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一》什么意思|賞析|翻譯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古人云,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已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將與人計之;眾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藉奴告也。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
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詔令鞠其獄。蘊古言:“好德癲病有征,法不當坐。”太宗許將寬宥,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持書侍御史權萬紀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斬于東市。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咸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五覆奏,自蘊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蘊古,初以貞觀二年自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表上《大寶箴》,文義甚美,可為規誡。其詞曰:
今來古往,俯察仰觀,惟辟作福,為君實難。宅普天之下,處王公之上;任土貢其所有,具僚和其所唱。是故恐懼之心日弛,邪僻之情轉放。豈知事起乎所忽,禍生乎無妄。固以圣人受命,拯溺亨屯;歸罪于己,推恩于民。大明無偏照,至公無私親;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禮以禁其奢,樂以防其佚。左言而右事,出警而入蹕。四時調其慘舒,三光同其得失。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律。勿謂無知,居高聽卑;勿謂何害,積小成大。樂不可極,極樂成哀;欲不可縱,縱欲成災。壯九重于內,所居不過容膝;彼昏不知,瑤其臺而瓊其室。羅八珍于前,所食不過適口;惟狂罔念,丘其糟而池其酒。勿內荒于色,勿外荒于禽;勿貴難得之貨,勿聽亡國之音。內荒伐人性,外荒蕩人心;難得之物侈,亡國之聲淫。勿謂我尊而傲賢侮士,勿謂我智而拒諫矜己。聞之夏后,據饋頻起;亦有魏帝,牽裾不止。安彼反側,如春陽秋露;巍巍蕩蕩,推漢高大度。撫茲庶事,如履薄臨深;戰戰栗栗,用周文小心。
《詩》云:“不識不知。”《書》曰:“無偏無黨。”一彼此于胸臆,捐好惡于心想。眾棄而后加刑,眾悅而后命賞。弱其強而治其亂,伸其屈而直其枉。故曰:如衡如石,不定物以數,物之懸者,輕重自見;如水如鏡,不示物以形,物之鑒者,妍蚩自露。勿渾渾而濁,勿皎皎而清;勿汶汶而暗,勿察察而明。雖冕旒蔽目而視于未形,雖黈纊塞耳而聽于無聲。縱心乎湛然之域,游神于至道之精。扣之者,應洪纖而效響;酌之者,隨淺深而皆盈。故曰:天之清,地之寧,王之貞。四時不言而代序,萬物無為而受成;豈知帝有其力,而天下和平。吾王撥亂,戡以智力;人懼其威,未懷其德。我皇撫運,扇以淳風;民懷其始,未保其終。爰述金鏡,窮神盡性。使人以心,應言以行。包括理體,抑揚辭令。天下為公,一人有慶。開羅起祝,援琴命詩;一日二日,念茲在茲。惟人所召,自天祐之。爭臣司直,敢告前疑。
太宗嘉之,賜帛三百段,仍授以大理寺丞。
