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是什么
“價值”是什么?對人類而言,這個詞匯無法用于低等生物的世界,只有人類才能討論價值,對于低等生物無所謂有沒有“價值”。“價值”帶有極強的“主觀性”,也就是可以理解為對于不同的人,“價值”的含義也會不同。但總體上來說,“價值”代表著一種“有用性”,這種有用性可以體現(xiàn)在一個勞動產品上,也可以體現(xiàn)在一個人的言語行為之中;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只要它們是“有用的”,就會具有“價值”。打個比方,一個想不開的人,要尋短見,另一位閱歷豐富、充滿智慧的長者,對他進行了耐心疏導,這個人便明白了生命可貴的道理,又重新找回了生命的信心和勇氣。對這個曾經要尋短見的人來說,長者的智慧和話語,便是當時最有“價值”的。同樣,對一個又餓又渴的路人來說,美味的飲食才是最有“價值”的。
價值不一定全部從勞動中來,不是只要有勞動,就會有價值和創(chuàng)造的。勞動時間越長價值就越高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19世紀,海洛因(Heroin)被提煉合成出來,并作為藥物用來抑制緩解人類疾病的某些癥狀。但后來人們發(fā)現(xiàn),使用這種“藥物”的病人出現(xiàn)了極其嚴重的依賴成癮問題,于是意識到海洛因對人類具有巨大的危害,許多國家開始立法禁止制造和銷售這種“藥物”,并將其定義為毒品。這時我們也可以說,海洛因不能用來滿足人類的需求,無論多少劑量和期限都不行。在此前提下,我們來分析明知已被定性為嚴重危害人類的毒品,卻仍在提煉加工、合成銷售海洛因的行為。首先,這樣的行為屬于人類的勞動,需要耗費勞動者的時間和精力。上述結論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這樣的勞動可以創(chuàng)造出價值嗎?或者說,這樣的勞動時間越長,創(chuàng)造出的價值也會越多嗎?恐怕只是對這些勞動者及其雇主才有價值。他們可以用這種方式賺錢發(fā)財,滿足他們對金錢的欲望。人類社會的絕大多數(shù)成員,都不認為這樣的勞動可以創(chuàng)造價值。因為這樣的勞動不僅不能滿足人類的需求,反而會給人類帶來嚴重的危害。至于他們的行為滿足了自己和吸食毒品者的需要,則可以解釋成這些人的需求不合理,滿足這樣的需求,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價值。社會成員的需求究竟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公民社會會通過契約的方式確定下來,即公民們通過放棄不合理的權利(自由)來約束限制不合理的欲望需求,而留下對他人和社會無害的基本權利和合理需求。
因此,在人類社會中,有形的、無形的載體在滿足人類社會成員符合契約要求的需要時,顯現(xiàn)出的“有用性”才是真正的“價值”(有用且合理)。那些沒有滿足人類社會需求或滿足了不合理需求的載體及其特性,不是真正的價值。因為它們不具有“有用性或合理性”,對人類社會群體非但無益反而有害,不應提倡和保護。它們只能算是沒有作用意義的人類活動過程,或者稱為“無用功”。真正的價值所表現(xiàn)出來的特征,使其非常明顯地區(qū)別于“剩余價值論”中描述的價值。它是以滿足人類社會合理需求為前提和導向的,是能夠體現(xiàn)在各類有形、無形載體之上的“有用性”。這種描述價值的方法,可以稱作“需求價值論”。
上一篇:第一頁
下一篇:“值守者”掌控的“公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