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論前提
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論是基于他們對人性和歷史演進的看法,試分述如下。
1.“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好利惡害”或“就利避害”是法家對人性的認識。他們的“法治”思想的理論基礎就建筑在這種人性論上。這種本性人一生下來就有,看見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就喜歡,見到對自己不利的、有害的東西就避開。他們曾經列舉不少例子來說明人的見利則趨、見害則避的本性。如商人做生意,他們不避風霜,不遠千里,晝夜兼程,一天走兩天的路,備嘗艱辛,把貨物從這里運到那里,目的是為什么呢?那是因為有利可圖,“利在前也”。又如打魚的人,他們出沒江河湖海,踏驚濤、履惡浪,甘冒風險,是因為水中有利可圖,“利在水也”。因此,他們認為人只要有利可圖,“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不怕山高海深,無所不入。人的這種好惡,被法家看成能對人民實行法治的根據。商鞅有句名言叫作“人君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法家認為人不好利,賞不能使之動,罰不能使之懼,這種人違反人的本性,最難治,對這種人最好的辦法是統統殺掉。由于“人性好爵祿而惡刑罰”,所以賞罰的法律手段就成了治理國家的最好方法。這樣就無須采用儒家的那一套“仁義”“恩愛”來進行統治。韓非在這個問題上走得更遠,他把“好利惡害”的人性論發展成人人都有自私自利的“自為心”。在他看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統統都是赤裸裸的利害關系,都受“自為心”的支配。他舉了很多例子,如“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做車的人愿意人富貴,做棺材的人愿意人死亡,不是他們的心仁慈不仁慈,而是由他們的切身利益決定的。不但買賣之間的關系如此,父母和子女的關系也是如此。他以溺嬰(女嬰)為例說:父母為了長遠利益,生下男孩就互相慶賀,生下女孩就把她殺死,這種行為本身就說明父母對待子女都要受自私自利的“自為心”的支配。父母與子女之間尚且如此,其他如君臣、君民之間,就更不能例外。君主對老百姓,“有難則用其死,安平則用其力”;君臣之間,“臣盡死力以與君市(交易),君垂爵祿以與臣市”,君主所以給臣下以高官厚祿是因為這樣做臣下就能為他效死力;臣下所以愿意為君主賣力氣是因為這樣可以得到高官厚祿。不僅如此,韓非還把君臣關系描繪成“上下一日百戰”的關系,非常緊張。他寫《備內》,就是要君主特別警惕皇后、妃子,防止他們內外勾結、篡權、篡位。總之,在他看來,要使臣民服從只能靠“威勢”,靠“刑賞”。韓非這種“自為心”的人性論,一方面來源于前期法家,另一方面是受他的老師荀況性惡論的影響。但荀況、韓非有所不同,主要有兩點:(1)荀況認為人的“好利惡害”的本性通過后天的學習教育是可以改變的,這叫作“化性起偽”,就是說可以改惡從善。韓非卻認為不能改變,所以,他根本就不承認有什么道德高尚的人。他說,儒家所吹捧的堯舜這樣的圣人同樣受“自為心”的支配。“好利惡害”、自私自利,他們實行禪讓是因為當時帝王生活很苦,讓天下是為了解除自身的勞苦。因此不能認為這是道德高尚的表現。(2)荀況認為人性是“惡”的,韓非認為,人性無所謂善,也無所謂惡,都是一樣的“好利惡害”。既然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受“自為心”的支配,所以要使人民服從就不能靠仁義道德,不能講恩愛,只能靠威懾,靠刑賞。刑賞就是法律。因此,他得出結論,只有威勢可以禁暴,而德厚是不足以治亂的,只能講法治,不能講德治。這是韓非從這種人性論出發所得出的必然的結論。
法家的人性論是當時私有制和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產物,是商品的等價交換在人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方面的反映。法家正是利用這種人性論來否定溫情脈脈的宗法關系,否定儒家所講的禮治、德治、人治;同時又為實行“法治”提供理論依據。如果說法家有自然法思想的話,這種依人的本性來實行統治的理論也可以說是自然法思想。
2.“法與時轉”的歷史觀
在歷史觀上,法家反對復古守舊,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勝于昔,一切法律和制度都必須適應歷史的發展而變化,故步自封不能治理好國家,復古倒退更不能治理好國家。他們在變法中批駁守舊的復古派,提出“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口號。在他們看來,歷史發展了,治理國家的方法就要跟著變化。如果不變國家就一定會大亂。“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這就是他們觀察人類社會歷史所得出的結論。但他們的歷史觀有一定的限度。到一定的限度就不能變了。法家變到“法治”,荀況變到“等級制”,就不能再往前變,韓非、李斯都受這種影響。但他們的歷史觀基本符合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
依據這種歷史觀,針對戰國時期“強國事兼并,弱國務力守”的特點,法家認為“禮治”“德治”已經不合時宜,富國強兵,迅速發展農業生產和加強軍事力量才是唯一的出路。韓非說:“力多則人朝,力寡則朝于人。”我的力量大,人家就來朝拜我;我的力量小,就要朝拜人家,向人稱臣。因此,幾乎所有法家都對“力”倍加贊頌。從這種思想出發,法家非常重視耕戰(又稱農戰)。怎樣才能發展農業生產和加強軍事力量呢?他們從“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出發,認為唯一有效的辦法就是頒布法令,獎勵一切有利于耕戰的人,懲罰一切不有利于農戰的人,以此保證人人都“喜農而樂戰”。這樣一來,“法治”在他們的心目中就成了時代發展的必然。這是整個法家的基本觀點。在歷史觀上,韓非比商鞅等前期法家更激進。他不但反對復古,反對保守,而且“美當今”。他把那些言必稱堯舜的儒家罵為不識時務的蠢貨,把那些講復古、講保守的人比作“守株待兔”的蠢人。他的歷史觀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把歷史的發展以及國家法律的產生同人口問題聯系起來。他認為人類社會最初人口少,貨財多,所以人性雖然好利惡害,但也用不著爭奪,因此不需要國家、法律;后來人口增加,生活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他舉例說:“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生活資料趕不上人口增長的速度,分配不均,所以要互相爭奪。所以,為了適應社會發展、人口增長的情況變化就必須有國家和法律來禁暴止亂。這樣一來,人口論也成了他實行“法治”的理論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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