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鎖
古代拘系罪犯的鐵索、鐵鏈。鎖、鏈作為刑具,連環之以縶足,漢時已用之。據《漢書·西域傳》、《王莽傳》記載,西漢時就已用鎖。南北朝以后,歷代對于鎖的規格和使用均有規定。《隋書·刑法志》載,陳律規定:“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二重。其五歲刑以下,并鎖一重。徒并著鎖。”《唐六典》:“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元代將系于頸部的鐵鏈稱“鎖”,系于腿部的稱“鐐”,并規定“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鏈重三斤”。《明律·獄具圖》:“鐵索長一丈,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鐐環共重三斤,以鐵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清代時把“鎖”稱作“鐐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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