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省官員,改革舊弊,推行法制,嚴懲貪腐
1.并省官員,各任其所
唐太宗十分強調領導人才的高素質,不盲目追求人多,注意官員的精簡、精干、精明與精練,反對人浮于事。貞觀元年,唐太宗對房玄齡說:“政理之本,惟于審,量才授職,務省官員……若得其善者,雖少,亦足矣。其不善者,眾多亦奚為?”“官在得人,不在員多”, 《尚書》說“官不必備,惟其人”, 《詩經》上也說“謀夫孔多,是用不就”, “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第164頁)。
唐太宗指出:“當須并省官員,各當所任。”(第164頁)貞觀初年,房玄齡等所置中央機關文武官員共640職。
對于有各類專長的技術人員,“只可特賜錢帛以賞其能,必不可超授官爵”(第164頁),避免擴大官員編制。唐太宗關于精簡機構官員,注意官員素質的思想是很突出的,人不在多,關鍵在于要稱職,這些思想,無疑可以借鑒。
2.改革舊弊,推行法制
唐太宗深刻認識到隋王朝腐敗瓦解的教訓,所以在他們父子推翻隋朝后,著重“務在擇官,改革舊弊,興復制度”(第43頁),對于歷史上即使是強盛昌明時期的典章制度,也不盲目沿襲照搬。唐太宗主張根據新的實際情況,總結歷史經驗,改革舊弊,建立新的制度,“每因一事,觸類為善”,舉一反三,力求避惡求善。推行法制,嚴格控制死刑,唐太宗說:“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須務存寬簡。”執法務必寬大簡約。“自今以后,大辟罪(死刑),皆中書令,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就是說,凡是死刑,都要有關官員集體審議,盡量避免冤案和量刑過重,并告誡官員“事無巨細,咸當留意”, “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復五奏”。即使是已下令處決的犯人,也要五次回奏,力求避免冤情。“守文決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門下省復,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第435、437、438頁)僅依法律條文定罪,可能也會有冤,以后凡是依法應判死刑而情節確實特殊的,應記錄上報。由于實施以上措施,貞觀四年,全國被判處死刑的只有二十九人。
3.慎乃出令,令出惟行
領導者或領導機關發布的指示命令,必須反復研究論證,慎重行事,不可朝令夕改,失信于民。《尚書》上說:“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第459頁)當然,個別法令經實踐證明,確實有誤,也應改正補救。領導機關應有科學的分工與明確的職責,所謂“設官分職,各有所司”(《資治通鑒》一九二卷,貞觀元年),不可政出多門,國無綱紀,否則各自為政,互相牽制,爭功諉過,造成內耗,使中樞政令無法執行。從現代領導學來看,各級各類機構還應有明確的辦事程序與規則,應有嚴格的監督考核獎懲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政令暢通,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
4.嚴懲貪腐,清除陋習
唐太宗對貪污和各種惡劣陋習深為痛恨,對朝野官員反復進行教育,他“深惡官吏貪濁,有受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第43頁)。“貞觀六年,右將軍陳萬福從九成宮赴京,違法取驛家麩數石,太宗賜其麩,令自負出以恥之。”(第384頁)今天看來,一位將軍在驛站多取了幾石麥麩。算不得什么!然而唐太宗卻賜給他麥麩,命令他親自背去還給人家,可見唐太宗嚴懲貪污腐敗的決心。
貞觀七年,唐太宗巡視蒲州,刺史趙元楷為討好太宗,專門找些老年人,身著黃紗,單衣迎于路旁,同時大修官署、城樓,并養羊百余只,魚數千尾,準備送給唐太宗的親貴。唐太宗知道后,對趙元楷說:“此乃亡隋弊俗,今不可復行,當識朕心,改舊態也。”(第391頁)趙元楷感到慚愧,畏懼,不久就死了。由于唐太宗革新舊弊提倡廉潔,嚴懲貪腐。“由是官吏多自清謹,制馭王公豪主之家,大姓豪狡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民。”(第43頁)
《貞觀政要》雖然包含了許多治國安邦的重要思想,如從諫如流,兼聽納下,聞過即改,克服“相借顏面”,防止“上下雷同,”重視人才,精簡機構人員等。但它畢竟是一千多年前的著作,唐太宗君臣們,也不免具有其階級的和歷史的局限性,對他們的許多思想,只能從歷史的、具體的角度去理解,僅作為今天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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