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拷竟
也稱“考竟”。即拷訊達到一定限額。以笞杖拷訊罪犯,取得口供作為定罪的證據,笞杖數有一定限額,達到限額時,就認為考竟完畢,不能再以笞杖進行拷。斷獄中考竟制度的出現,是因為刑事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事狀疑似”的案件,以刑訊取得口供作為定罪的證據。兩晉時期,刑律中就有考竟制度,《晉書·趙王倫傳》:“收吳太妃、趙粲及韓壽妻賈午等,付暴室考竟”。《晉書·劉頌傳》:“時尚書令史扈寅非罪下獄,詔使考竟。頌執據無罪,寅遂得免”?!短坡伞嗒z·拷囚不得過三度》規定:“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過所犯之數。拷滿不承,取保放之。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數過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瘡病,不待差而考者,亦杖一百;若決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決,而邂逅致死者,勿論;仍令長官等勘驗,違者杖六十。”可見唐律中考竟制度已經相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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