貞觀五年,詔曰:“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云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審思,三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自今后,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又手詔敕曰:“比來有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門下省復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錄狀奏聞。”
貞觀九年,鹽澤道行軍總管、岷州都督高甑生坐違李靖節度,又誣告靖謀逆,減死徙邊。時有上言者曰:“甑生舊秦府功臣,請寬其過。”太宗曰:“雖是藩邸舊勞,誠不可忘,然理國守法,事須畫一,今若赦之,使開僥幸之路。且國家建義太原,元從及征戰有功者甚眾,若甑生獲免,誰不覬覦?有功之人,皆須犯法。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
貞觀十一年,特進魏徵上疏曰:
臣聞《書》曰:“明德慎罰”,“惟刑恤哉!”《禮》云:“為上易事,為下易知,則刑不煩矣。上人疑則百姓惑,下難知則君長勞矣。”夫上易事,則下易知,君長不勞,百姓不惑。故君有一德,臣無二心,上播忠厚之誠,下竭股肱之力,然后太平之基不墜,“康哉”之詠斯起。當今道被華戎,功高宇宙,無思不服,無遠不臻。然言尚于簡文,志在于明察,刑賞之用,有所未盡。夫刑賞之本,在乎勸善而懲惡,帝王之所以與天下為畫一,不以貴賤親疏而輕重者也。今之刑賞,未必盡然。或屈伸在乎好惡,或輕重由乎喜怒。遇喜則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則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則鉆皮出其毛羽,所惡則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則刑斯濫矣;毛羽可出,則賞因謬矣。刑濫,則小人道長,賞謬,則君子道消。小人之惡不懲,君子之善不勸,而望治安刑措,非所聞也。
且夫暇豫清談,皆敦尚于孔、老;威怒所至,則取法于申、韓。直道而行,非無三黜,危人自安,蓋亦多矣。故道德之旨未弘,刻薄之風已扇。夫刻薄既扇,則下生百端,人競趨時,則憲章不一。稽之王度,實虧君道。昔州犁上下其手,楚國之法遂差;張湯輕重其心,漢朝之刑以弊。以人臣之頗僻,猶莫能申其欺罔,況人君之高下,將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圣之聰明,無優微而不燭,豈神有所不達,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不以恤刑為念;樂其所樂,遂忘先笑之變。禍福相倚,吉兇同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頃者責罰稍多,威怒微厲,或以供帳不贍,或以營作差違,或以物不稱心,或以人不從命,皆非致治之所急,實恐驕奢之攸漸。是知“貴不與驕期而驕自至,富不與侈期而侈自來”,非徒語也。
且我之所代,實在有隋。隋氏亂亡之源,圣明之所臨照。以隋氏之府藏譬今日之資儲,以隋氏之甲兵況當今之士馬,以隋氏之戶口校今時之百姓,度長比大,曾何等級?然隋氏以富強而喪敗,動之也;我以貧窮而安寧,靜之也。靜之則安,動之則亂,人皆知之,非隱而難見也,非微而難察也。然鮮蹈平易之涂,多遵覆車之轍,何哉?在于安不思危,治不念亂,存不慮亡之所致也。昔隋氏之未亂,自謂必無亂;隋氏之未亡,自謂必不亡,所以甲兵屢動,徭役不息。至于將受戮辱,竟未悟其滅亡之所由也,可不哀哉!
