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化·經濟的發展與徽商的崛起·徽州商業集團的興起
早在唐代,徽州商人的活動已見于文獻記載。當時徽州地區盛產茶葉,每當采茶季節,商賈云集,其中既有外來的富商大賈,也有不少本地商人。唐末農民起義時期,中原大族遷入徽州者較多,到宋代,人口發展很快,土地所產已不能滿足居民的需求,人們除采用向外移徙的辦法解決人地矛盾外,也通過發展商業獲取衣食之資,尤以木材販運比較發達,商人們把休寧等處的上等木材,順新安江運入浙江,因此發財致富者不少。南宋在臨安(今杭州)的建都,對徽州商業發展也起到促進作用。宋高宗初到臨安之時,都城狹陋,宮室不備。他大興土木,建筑宮殿花園,后來御花園多達四十余所,比舊都開封超過十倍。其他貴族大臣競相仿效。這樣,竹木和漆的運銷利潤很大,而這些物品徽州出產極多,早已向浙江水運,此時自然更加發達。
元代,徽州外出經商者仍不乏人,但在元代由于南人身份最低,而且商業多為斡脫商人壟斷,徽州商業發展受到很大限制。直到元末蒙古人勢力衰微,具有一定商業基礎的徽州人乘機而起,許多徽商家族都是在此時開始步入商業舞臺的。至明代,徽州商人日趨活躍。康熙《徽州府志·風俗》云:“徽之山大抵居十之五,民鮮田疇,以貨殖為恒產。春時持余資出貿什一之利,為一歲計,冬日懷歸,有數歲一歸者。”據學者們研究,大約在成化、弘治之際,徽州商幫已正式形成,其標志是:第一,徽州形成從商習氣。根據各種文獻綜合分析,成、弘時期,已出現“民鮮力田,而多貨殖”的風氣,至萬歷時已是“人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王世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一)了。第二,徽人結伙經商的現象已很普遍。金聲指出,休寧、歙縣“兩邑人以賈故,挈其親戚知交而與共事”(《金太史集》卷一),形成許多以宗族鄉里關系為紐帶的商業團伙,在團體內部,首領對眾商在財力上予以支持,在業務上予以指導,眾商聽從首領的指揮,協同行動。第三,“徽”、“商”(或“徽”、“賈”)二字已經相聯成詞,成為表達一個特定概念的名詞而被時人廣泛運用。第四,作為徽商骨干力量的徽州鹽商已在兩淮鹽業中取得優勢地位。(見王廷元:《論徽州商幫的形成與發展》,載《徽學研究論文集》(一))
徽商經營的范圍很廣,有典當商、鹽商、木材商、布商、海商、茶商、書商、墨商、絲商等等,尤以鹽、典當、茶、木為大。徽商的活動范圍也很廣,萬歷《休寧縣志》謂“詭而海島,深而沙漠,足跡幾半宇內。”可以說,從通都大邑,到窮鄉僻壤,無處不見徽商的身影,尤以經濟發達的東南地區以及長江和運河沿岸城鎮最為集中。正如萬歷《歙志》所說:“今之所謂都會者,則大之而為兩京、江、浙、閩、廣諸省,次之蘇、松、淮、揚諸府,臨清、濟寧諸州,儀真、蕪湖諸縣,瓜州、景德諸鎮,……邑之賈,豈惟如上所稱大都會者皆有之,即山陬海壖,孤村僻壤,亦不無吾邑之人。”
在徽商之中,以地位之高、貲財之富而論,無出鹽商之右者。可以說,鹽商是徽州商人的主體。徽州商人染指鹽業較早,但大批地與鹽業發生聯系,還是明代推行開中法以后的事。所謂開中法,是為了補給布置在北部邊防線以防御蒙古軍侵擾的大批軍隊的軍需而于洪武三年(1370)實行的,其方法是準許商人們把米谷、草束等物資運送到北部邊境上的某一地點以作軍餉,再根據糧草數量領取相應的鹽引(販鹽許可證),憑鹽引到指定的產鹽地取鹽,然后將鹽轉販于指定的地區。不過,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納糧,每個邊防點開中的時間和數額由戶部規定。明中期以后,開中制開始出現變化,先是邊方納糧部分地改為邊方納銀,后來向鹽業生產地的運司、提舉司納銀成為主要途徑。由向邊方納糧變為向運司、提舉司納銀中鹽的原因很多,如有些鹽場的鹽引商人不愿報納,白銀的廣泛使用,但最重要的則是因為鹽業利潤豐厚,貴族勢豪從成化年間開始利用奏討、請托等方式壟斷鹽引,占中賣窩,一般商人在邊方報中越來越困難,報中后又不能立即支領現鹽,需要長期守候,造成了鹽法壅滯。在運司納銀制之前,已有不少徽州人從事鹽業經營,但由于活動中心是在北方的邊防地帶,距離山西、陜西較近,徽州鹽商的勢力還不足以與山西、陜西商人抗衡。運司納銀制的推行使鹽商的活動中心移到鹽業生產基地,主要是兩淮鹽場和浙江鹽場。由于在各個行業的成功經營,徽州商人已積聚起大量財富,因而運司納銀制實行后,在原活躍于北邊的徽商南下的同時,一直在南方活動的商人們也競相業鹽,徽州鹽商集團的勢力驟然膨脹。山西、陜西的商人雖然也有許多徙居淮、浙,從事鹽業,但畢竟是移到徽商的勢力范圍中活動,面對的競爭對手很強大,發展起來阻力較多,據光緒《兩淮鹽法志·列傳》統計,自明嘉靖至清乾隆年間,在揚州的著名客籍商人共有八十名,其中徽商占六十名,山、陜商各占十名,由此可見徽商在兩淮鹽場實力之大。距離徽州府更近的兩浙鹽場幾乎是徽商的獨占天下,這里看不到山、陜商的活動痕跡。
清朝道光年間,徽商開始衰落,其原因約有以下數端:第一,以鹽商為主干的徽州商人在官府的庇護下發展,也要受到官府的勒索,勒索詐取日益加劇,徽商已很難承擔;第二,明朝萬歷末期,開始推行“鹽政綱法”,清朝沿襲此制,并加以嚴密化,名列綱冊者可世代承襲業鹽,未載入綱冊者則無法再成為鹽商,于是列在綱冊的徽州鹽商熱衷于將自己的業鹽憑證以租貸的方式貸給具體從事鹽運的散商,同時也貸放資金以收取利息,而與鹽運的具體事務日益脫離,這樣反而逐漸喪失了在鹽業的壟斷地位;第三,太平天國革命時期,曾國藩在徽州縱兵大掠,使徽州商業資本遭到致命打擊;第四,隨著幣制的混亂和外國銀行的開辦,從事金融業的徽州商人受到沉重打擊;第五,徽商在和買辦商人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第六,徽州縉紳的式微使徽商失去了政治靠山。這樣,到民國時期,徽商集團已幾乎完全退出商業舞臺。
盡管由于種種原因,徽商未能適應近代政治、經濟和社會形勢的變化而保存下來并繼續得到發展,但他們在明清時代的商業舞臺上縱橫三百余年,積聚了巨額資本,的確應該說是中國古代商業史上的一個奇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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