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經濟文化·官商合辦
中國近代政府利用私人資本舉辦近代新式工礦企業的一種形式。始于清末。其名義是官商各認股份,一般為官二商一、官一商二或官商各半,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潤或承擔虧損,共同管理企業,但實際上仍由官府控制,商人也大多是洋務派官僚及其有關“富紳”、買辦。清朝政府鑒于官督商辦信譽掃地,緩解現銀拮據的局面,企圖用官商合辦的形式繼續開辦礦企業,但結果卻同官督商辦大同小異。北洋軍閥及國民黨統治時期均沿用了這一形式,并成為吞并民族資本主義企業的手段。
中華傳統文化·經濟文化·官商合辦
中國近代政府利用私人資本舉辦近代新式工礦企業的一種形式。始于清末。其名義是官商各認股份,一般為官二商一、官一商二或官商各半,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潤或承擔虧損,共同管理企業,但實際上仍由官府控制,商人也大多是洋務派官僚及其有關“富紳”、買辦。清朝政府鑒于官督商辦信譽掃地,緩解現銀拮據的局面,企圖用官商合辦的形式繼續開辦礦企業,但結果卻同官督商辦大同小異。北洋軍閥及國民黨統治時期均沿用了這一形式,并成為吞并民族資本主義企業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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