夫鑒形之美惡,必就于止水;鑒國之安危,必取于亡國。故《詩》曰:“殷鑒不遠,在夏后之世。”又曰:“伐柯伐柯,其則不遠。”臣愿當今之動靜,必思隋氏以為殷鑒,則存亡治亂,可得而知。若能思其所以危,則安矣;思其所以亂,則治矣;思其所以亡,則存矣。知存亡之所在,節嗜欲以從人,省游畋之娛,息靡麗之作,罷不急之務,慎偏聽之怒。近忠厚,遠便佞,杜悅耳之邪說,甘苦口之忠言。去易進之人,賤難得之貨,采堯、舜之誹謗,追禹、湯之罪己,惜十家之產,順百姓之心。近取諸身,恕以待物,思勞謙以受益,不自滿以招損。有動則庶類以和,出言而千里斯應,超上德于前載,樹風聲于后昆。此圣哲之宏規,而帝王之大業,能事斯畢,在乎慎守而已。
夫守之則易,取之實難。既能得其所以難,豈不能保其所以易?其或保之不固,則驕奢淫泆動之也。慎終如始,可不勉歟!《易》曰:“君子安不忘危,存不忘亡,治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誠哉斯言,不可以不深察也。伏惟陛下欲善之志,不減于昔時;聞過必改,少虧于曩日。若以當今之無事,行疇昔之恭儉,則盡善盡美矣,固無得而稱焉。
太宗深嘉而納用。
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以所部有犯十惡者,被御史劾奏。太宗謂侍臣曰:“昔陶唐大圣,柳下惠大賢,其子丹朱甚不肖,其弟盜跖為臣惡。夫以圣賢之訓,父子兄弟之親,尚不能使陶染變革,去惡從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咸歸善道,豈可得也。若令緣此皆被貶降,或恐遞相掩蔽,罪人斯失。諸州有犯十惡者,刺史不須從坐,但令明加糾訪科罪,庶可肅清奸惡。”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大理卿孫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堅,恐人之傷;作箭者欲其銳,恐人不傷。何則?各有司存,利在稱職故也。朕常問法官刑罰輕重,每稱法網寬于往代。仍恐主獄之司,利在殺人,危人自達,以釣聲價,今之所憂,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在寬平。”
〔注釋〕①寬簡:寬大輕簡。 ②核理:審核治理。 ③考課:考核官吏的功過善惡,立有一定標準,分別等級,優升劣罷。 ④秩:古代官吏的俸祿。 ⑤三槐、九棘之官:古代的高官。據說周天子的朝堂上有3株槐樹,三公朝見時站在下面。左右各有9株棘樹,卿、大夫、諸侯等分別站在下面。 ⑥三公、九卿:上古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是輔助國君掌握軍政大權的最高官員,唐仍稱三公,但已無實權。唐制九卿為:太常寺卿、光祿寺卿、衛尉寺卿、宗正寺卿、太仆寺卿、大理寺卿、鴻臚寺卿、司農寺卿、太府寺卿。 ⑦大辟:商周、戰國時期五刑之一,是死刑的通稱。 ⑧刑措:又作“刑錯”。《荀子·議兵》:“威厲而不試,刑錯而不用。”措,擱置。指無人犯法則刑法擱置不用。 ⑨弊法:有害的辦法。 ⑩藉:依靠,憑借。 張蘊古:貞觀二年(628年)于幽州總管府記室兼直中書省時,曾上表《大寶箴》,《舊唐書》有傳。 風疾:病名。與下癲病同義,即癲狂病,今通稱精神病。 鞠(jū):審訊。 有征:有案可查。 博戲:古代兩人對下的一種棋,各有6顆棋子,12道棋局,兩邊當中稱水,水里放魚2枚,先擲采,后行棋,吃掉一魚得兩籌,得籌多者取勝。 矜:憐憫,同情。 記室:記室參軍的省稱,古代官署的屬官,掌文書起草等事務。 直中書省:唐代官員,于中書省任值。 《大寶箴》:《易大傳》:“圣人之大寶曰位。”后通常以大寶指帝位。箴,一種用于規勸的文體。 惟辟作福:語出《尚書·洪范》。辟,國君。 為君實難:語出《論語·子路》。 