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民權”與“法治主義”
梁啟超在《政聞社宣言書》中論述了立憲政治與民權的密切關系。在他看來,當時中國要從專制政治過渡到立憲政治,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就在于壓制民權還是發展民權。所謂立憲政治就是國民政治,要將國民政治落到實處且能夠長期保持并不斷發揚光大,其根本還在于國民自身。立憲政體之下的國民要具備什么樣的素質才能符合立憲政治的要求呢?梁啟超認為至少應包含層層遞進的三個方面:“其第一著,當使國民勿漠視政治,而常引為己任;其第二著,當使國民對于政治之適否,而有判斷之常識;其第三著,當使國民具足政治上之能力,常能自起而當其沖。”簡言之,也就是要興民權。正是對于民權對于立憲政治的作用有如此深切的認識,所以1902年針對有清朝官員認為德國、日本的立憲政體有“尊崇帝國、裁抑民權”之事實,他指出:“謂德國尊崇帝國,斯固然矣。至固謂其裁抑民權,則吾不知何據也。凡其國茍無國會者,則民權必裁抑,其有完全之國會者,則民權未有不能伸者也。”從而駁斥了畢士麥以裁抑民權為治國之策的說法。1903年2月他更在《新民叢報》上發表《答某君問法國禁止民權自由之說》一文,認為興民權是人類進化之公理,“民權自由之義,放諸四海而準,俟諸百世而不惑”。民權運動在西方的發展在于,“十八世紀時代,人民運動之范圍,各在本國,今則運動之范圍普及于天下……故醫今日之中國,必先使人人知有權,人人知有自由,然后可。《民約論》正今日中國獨一無二之良藥也”。
在傳統的君主專制之下,之所以沒有民權存在的空間,主要的原因在于傳統中國推行的是人治、禮治和德治,無所謂權力分立與制約。從現代西方政治法律學說的觀點來看,君主握有事實上的最高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僅就立法而言,由于利己是人的天性,“故操有立法權者,必務立其有利于己之法,此理勢所不能免者也”。使一人握有立法權,其立法必利于其一人。因此在傳統君主專制政治下有“誹謗、偶語者棄市,謀逆者夷族”之類的法律出現就不足為奇了。如果立法者同時又握有司法和行政之權,那這種立法利己的弊端就更為突出和嚴重了。梁啟超在這里還區分了分職牽制和分權之間的重大差別。傳統中國的官制,最講究牽制防弊之法,“然皆同其職而掣肘之,非能厘其職而均平之……西人不然,凡行政之事,每一職必專任一人,授以全權,使盡其才以治其事,功罪悉以屬之。夫是謂有責任之政府。若是所以防之者,則以立法、司法兩權相為犄角”。在中西兩種截然不同的治理傳統之下,要興民權,必須要法治。“法治國者,一國之人各有權,一國之人之權各有限之謂也。固無憲法之國,斷不能整齊、嚴肅。有法焉則自由固可也,專制亦可也。人民行其自由于法律之下,則自由而非暴;政府行專制于法律之下,則專制而非苛。”在法治國家中,政府要在既定的法律范圍內行事,則民權有所保障。
戊戌之后考慮到法治之推行,必須養成國民尊重法律的習慣,使守法成為一種風俗;出于救亡圖存的焦慮和近代以來中國事事不如人的刺激,梁啟超投入極大的精力研究傳統中國的法家,力圖從法家學說中開出一片法治主義的新天地,將來自異域的法治傳統內化為中華民族的本土資源,減少推行法治的阻力。由于有此認識,梁啟超在作為政論家期間,于1904年撰寫了《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初步研究了法家的“法治主義”,提出“法治主義是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此后他始終秉持此種主張,直至生命的終點。到晚年退出喧囂的政界而專力學術之時,他更對法家學說乃至整個先秦思想進行了系統研究,撰寫了《先秦政治思想史》,對法家“法治主義”進行了系統的評析。
到底什么才是法治?他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分析了先秦政治思想的四大潮流:無治主義、人治主義、禮治主義和法治主義。他對這種種主義一一做了分析,認為無治主義為道家所倡,是“以人民不爭不亂為前提”,從經濟上看,萬萬辦不到。人治主義為墨家和儒家所倡,“不能說他根本不對,只可惜他們理想的賢人靠不住能出現。欲貫徹人治主義,非國中大多數人變成賢人不可。儒家的禮治主義,目的就在救濟這一點”。禮治是儒家政治思想的根本立論所在。梁啟超認為:“禮這樣東西,本是以社會習慣為根據。社會習慣,多半是由歷史上傳統的權威積漸而成,不能認他本質一定是好的。絕對尊重他,用作政治上主義,很可以妨害進步,我們實在不敢贊成。但換個方面看來,習慣支配社會的力量,實在大得可怕,若不能將習慣改良,一切良法美意都成虛設。”儒家提倡禮治主義的深意,“是要國中人人都受教育,都成為‘自善之民’,他們深信賢人政治,但不是靠一兩個賢人。他們最后目的,要把全社會人個個都變成賢人。質而言之,他們以養成國民人格為政治上第一義。他們反對法治,反對的理由就專為‘民免而無恥’,于國民人格大有妨害”。