 德明惟明:以美德去行明察,則使是非更彰明。 三后:指伯夷、禹、稷三位大臣。 恤功于民:為民之功業憂思,勞苦。 降典:頒布法典。相傳伯夷為堯制定法典。 折民:判斷民之爭端。 主名山川:主管為名山大川命名。 稷:后稷,堯時農官,教民種植五谷,周人尊為始祖。 農:勉力。殖:種植。嘉:美好。 殷:富足。 士:官名,即士師,為典獄之官。制:制御。百姓:百官。 祗:恭敬。 穆穆:形容君主莊重威嚴的儀態。 在下:指伯夷、禹、稷等百官。 灼:光耀、光顯。 〔51〕 率:語首助詞。乂:治理。棐:輔,擁護。彝:常,常道,常教。 〔52〕 典獄:主管刑罰。訖:終止,完成。 〔53〕 富:讀為福,為民造福。 〔54〕 敬忌:謹慎戒懼。 〔55〕 擇:別、異。罔有擇言:是說人們對某人的所作所為,一致贊同,沒有不同的看法。 〔56〕 克:肩負。 〔57〕 作:成就。元命:大命,指上天所授予的國命。 〔58〕 司政典獄:主管政事獄訟之官,此指四方之諸侯。 〔59〕 惟:為。天牧:代表上天治理下民。 〔60〕 監:同“鑒”,借鑒、取法。 〔61〕 時:是,這。播:傳播。迪:道、道理。 〔62〕 懲:懲戒。 〔63〕 匪:不。麗:數、繁多。 〔64〕 吉人:善人。 〔65〕 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五種肉刑。中:適中。 〔66〕 庶威:眾多恃勢逞威的人。奪貨:掠奪財貨。 〔67〕 斷制:裁決。 〔68〕 蠲(juàn):同“捐”,赦免。 〔69〕 辭:推辭。 〔70〕 庶:庶幾,差不多。格命:至命,至善至美之命。 〔71〕 由:用。慰:自慰。日:又作曰。 〔72〕 或:有人。戒:告誡、警誡。 〔73〕 齊:整齊、齊一。 〔74〕 俾:使掌管。 〔75〕 非終惟終:不當終了而竟然終了。 〔76〕 逆:迎。 〔77〕 休:美善。雖休勿休:雖被人譽為美善,不要自謂美善。 〔78〕 三德:即《洪范》篇所說能剛、能柔、正直三種品德。 〔79〕 慶:善。 〔80〕 兆:極言其多。舊以十萬為億,十億為兆。賴:利。 〔81〕 有邦:有邦國,指諸侯。有土:有土地,指王畿內有采邑的卿大夫。 〔82〕 祥刑:善刑。 〔83〕 何擇:選擇什么。非人:難道不是賢人嗎。 〔84〕 度:度量、謀慮。 〔85〕 及:《史記·周本紀》引作“宜”。宜,相宜、適宜。 〔86〕 兩造:又作兩遭,遭同曹。兩曹即訴訟的兩方——原告與被告。 〔87〕 師:士師,法官。聽:聽治,治理。五辭:五刑的律條。 〔88〕 簡:指訴訟之情實。孚:誠信。五辭簡孚,五刑條文與犯罪事實相符可信。 〔89〕 正:治罪。 〔90〕 不簡:不能核實。 〔91〕 五罰:五等罰金。 〔92〕 服:從。不服,不可從。即用五罰處治亦不可從。 〔93〕 五過:五種過失。 〔94〕 疵:弊病。“五過之疵”是說,法官判定人為五過時,容易犯重罪輕判的弊病。 〔95〕 官:畏懼權勢。 〔96〕 反:報恩怨。 〔97〕 內:內為女,因女人而結成之裙帶關系。 〔98〕 貨:貨賄。 〔99〕 來:接受請托。 〔100〕 其:指法官。均:等。言法官在審判中犯下五過,其罪與犯法者均等。 〔101〕 克:《漢書·刑法志》引作核,核實。 〔102〕 疑:懷疑。五刑之疑,用五刑治罪尚有可疑之處,未完全核實。赦:減罪。 〔103〕 簡孚有眾:審核訴訟之事實是否可信要經過眾多部門。 〔104〕 貌:外表相像而實質不同。稽:察。 〔105〕 簡:審核之事實。不聽:不聽從。 〔106〕 墨:墨刑,為五刑之一。辟:罪。疑赦:指按墨刑治罪尚有可疑,就減罪,易以罰金。 〔107〕 鍰(huán):古代重量單位,六兩為一鍰。百鍰指六百兩銅。 〔108〕 閱實:檢查核實所犯之罪,使罰與罪相當,則收取其罰金。 〔109〕 倍:二倍于墨刑之罰金,即二百鍰。 