任土:《尚書·禹貢》:“任土作貢。”意為根據土地肥脊、生產情況而定出貢奉之額。 具僚:即具官,此指眾官。 無妄:意外。 固:本來,原來。 亨屯:亨,順利通達。屯,六十四卦之一,《易·屯》彖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比喻艱難。 大明:此指日月。 佚:放蕩。 出警而入蹕:天子出稱警,入稱蹕。指帝王出行時,開道清路,禁止通行。 慘舒:心情憂郁和舒暢。 三光:《白虎通·封公侯》:“天有三光,日、月、星。” 故身為之度,而聲為之律:語出《史記·夏本紀》。 九重:《楚辭》:“君門九重。” 瑤其臺而瓊其室:傳暴君桀作瑤臺,紂作瓊室。 八珍:古代八種珍貴食物。 丘其糟而池其酒:相傳桀、紂以酒為池,酒糟為堤。 勿內荒于色,勿外荒于禽:《尚書·五子之歌》:“訓有之,內作色荒,外作禽荒……有一于此,未或不亡。”色荒,寵嬖女色。禽荒,迷于游獵。 難得之貨:《老子》三章:“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 伐:戕害。 矜己:自傲自矜。 夏后:即夏禹。 據饋頻起:夏禹一饋而十起,以勞天下之民。饋,進食。 牽裾不止:《三國志·魏書·辛毗傳》:魏文帝欲遷冀州士家10萬戶充實河南,辛毗諫,文帝不聽,起身入內,辛毗隨入牽住文帝的衣裾。文帝怒,良久曰:“卿持我何太急邪。”于是答應減半遷置。 反側:心中不安定的人。 漢高大度:《漢書·高帝紀》載高祖寬仁“有大度”。漢高,漢高祖劉邦。 履薄臨深:《詩經·小雅·小旻》:“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比喻小心謹慎。 周文小心:《詩經·大雅·大明》:“維此文王,小心翼翼。”周文,周文王。 不識不知:語見《詩經·大雅·皇矣》。 無偏無黨:語見《尚書·洪范》。 “一彼”句:意為胸中一視同仁的對待此方和彼方,心底捐除個人的好惡。 〔51〕強:此指強暴的勢力。 〔52〕如衡如石:衡,秤。石,重量單位,古時以120斤為一石。 〔53〕妍蚩:美丑。 〔54〕渾渾:混沌不清。 〔55〕皎皎:潔白貌。 〔56〕汶汶:昏暗不明。 〔57〕察察:明辨審查。 〔58〕冕旒:冕,皇冠。旒,冕冠前后懸垂的玉串,前后各十二旒,取目不視惡色之義。 〔59〕黈(tǒu)纊:黃色棉球,懸于冕,垂兩耳旁,示耳不聽讒邪意。 〔60〕至道:大道,至高之道。 〔61〕洪纖:大小,巨細。 〔62〕天之清,地之寧,王之貞:《老子》:“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王侯得一以為天下正。”一,道也。 〔63〕戡:勝。 〔64〕運:國運。 〔65〕扇:宣揚,傳播。 〔66〕爰述金鏡,窮神盡性:于是陳述清明治道,顯示陛下洞察一切。金鏡,比喻明道,大道。 〔67〕天下為公:語出《禮記·禮運》。 〔68〕一人有慶:語出《尚書·呂刑》。一人,指天子。慶,善之意。 〔69〕開羅起祝:指商湯張網捕鳥,網開一面的故事,載《史記·殷本紀》。 〔70〕援琴命詩:指舜帝操五弦琴,歌《南風》之詩。 〔71〕念茲在茲:語出《尚書·大禹謨》。 〔72〕爭臣:諫諍之臣。 〔73〕“鹽澤”句:鹽澤是古湖泊,即今新疆羅布泊。鹽澤道是行軍道,不是行政區劃的道。行軍道設大總管,統帥所轄各道總管。此次出兵攻打吐谷渾,李靖為西海道行軍大總管,高甑生是李靖所轄的鹽澤道行軍總管。岷州,治所在今甘肅岷縣。坐,因事觸犯法律。 〔74〕減死徙邊:從死刑減為謫戍邊境。 〔75〕藩邸:藩是藩王,邸是府第,即指唐太宗為秦王時的王府。 〔76〕建義太原:指在太原起兵反隋。 〔77〕元從:指從一開始就相隨者。 〔78〕明德慎罰:語出《尚書·康王之誥》。文王以君德治天下,謹慎使用刑罰。 〔79〕惟刑恤哉:語出《尚書·舜典》。憂念用刑,恐失之過濫,力求不偏頗。刑,量刑,用刑。恤,憂。 〔80〕語出《禮記·緇衣》。 