能否做得到實在是個疑問。盡管如此,他還是對這種理想中的禮治給予了相當高的評價:“法治主義,很像從前德國、日本的‘警察政治’。禮治主義,很像英美的自由主義。”只有法治主義,才能切實解決治理問題,但卻有其弊端。在他看來,法治主義的短處分兩層:一是法治主義通有的短處,二是先秦法家特有的短處。前者略分三點:“法律權力,淵源在于國家,過信法治主義,便是過信國家權力,結果,個人自由都被國家吞滅了,此其一。法治主義總不免機械觀,萬事都像一個模型里定制出來,妨害個性發展,此其二。逼著人們在法律范圍內取巧,成了儒家所謂‘免而無恥’,此其三。”后者在于無法限制君主:“他們知道法律要確定,要公布,知道法律知識要普及于人民,知道君主要行動于法律范圍以內,但如何然后能貫徹這種主張,他們沒有想出最后最強的保障。申而言之,立法權應該屬于何人,他們始終沒有把他當個問題。他們所主張法律威力如此絕對無限,問法律從那里出呢?還是君主,還是政府?他們雖然唇焦舌敝,說‘君主當設法以自禁’,說‘君主不可舍法而心裁輕重’,結果都成廢話。造法的權在什么人,變法、廢法的權自然也在那人,君主承認的便算法律,他感覺不便時,不承認他,當然失了法律的資格。他們主張法律萬能,結果成了君主萬能。這是他們最失敗的一點。因為有這個漏洞,所以這個主義,不惟受別派的攻擊,無從辯護,連他本身也被專制君主破壞盡了。我們要建設現代的政治,一面要采用法家根本精神,一面對于他的方法條理加以修正才好。”
梁啟超在其他文章中講道:法是“國家之意志”,“天下之公器”,國家應以立法治天下。世界上沒有無法之國。“今世立憲之國家,學者稱為法治國。法治國者,謂以法為治之國也。”他還把有無法律和能否實行法治,視為區分國家文明與野蠻的標志:“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備而愈公者,則愈文明;愈簡陋而愈私者,則愈野番而已。”法又是規定與保持合理的權利與義務界限之工具。
綜合可以看出,梁啟超所堅持的法治就是統治者按照規則而非恣意來治理國家和人民,與中國傳統法家的主張相近,而與西方的法治傳統有所背離。因為在西方,從亞里士多德開始,其所謂的法治(rule of law)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要依照規則治理,二是規則必須是良好的規則。為了把這兩點落到實處,西方先哲們到近現代發展出了一整套法治國家理論,如憲政理論、分權制衡、代議政府、司法獨立等。而梁啟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將法家的治理國家模式稱為法治主義,并把它同儒家所倡導的人治主義、禮治主義相對立,非但在某種程度上誤解了西方的法治,也可以說是抬高了傳統中國的法家學說,對于近代中國人正確理解西方的法治以及如何在近代中國建設法治國家這個問題上產生了副作用。盡管如此,在戊戌前后的中國,梁啟超推崇法治對于破除中國行之已兩千余年的人治傳統還是具有啟蒙作用的。
梁啟超雖然將法治主義作為拯救中國的良方,但也看到,法并不只是規則或法條的集合體,法治也不僅僅是規則或法條的陳設,更重要的是這些規則或法條能夠切實得到遵守,能夠切實成為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他在很多地方都談及落實法律規定的重要性。1910年5月梁啟超在《國風報》第10期發表《歲晚讀書錄》,其中有一節即論述了該問題。“《商君書·畫策篇》云:‘國之亂也,非其亂法也,非法無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嗚呼!何其一似為今日言之也。數年來新頒之法令,亦既如牛毛矣!其法之良否勿論,要之諸法皆有,惟使法必行之法則無之。夫法而可以不必行,是亦等于無法而已,是法治之根本已拔,而枝葉更安麗也?中國而長此不變,則法愈多愈速其亂而已,然則使法必行之法維何?”在專制國,要依靠圣君賢相,而在立憲國,則需要憲法和國會。不只如此,他還看到世界各國的歷史,立憲國數十計,而真正有法治的國家只有幾個,原因在于各國具體的“士習”和“民風”。盡管這種說法是老生常談,但卻是推行法治的根本著手處。
梁啟超對法治的推崇以及對法治在治理國家中作用的論述有不少創見,再加之他在近代思想史上的一言九鼎地位,對于宣傳此類思想和見解并擴大其對近代中國的影響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中國這個有幾千年人治和禮治傳統的國家推行近代化的過程中,如果將它們與法治并重,那如何能保證法治不會為人治和禮治下的道德所吞沒?當然,在近代中國這個歷史轉型期,我們不能期望梁啟超能對此問題做完美的回答,那也是不現實的。且此轉型至今尚未完成,該問題的存在以及梁啟超的論述是應該而且能夠引起我們進一步思考的。
上一篇:“黨治”理論的倡導者
下一篇:“因倫制禮,準禮制刑”和效法西方“齊一法制”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