〔110〕 剕(fèi):切除膝蓋骨,為五刑之一。 〔111〕 倍差:倍之又半于劓刑之罰金,即五百鍰。 〔112〕 宮:宮刑,男子割勢,女子幽閉宮中,為五刑之一。 〔113〕 大辟:砍頭,死刑。 〔114〕 屬:類。言墨罰的種類共有一千條。 〔115〕 三千:五刑刑罰條目總數共有三千條。 〔116〕 上下比罪:刑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則應視情況比照上下條文,用比附類推的方式定罪量刑。 〔117〕 僭:差錯。辭:判辭。無僭亂辭:不要使判辭出現差錯和混亂。 〔118〕 不行:已廢除的法律條文。 〔119〕 惟察:要仔細審察。惟法:要依據法律。 〔120〕 上刑:重刑。適:宜。 〔121〕 下服:服減等之刑。 〔122〕 上服:服加等之刑。 〔123〕 權:變通、權衡、靈活性。 〔124〕 世:世道,也就是社會情況。世輕世重:就是說要根據社會情況對刑罰輕重作適當調整,社會安定和平宜用輕刑,社會動亂宜用重刑。 〔125〕 惟齊非齊:調整刑罰輕重的目的,只是為了使民眾趨向齊一。 〔126〕 倫:條理秩序。要:綱要、要點。 〔127〕 罰懲:用罰金來懲處罪人。 〔128〕 極:甚、極度。病:困苦、困厄。 〔129〕 佞:佞人,巧言令色而心術不正之人。折獄:審判案件。 〔130〕 中:公正、合宜。 〔131〕 辭:供辭。差:矛盾不一之處。 〔132〕 從:服從。惟:乃,就。非從惟從:不肯服罪的人只有服罪。 〔133〕 哀敬:又作哀矜。憐憫,敬畏。 〔134〕 啟:打開。胥:相互。占:揣度、斟酌。 〔135〕 庶:庶幾、差不多。 〔136〕 成:定、判定。孚:信、信實。 〔137〕 輸:更也,變更之意。改變判決亦須信實。 〔138〕 上備:把案情和判決結果行文上報備案。 〔139〕 有并兩刑:有一人犯有兩種罪者,也把兩種罪及判決結果一并上報。 〔140〕 官伯:指諸侯。族姓:同姓大臣。 〔141〕 有德:有德之人。惟:乃,才能。 〔142〕 相:助。 〔143〕 作配:作出配合。下:指人世間。 〔144〕 單辭:一面之辭,片面之言。 〔145〕 亂:治。 〔146〕 中聽:以公正的態度聽取。兩辭:原被告雙方的申訴。 〔147〕 私家:為自家謀利。 〔148〕 獄貨:審理案件時接受的財物。 〔149〕 府:聚、取。辜:罪。功:事。 〔150〕 報:回報、回答。庶尤:眾人的怨恨。 〔151〕 畏:敬畏。罰:刑罰。 〔152〕 中:公正。 〔153〕 在命:察知上天之命。 〔154〕 令政:善政。 〔155〕 今往:從今以后。監:同“鑒”,取法借鑒。 〔156〕 明聽:明白審理。 〔157〕 無疆:無窮無盡。辭:申訴之辭。 〔158〕 屬:合、符合。五極:五刑中正合宜之極至。 〔159〕 中:中正、公正。慶:吉祥、福祥。 〔160〕 嘉:善。師:眾。指廣大民眾。 〔161〕 監:視,看重。祥刑:美善之刑法。
〔鑒賞〕 《尚書正義》說,呂侯為穆王時司寇,奉命作刑書,稱《呂刑》。《史記·周本紀》說,“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命曰《甫刑》”。近人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卷四)認為,《毛伯班簋》為穆王時器,銘文中的呂伯即《呂刑》中的呂侯。《禮記》稱《呂刑》為《甫刑》。有人認為其子孫在宣王時封于“甫”,為“甫侯”,后人以其子孫封邑號名之。另有一些學者對此篇提出懷疑,認為非實錄,當為東周之作。可是許多研究西周史的學者多據此文論述西周的刑法制度,又多用來參證金文。我們認為《呂刑》產生于西周穆王時代,大體是可信的。它是我國現存歷史最古老的刑書。