〔81〕“康哉”之詠:“相傳虞、舜時天下大治,作歌頌之,其臣皋陶賡續而歌:‘庶事康哉!’”語出《尚書·益稷》。 〔82〕華戎:天下百姓。華,中原華夏族。戎,西方少數民族。 〔83〕臻:達到。 〔84〕刑措:也作刑錯。見注釋⑧。 〔85〕孔、老:孔子、老子。此指儒家王道學說和道家無為學說。 〔86〕申、韓:戰國時法家申不害和韓非,其主張治國須嚴刑峻法。 〔87〕三黜:《論語·微子》:柳下惠“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黜,撤職。 〔88〕扇:通“煽”,此指旺盛。 〔89〕稽之王度:用帝王的德行風度來衡量。稽,衡量。 〔90〕州犁上下其手:《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楚國進攻鄭國,穿封戌俘鄭將皇頡,王子圍爭功,故請伯州犁裁處。州梨叫來俘虜,對他“上其手曰:‘夫(彼)子為王子圍,寡君之貴介弟也。’下其手曰:‘此子為穿封戌,方城外之縣尹也。誰獲子?’”皇頡便答:“頡遇王子,弱焉。”后因稱玩弄手法作弊為“上下其手”。 〔91〕張湯輕重其心:張湯,漢武帝時廷尉、御史大夫,治獄深文酷刻,善于揣摩皇帝心意,“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釋,予監吏輕平者”。見《漢書·張湯傳》。 〔92〕頗僻:邪佞,不正。 〔93〕申:揭露。 〔94〕燭:照耀,引申為察見。 〔95〕先笑之變:《周易·同人》:“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后笑。”喻命運的變化。 〔96〕供帳不贍:供應的器物不充裕。供帳,指陳設帷帳等用具以供宴會或旅宿之需。 〔97〕攸:所。 〔98〕涂:通“途”。 〔99〕止水:古人以靜止的水面為鏡子。 〔100〕語出《詩經·大雅·蕩》。 〔101〕語出《詩經·豳風·伐柯》。伐,砍。柯,斧柄。則,法則,樣式。 〔102〕誹謗:相傳堯、舜設立誹謗之木于交通要塞,讓人在其上書寫諫諍意見。 〔103〕罪己:歸罪于自己。后世帝王于天災人禍時,往往頒布“罪己詔”,以圖緩和社會矛盾。 〔104〕勞謙:勤勉謙虛。 〔105〕庶類以和:天下百姓一齊響應。 〔106〕千里斯應:《易傳》:“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 〔107〕后昆:后代。 〔108〕此段為《周易·系辭下》釋否卦九五爻義。 〔109〕曩日:往日,從前。曩,以往,過去。下文的“疇昔”,其義相同。 〔110〕稱:相當,匹敵。 〔111〕十惡:指十種不可赦免的重大罪名: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112〕陶唐:指堯。 〔113〕盜跖:《莊子·雜篇》稱魯國善于講究禮節的大夫柳下惠之弟,名跖,為大盜(起義的領袖)。故被蔑稱為“盜跖”。 〔114〕從坐:因牽連而處罰。 〔115〕科罪:判刑,定罪。 〔116〕孫伏伽:河北貝州人(今河北、山東一帶),武德初多有規諫,被唐高祖譽道:“可謂誼臣矣。”唐太宗時,官拜御史,累遷大理寺卿。 〔117〕司存:職守所在。
【鑒賞】本篇所載有關貞觀時期的刑法政策,體現了“用法務在寬簡”的刑法原則。
縱觀貞觀時期,法制上達到了一個較高的歷史水平。唐太宗上任伊始,就對律法的健全不遺余力。貞觀十一年(637年)頒布的《貞觀律》,為后世所稱“唐律”的《永徽律》奠定了基礎,因其完備性成為其后五代、宋、元、明、清制訂律典的依據,影響深遠。然在這一事實背后,中國古代社會“德主刑輔”的執政理念并沒有改變。有了隋亡的教訓,唐王朝在這一點上認識深刻。鑒于隋煬帝的煩法酷刑,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下令廢除隋《大業律》,以寬簡易知為原則重新修訂律法。