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民國的法治方案
早在辛亥革命前,章太炎就著文解說“中華民國”一詞。他主張民主共和,堅決反對君主專制制度。但他的“中華民國”,不是西方的代議制民主共和國,而是一獨具特色的民主共和國。
1.議院者,民之仇非民之友
章太炎反對君主專制。在他看來,只有國民才是國家的主人,統治者應該盡公仆保護人民之責,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國家。但是,專制統治者不是這樣,他們以摧殘屠殺人民為快,是“群盜之尤無賴者”。他號召大家奮力推翻專制制度,建立由人民當家作主的“中華民國”。他認為這是時勢之必然:“在今之世,則合眾共和為不可已”,“以合眾共和結人心者,事成之后,必為民主。”
章太炎的反專制和反滿緊密聯系。他認為,滿清王朝“非我族類,不能變法當革,能變法亦當革;不能救民當革,能救民亦當革”。甚至認為,革命就是“光復”。他和蔡元培、陶成章等人組織的“光復會”,宗旨就是“光復中國之種族(漢族)也,光復中國之州郡也,光復中國之政權也”,以“革命”之名,行“光復”之實。在《正仇滿論》《定復仇之是非》等文章及演說中,為了激發漢族人民反對滿族的情感,“揚州十日”“嘉定三屠”之類的言論隨處可見。但他同時又強調他的反滿排滿,僅僅“排其皇室也,排其官吏也,排其士卒也”,并不“屠夷滿族,使無孑遺”或“奴視滿人不與齊民齒敘”。一旦傾覆清政府,滿族人民和漢族人民一樣,“農商之業,任所欲為;選舉之權,一切平等”。在他看來,排滿就意味著反對君主專制。他說:“夫排滿洲即排強種矣,排清主即排王權矣。”其次,他的“排滿”思想中,更包含反帝內容。他認為“西人之禍吾族,其烈千萬倍于滿洲”。他強烈反對外國侵略者強迫中國簽訂的各種不平等條約以及強迫中國接受的領事裁判權,尤其痛恨清政府處理涉外案件的立場。他指出,滿清政府投降賣國,所以為了反帝以維護民族獨立就必須反滿。
章太炎反對專制,主張共和,認為共和政體是所有政體中禍害最輕的政體,但是他同時也反對西方的代議制,反對建立在代議制之上的君主立憲和民主立憲,并為此而專門撰寫《代議然否論》長文。民主立憲是西方現代國家的標志。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是民主憲政的基石。沒有議會的憲政民主國是難以思議的民主國。但是,他卻為這種民主國做了一個詳細的論證。他反對代議制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第一,代議乃封建遺制,不適合平等社會。他把能否“伸民權”作為評價政體好壞的標準。“代議政體非能伸民權,而適堙郁之。”不行代議,只有政府與公民兩個等級;行代議則議院橫于政府和公民之間,政府多了一個“牽掣者”,公民多了一個“抑制者”。因此,他認為代議政體實際上是封建制的變相。君主國行代議,議院中“上必有貴族院,下必審諦戶口、土田、錢幣之數,至纖至悉,非承封建末流弗能”。民主國行代議,“雖代以元老,蛻化而形猶在”,仍然是封建之變種。所以不論君主、民主,代議制在中國都不能用。“君主之國有代議,則貴賤不相齒;民主之國有代議,則貧富不相齒”。就法律而言,“凡法自上定者,偏于擁護政府;凡法自下定者,偏于擁護富民。今使議院尸其法律,求龍(壟)斷者,惟恐不周,況肯以土田平均相配?”也就是說,議會所立之法根本不會考慮平民利益。
