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經濟文化·典當
中國封建社會中以收取衣物等動產作抵押品發放高利貸的業戶,也稱“當鋪”、“押店”。起源于南北朝時寺廟所經營的當鋪,歷代名稱不同,有“質庫”、“質肆”、“解庫”、“長生庫”等。典當一詞始見于明代。大型典當曾有典鋪、當鋪之分。前者不僅接受動產,還接受不動產做抵押品,放款數額不限,后者只接受動產做抵押品,具放款數額有限制。還有一些資本不多,規模較小而取利重者,稱“押當鋪”,亦稱“小押典”或“小押當”。在鄉鎮中,領用城市大典當之款做資本,押得物品再轉押于典當者,稱“代當”。典當主要為地主、官僚、商人三位一體的高利貸資本所經營,營業對象主要是農民和城市貧民,放款錢數一般不足抵押品實值的一半,利率通常月息二分,并不斷提高,有的高達六分,晚贖一兩天也按一月計息。借款期一般半年到一年,到期無力贖回的即被沒收,稱“死當”。鴉片戰爭后,與銀行、錢莊一起構成高利貸網。到國民黨統治時期,一些官僚資本大量滲入典當業,開設所謂“公當”、“公典”,以發放高利貸,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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