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法治,行新法
嚴復受盧梭、孟德斯鳩等人的思想影響,具有重法治的傾向,認為只有懂得以法治國的人,才是“知治之要”。關于這個問題,嚴復曾借歷史事例加以發揮:“朱博曰:‘太守不知經術,知有漢家三尺法而已。’至哉斯言,此漢明法吏之所以眾也。王荊公變法欲士大夫讀律,此與理財,皆為知治之要者。蜀黨群起攻之,皆似是實非之談。至今千年,猶蒙其害。”
基于這種觀點,嚴復反對“有治人無治法”的主張,認為這種思想只能導致“昌世少而亂世多”的結局。因為“人治”帶有很大的偶然性,“君為圣明”者畢竟不多。這樣,國家的長治久安就沒有保障。他認為,只有法律才是靠得住的,法律是保護國民人權和維持人類社會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無論國家、人民,“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因此,中國如欲富強而久安,就應該重視以法為治,建立一套上下咸遵,“一國人人必從”的完備法律制度。這就應該仿效和采用西法。
為了推行法治,嚴復建議仿行西方的三權分立原則,改變中國專制制度下的立法、司法、行政之權皆操于皇帝一人之手的狀況。嚴復指出:“中國自秦以來無所謂天下也,皆家而已。一姓之興,則億兆為之臣妾。其興也,此一家之興也;其亡也,此一家之亡也。天子之一身兼憲法、國家、王者三大物,其家亡,則一切與之俱亡,而民人特奴婢之易主者耳。”他進而指出,在這種體制下,中國古今于國事犯,無持平之獄。其結論是:“此專制之制所以百無一可者也。”
嚴復認為,為了改變幾千年來壓抑中國人民自由的專制主義的暴君統治,就要向西方國家學習,在法律上確立“三權分立”原則,廢除皇帝身兼“三大物”則是至關重要的。為此,嚴復主張首先應該使君權與民權分立。他指出:“今日所謂立憲,不止有恒久之法度已也,將必有其民權與君權分立并用焉。有民權之用,故法之既立,雖天子不可以不循也。”這里所說的民權,主要指設議院,使其掌握立法權。他以西方國家為例來說明其優越性:“立憲之國。最重造律之權,有所變更創垂,必經數十百人之詳議,議定而后呈之國主,而準駁之,此其法之所以無茍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這里,他指出了立法權獨立的重要意義。
嚴復還主張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分開,獨立地進行審判。他指出:“所謂三權分立,而刑權之法廷無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時,非國中他權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權所有事者,論斷曲直,其罪于國家法典,所當何科,如是而止。”他認為只有這樣,才會有持平之獄,國民的利益才能受到保護。顯然,這是他關于西方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律獨立進行審判的說明。他認為西方這種審判制度優于中國的舊制,因為在中國的專制制度之下,帝王、守宰“一人身而兼刑、憲、政三權”,分司不明確,容易發生流弊,難有持平之獄。
嚴復雖然主張法治,但又重視道德教化的作用,反對專任刑罰。他認為刑罰是統治者不得已而用的救濟辦法,它僅能起到一種特殊預防的作用。他指出,人之所以犯罪,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計短”,即不明事理,沒有羞恥之心,歸根到底是由于民智不開、民德不新的緣故。所以要防止犯罪,應當從教育入手,“急急于教育”,以開民智、新民德,使“細民知自重”,民知自重則恥于犯法,“其效深于以刑也”。
此外,嚴復主張采西法,建立新的法律制度,還包含有取消領事裁判權、恢復中國司法主權的意圖。他認為,“地之所在”即“法之所行”。世界上不論哪一個國家的國民到別國去,都應遵守該國的法律,如法國人到英國,就應該遵守英國的法律;唯獨外國人到中國來,卻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和司法管轄,在中國領土上甚至出現“數十國之律令淆行其中”的怪現象。為了恢復中國的司法主權,除了進行法制建設以外,他還建議集合各國法學家,共同討論,制定一個“專治來寓中土之外國人”的法律。設立專門處理涉外案件的機構,取消外國領事官在中國的“理刑之權”。
作為近代中國最重要的啟蒙思想家,嚴復通過實地接觸和翻譯西方政治法學著作,形成了一套以“變法”和“法治”為中心的法律思想;在他的“法治”主張中,強調了自由和民主對當時中國的重要意義,為西方政治法律觀念的傳播起了重要作用。要探討維新派的法律思想,是不能離開嚴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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