第二,代議政體不適合中國國情。章氏認為,代議制西方可行,日本可行,中國則不可行,因其不合中國國情。他的理由有二。其一是歐美特別是日本距封建制度近,中國距封建制度遠。“去封建遠者,民皆平等,去封建近者,民有貴族黎庶之分。”歐美和日本從封建下解脫出來,更立憲政,即使很不理想,也能接受。中國已經統一了數千年,“秩級已弛”(指貴族制已弛),人民早已“平等”,“名曰專制,其實放任也”。西方有些學者就常說中國人是最自由之人。既有自由,現在卻把一個議院橫插進來,所選議士又多是“廢官豪民”,這是抑民權,而非伸民權。據此,他認為,與其效法西方立憲,“使民有貴族黎庶之分”,還不如“王者一人秉權于上”。其二是,中國地廣人眾,無法行代議。僅就選舉而言,代議就不可行。若搞通選,中國地廣,二千四百萬平方里,州縣一千四百,人口四萬萬二千萬有余。如仿日本十三萬人選一議員,則中國當選議員三千二百人。這么多的議員,根本無法討論政事。“列國議員無有過七百人者”,中國以此為限,則六十萬人才能選一人。“數愈闊疏,則眾所周知者愈在土豪”,“是故,選舉法行,則上品無寒門,而下品無膏粱,名曰國會,實為奸府,徒為有力者傅其羽翼”,老百姓卻一無所得。限選也一樣行不通,如果以識字為標準,那么中國十人中只有三人識字,便有七人無選舉權。如以納稅為標準,由于貧富不均,選舉權就會集中到富庶的東南江浙一帶。而革命黨人大多因“游異國”,“不治生產”,雖“素知法律,略有政見者,反無尺寸選舉之柄”,也將被排斥于選舉之外。分析了各種選舉辦法之后,他得出結論說,“是故通選亦失,限選亦失,單選亦失,復選亦失,進之則所選必在豪右,退之則選權墮于一偏。要之,代議政體必不如專制為善。滿洲行之非,漢人行之亦非;君主行之非,民主行之亦非。上天下地,日月所臨,遺此塵芥腐朽之政,以毒黎庶”,中國決不能行代議。
第三,議員不能代表民意。章太炎反對君主專制,要求以民選大總統代替君主,但又不同意設代議士。在他看來,“置大總統則公,舉代議士則戾”。議員不能代表民意。他解釋說,選舉之目的在“伸民權,宣民志”。“總統之選”,廢官豪右無法把持,被選者往往有功有才有德。議員則不然,可以權勢及其他種種手段獲選。競選時許諾選民,當選后置選民之意于不顧。“選人一朝登王路,坐而論道,惟以發抒黨見為期,不以發抒民意為期。乃及工商諸政,則未有不徇私自環者。歐洲諸國,中選者亦有社會民主黨矣。要之,豪右據其多數,眾寡不當則不勝,故議院者,民之仇非民之友。”更有甚者,成為議員后,“有私罪,不得舉告,其尊與帝國之君相似”,儼然“議皇”。中國“不欲有一政皇,況欲有數十百議皇耶”?
通過上述幾方面的分析,章太炎堅決反對代議制。但他反對代議制又不同于頑固派和洋務派。因為他并不因而否定民主共和,只是想在代議制之外,根據中國國情,改弦更張,另起爐灶,建立一個較少禍害的共和政制。他的具體辦法,就是“分四權”與“置四法”。
2.“分四權”與“置四法”
在批判代議制度的同時,章太炎對民國的政制法律曾有一個設想。這個設想用他的話說,就是:
總統惟主行政、國防,于外交則為代表,他無得與,所以明分局也。司法不為元首陪屬,其長官與總統敵體,官府之處分、吏民之獄訟皆主之,雖總統有罪,得逮治罷黜,所以防比周也。學校者,使人知識精明、道行堅厲,不當隸政府,惟小學校與海陸軍學校屬之,其他學校皆獨立。長官與總統敵體,所以使民智發越、毋枉執事也。
凡制法律,不自政府定之,不自豪右定之,令明習法律者,與通達歷史、周知民間利病之士,參伍定之,所以塞附上附下之漸也。法律既定,總統無得改,百官有司毋得違越。有不守者,人人得訴于法吏,法吏逮而治之,所以戒奸紀也。
總統任官,以停年格遷舉之,有勞則準則例而超除之,他不得用,官有專門者,毋得更調,不使元首以所好用人也。在官者,非有過失罪狀,為法吏所報當者,總統不得以意降調,不使元首以所惡黜人也。凡事有總統親裁者,必與國務官共署而行之,有過則共任之,不使過歸于下也。總統與百官行政有過,及溺職受賕諸罪,人人得訴于法吏,法吏征之逮之而治之,所以正過舉、塞官邪也。
輕謀反之罪,使民不束縛于上也;重謀叛之罪,使民不攜貳于國也。有割地、賣國諸罪,無公布私行皆殊死,不與尋常過舉官邪同也。司法枉橈,其長得治之;長不治,民得請于學官,集法學者共治之,所以牽獨斷也。
凡經費出入,政府歲下其數于民,所以止奸欺也。凡因事加稅者,先令地方官各詢其民,民可則行之,否則止之,不以少數制多數也。數處可否相錯者,各視其處而行止之,不以多數制少數也。