唐太宗即位后,組織群臣討論致治和立法原則。當時出現了寬嚴兩種不同主張,最終唐太宗采納了魏徵慎行寬法的主張。唐太宗的選擇,不應被看作是歷史的偶然。秦王朝二世而亡后,漢初的陸賈、賈誼等思想家認為,這是過分依靠法治的結果。要使王朝長治久安,應當像古代圣王那樣遵循禮治。至董仲舒,提出“前德而后刑”、“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陽尊陰卑》),此一“德主刑輔”的觀點,為歷代王朝所繼承,成為法律思想的正統。隋與秦皆二世而亡,有著驚人的相似性,貞觀君臣對此有著很強的恐懼心理,屢次談起兩個朝代因為濫用嚴刑酷法而亡的歷史教訓,提醒自己引以為戒。“用法務在寬簡”的原則,是對“德主刑輔”理念的繼承和完善。“寬”指“寬仁慎刑”,“簡”為“簡約”(相對于隋的“煩法”)。
唐太宗非常警惕司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施法過于嚴峻苛刻或濫施刑罰的行為。他一再說道,如賣棺材的人希望發生瘟疫、制造鎧甲的冀求鎧甲堅固一樣,司法部門核實審理獄案,總是傾向于嚴辦來凸顯自己的成績。唐太宗堅決禁止這樣“危人自達”的做法,提倡司法審判務在寬平、寬簡。他與臣下討論,要選拔公直良善之人來執法,并對斷獄公允者實施獎勵。此外,三公、九卿會審制度也被強調用來避免辦案的隨意及冤濫。在魏徵的奏疏中,體現了用法寬大的訴求。魏徵在針砭整個司法界時弊的基礎上,指出唐太宗的以身作則是非常重要的。他以為,唐太宗近來“責罰稍多,威怒微厲”,若不注意則很有可能助長司法嚴峻苛刻的不良風氣。
唐太宗強調寬仁慎刑,在對死刑的處理上,表現出了比較慎重的態度。貞觀元年(627年)正月,唐太宗廢除了五十多種絞刑條款。隨后又在隋朝律法的基礎上,把92種死刑罪降為流刑(《舊唐書·刑法志》)。執政的第一年,唐太宗鄭重對臣下說,“死者不可復生”。如果用法不慎殺錯了人,是沒有辦法彌補的。他規定,凡是死刑,必須由“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共同議定。此即中國歷史上著名的“三司推事、九卿議刑”的死刑復核制度。此外,從前朝就已被采用的死刑三覆奏(隋《開皇律》、《大業律》都有相關條文)也作為避免冤濫的重要審批程序,被唐太宗一再強調。唐太宗對死刑的態度對司法界產生了明顯的作用。至貞觀四年(630年),全國被判死刑的只有29人,到了幾乎被擱置不用的地步。
貞觀五年(631年)的張蘊古事件,推動了死刑審批的進一步完善。張蘊古曾上表《大寶箴》闡述“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的法制理念。他指出,刑賞應該捐除帝王個人的好惡,以百姓、國家的利益為標準,即所謂“眾棄而后加刑,眾悅而后命賞”。因為這篇箴,張蘊古獲得了唐太宗的賞識而被任命為執法的法官——大理寺丞。但張蘊古在任期間卻執法犯法,暗中泄露皇帝旨意給疑犯,唐太宗一怒之下將其斬首于東市。事情過后,他又后悔起來,意識到張蘊古罪不至死,是自己太沖動草率。善于反思的他更從整個事件過程中大臣沒有提出異議、司法機關也不復核查實的情況中認識到:死刑的復核仍然存在很大漏洞。因此唐太宗提出,死刑的審核有必要從三覆奏提高到五覆奏,而且不宜過于倉促,不能一日即了,應給予兩日的時間考慮審思。此外,若依據法令確應處死刑但“情在可矜”者,門下省也應該奏報上來斟酌。一個掌握天下生殺大權的皇帝在殺人上如此慎之又慎,確不多見。歷史上多的是殺人不眨眼的皇帝。南北朝時期北齊政權的開國皇帝高洋,喝醉酒就以殺人為樂。而因為他從早到晚都在醉酒中,所以從早到晚不停地殺人。宮女宦官和親信每天都有人慘死在他的刀下。司法部門應其要求,把被判處死刑的囚犯都送到皇宮,供高洋殺人時之用,后來殺得太多,死囚不夠供應,就把拘留所里正在審訊中的被告充數,稱為“供御囚”。如此荒淫無道的皇帝,與唐太宗相比何止天壤之別!
