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tǒng)文化·法制文化·流
封建制五刑之一。即將犯人遣送到遠(yuǎn)離京畿的地方服勞役的刑罰。在中國法制史上,流刑是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采用的主要刑罰之一,在古代稱為“放刑”、“遷刑”、“徙刑”。北齊正式將流刑列為笞、杖、徒、流、死中五刑之一,隋代流刑分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也稱“三流”。應(yīng)配者分別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里數(shù)比隋代流刑各加一千里,其居作年限則皆縮短為一年。役滿編所在為戶,謂之“常流”。此外,有役三年者,謂之“加役流”。唐代流刑準(zhǔn)以銅贖,其贖金為:二千里贖銅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贖銅九十斤,三千里贖銅一百斤。宋代流刑里程和役年與唐朝相同,但有加杖:三千里、加役流均加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加脊杖十八、二千里加脊杖十七。元代沒有流刑。明代流刑同于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銅贖,二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三貫;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三流皆拘役三年。清代流刑相同于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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