民無罪者,無得逮捕,有則得訴于法吏而治之,所以遏暴濫也。民平時無得舉代議士,有外交宣戰諸急務,臨時得遣人與政府抗議,率縣一人;議既定,政府毋得自擅,所以急禍難也。
民有集會、言論、出版諸事,除勸告外叛、宣說淫穢者,一切無得解散禁止,有則得訴于法吏而治之,所以宣民意也。凡是皆所以抑官吏,伸齊民也。
政府造幣,惟得用金、銀、銅,不得用紙,所以絕虛偽也。凡造幣,不得以倍現有之錢者等于一錢,不使錢輕而物益重,中人以下皆破產也。
輕盜賊之罪,不厚為富人報貧者也。案:治盜賊,不當刻定贓數以論罪之輕重,當計失主所有財產而為之率。譬如家有百萬金者,取二十萬金猶無害;家有十金者,取三金則病甚。其為害于人有輕重,故罪亦因之為輕重,不當刻定銖兩以計罪。亦猶傷人者,毀嬰兒一肢,與毀大人一肢同罪,或且加重,不以肉之重量面積計罪也。
限襲產之數,不使富者子孫躡前功以坐大也。田不自耕植者不得有,牧不自驅策者不得有,山林場圃不自樹藝者不得有,鹽田池井不自煮暴者不得有,曠土不建筑穿治者不得有,不使梟雄擁地以自殖也。
官設工場,辜較其所成之直,四分之以為餼廩,使役傭于商人者,窮則有所歸也。
在官者身及父子皆不得兼營工商,托名于他人者,重其罪,藉其產;身及父子方營工商者,不得入官,不與其借政治以自利也。
凡是皆所以抑富強,振貧弱也。夫如是,則君權可制矣,民困可息矣,又奚數數然模效代議,惟恐或失為?
辛亥革命后,他把上述設計加以歸納,為分四權、置四法。其辦法如下:
分四權,即上面所說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再加上教育權。辛亥革命后,他對四權又做了修正,并增加了糾察權。他在解釋行政、教育、糾察三權時說:行政除大總統外,其他不由人民選舉。大總統要限制其權,“以防民主專制之弊”。甚至主張學法國,“使首輔秉權,而大總統處于空虛不用之地”。教育不應隨內閣為進退,政府不得干涉。建糾察院或督察院,由“骨鯁之人”擔任糾察,監督行政、立法兩部。經過章太炎修正后的五權,基本與孫中山的五權相近。區別在于孫主考試獨立,章主教育獨立;孫的五權名為五權憲法,章則不冠“憲法”。此外,五權產生的方式方法也不盡相同,但兩者都強調民權。
章太炎認為,為了彌補共和制的缺陷,除分四權外,還“當置四法以節制之”。四法是:“一曰均配土田,使耕者不為佃奴。”這一主張含有土地國有之意。章太炎主張耕者有其田,并力圖把這個原則推廣到畜牧、山林、鹽井等行業。但后來他考慮到,“至若土地國有,奪富者之田以與貧民,則大悖乎理;照田價而悉由國家收買,則又無此款,故絕對難行”,遂主張“限制田產”。“二曰官立工場,使傭人得分贏利。三曰限制相續(繼承),使富厚不傳子孫。”“家主沒后,所遺財產,以足資教養子弟及其終身衣食為限,余則收歸國家”;后來又改為“凡家主沒后,所遺財產,與其子弟者,當依所遺之數抽稅”。“四曰公散議員,使政黨不敢納賄。”章太炎對“公散議員”有一基本觀點,即議員“大抵出于豪家,名為代表人民,其實依附政黨,與官吏相朋比,挾持門戶之見,則所計不在民生利病,惟便于私黨所為”。所以他說,“議院者,受賄之奸府;富民者,盜國之渠魁”,要求給人民以解散議院之權。
章太炎的分四權置四法,旨在“抑強輔微”“抑官伸民”“抑富振貧”,防止貧富懸殊和防止官僚資本壟斷國計民生,與孫中山的“平均地權”“節制資本”基本相通。其中雖然有不少不合時代要求的成分,但一些見解很獨到也很深刻。例如,他的輕謀反罪的主張、限制官商勾結的主張等,直到今天仍有價值。他自己也很看重他的這些主張,用他的話說,叫作“君權可制矣,民困可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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