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經濟文化·匠戶
中國封建社會為榨取無償勞動而編入特種戶籍的工匠人戶。朝廷官府采用強制性的手段,把手工業勞動者集中起來,在官辦的作坊中從事勞動制作,以供應統治階級所需的政治、軍事、交通、文化等器具以及生活用品。工匠只領取微薄的“月糧”、“直米”,同時需要固定戶籍,以便強制服從征調。魏、晉、南北朝各代類似,唐有“蕃匠”,宋有“當行”,都是在官辦作坊中輪流服役的工匠。元代將征服異族和滅宋后所俘獲的工匠編為匠戶,部分歸官府、軍隊,稱系官匠戶,部分賞賜諸王貴族,規定世代相承做工匠,子女的婚姻不能做主,遭受殘酷的壓榨。明代匠戶服役分輪班匠、住坐匠和存留匠三種形式,世襲永充,不能脫籍,不得做官。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對輪班匠實行輸銀代役、征價類解,但仍保留匠籍。清順治二年(1645年)廢除匠籍,以后又將向匠戶征收的匠班銀并入田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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