強調“用法務在寬簡”,背后邏輯實為關于刑賞本質的認識。在貞觀十一年(637年)魏徵所上奏疏中,對這一點進行了重要闡述。魏徵指出:刑賞之本在勸善懲惡。他從此點著眼,對當時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判。刑賞是一種手段,施行刑賞,是為達到勉勵善良懲治邪惡的目的。但是如果刑賞的施行隨一己之好惡而隨意屈伸、依一時之喜怒而畸輕畸重,那離其本來用意就相差甚遠。濫用刑罰,就會助長小人的胡作非為;賞賜荒謬,就會損害君子的正確主張。長此以往,國家的安寧就不能實現。魏徵強調對隋朝覆亡的歷史教訓進行反思,“若能思其所以危,則安矣;思其所以亂,則治矣;思其所以亡,則存矣”。唐政權的長治久安,必須建立在對于隋亡的反省之上。于刑賞來說,他亦希望唐太宗能夠對以往隋朝的做法進行深刻反思,在刑賞的正確實施上做個榜樣。
判決高甑生一案,體現了不以親疏來定刑。高是當年秦王府的功臣,但在貞觀九年(635年)卻違抗李靖調遣并誣告其謀反,因此被判流放。有人想請唐太宗念在昔日舊情上寬大處理,但一向重情義的唐太宗卻沒有答應。他的理由是“理國守法,事須畫一”。高的舊日功勞誠不可忘,但是自從太原起兵以來,有功的又豈止他一個?赦免他的頭一開,其他有功者都會無所顧忌去犯法了!魏徵的上疏中同樣提到這一點,帝王實施刑賞,切記要與天下人畫一,不憑自己的心意來作為量刑的標準,才能確保刑律不被破壞。
唐太宗亦反對連坐。貞觀十四年(640年),戴州刺史賈崇因為部下犯下十惡不赦的大罪而被彈劾,唐太宗認為這很沒道理。圣人帝堯,有個不成器的兒子丹朱;賢人柳下惠,有個大惡的弟弟盜跖。憑圣賢之德、父子兄弟之情,尚不能熏陶感化他們的親人使其洗心革面、棄惡從善,一個刺史又怎能感化一州之人呢?這樣的連坐是完全沒有必要、不符合人情的。刺史的職責,是認真查訪定罪,盡力肅清奸惡之徒。
有關奴告主一例,須得簡單說明。依常理,古代的奴仆依附于主人生存,其自身乃至于一家大小的生活都仰仗主人,若無大事,絕對不會輕易告發主人。但唐太宗不去追究被告發者是否確有謀反事實,反而把矛頭對準告發的奴仆,不分青紅皂白命令將告發者抓來斬首,這是一種極不正常的司法程序。唐太宗的理由有二:其一,若有謀反,一定還會有其他人來告發,不能依據奴仆的告發來定奪。其二,奴仆告發自己主人的做法若得到支持,對社會風氣非常有害。不難看出,第二點才是唐太宗真正在意的:他不允許奴告主這樣違背尊卑、等級制度的做法存在!為維護至關重要的等級制,正常的司法原則被拋在一邊。等級制度在此處對法律形成了牽制,亦體現出貞觀法制觀念的時代局限性。
從總體上來說,建立在“德主刑輔”理念上的貞觀法制,強調刑罰的目的是勸善懲惡,主張“用法務在寬簡”,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從而保證了貞觀之治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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