刑法起于何時,一些歷史記載追溯至夏禹時期,或者更早。周初已有成文法。周公對用刑的原則曾作過初步論述,《呂刑》則對刑罰的起源以及刑罰原則作了進一步的闡發。
《呂刑》認為,刑法起源于治亂。不過在制訂刑法時,又有兩條不同的道路。一條是蚩尤的亂刑,另一條是與蚩尤相對立的、由伯夷等所作的德刑。蚩尤作亂引起天下不安,風氣變壞,到處都有盜賊,內外交亂,胡作非為,強取豪奪。蚩尤為有苗之首領。因蚩尤壞,苗民也不聽政令,形成惡性循環。蚩尤為了控制局面,制訂了五種殘暴的刑法,濫殺無辜,其刑有劓、刵、椓、黥,還有罰金。蚩尤又不聽取受刑者的申訴。結果整個社會生活反而更亂了,平民互相欺詐,紊亂無序,盟而無信。上帝憐憫下民的無辜,下令懲罰了苗民。上帝彰以政令和德教,命令“三后”即伯夷、禹、稷“恤功于民”。上帝又命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先有禮然后有刑,以禮調節刑。上帝命“禹平水土,主名山川”,又名“稷降播種,農殖嘉谷”。三者并施,以德教為先。“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于是天下太平。與蚩尤作刑相比,這次制刑的特點是以德為先,德貫徹于刑之中,先德而后刑。
依據先德后刑、以德導刑的總精神,作者提出用刑要以“中”為原則,“乃明于刑之中”,“觀于五刑之中”。這里的“中”,即“中道”之意,或合理合宜。具體有如下五點:
第一,“兩造具備”,“五辭簡孚”。審案和處理訴訟要讓原告被告雙方都到場,不能只聽一面之辭。“五辭”即《周禮·小司寇》所謂的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五聽”之后還要核對事實,在核對時要“簡孚”有眾,即驗于眾人,亦即《周禮·小司寇》所謂三訊:“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即使是細微的地方也不放過,也要審核。“無簡不聽,具嚴天威。”不能核實的不能論罪,以持天之威嚴。兩造具備是審判必須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沒有這一原則,審判的公正性就喪失了前提。
第二,“上下比罪”。即根據罪行大小分別量刑。《呂刑》規定“刑”分三種:五刑、五罰、五過。判決要防止五弊,即“惟官”、“惟反”、“惟內”、“惟來”、“惟貨”。排除權勢、私怨、請托、后門 、賄賂等干擾,審判才能公正。
第三,“輕重諸罰有權。”權,即權變,靈活性。權變要考慮罪行大小、犯罪情節、犯人態度以及整個社會情況。
第四,“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主持斷案不能靠口辯,而應從“良”,即從善、從公正,這樣才能做到適中。
第五,“其刑上備,有并兩刑。”意思是兩罪以上,從重治罪,輕罪不另加刑。
《呂刑》反復強調,刑是德的補充,施刑是為了德,“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大小官吏用刑都要堅持“中正”,否則上天就會降罪。特別是罰金,目的在于懲罰,決不是讓官吏們肥私。如果從中貪污,一定要如同罪人一樣受罰,即“獄貨非寶,惟府辜功,報以庶尤”。
如果能遵照上述原則行事斷案,這種刑可稱為“祥刑”了。把“刑”說成是德的派生物,刑也就成了造福的手段。由于受刑者是德的對立面,受刑者在思想和道德上也被置于被審判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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