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沿革·鼎盛期 (魏晉)
曹魏時期,律學在統治者的提倡下繼續發展,先后出現了陳群、劉劭、鐘繇、傅干、丁儀、曹義、王朗等一批著名的律學家,律學已不同于漢代,不再依附于經學,開始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晉代律學則更走向一個高峰。魏晉律學的鼎盛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出現了專門負責律的研究和教授的律博士。魏明帝時,衛凱上書曰:“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起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 (《三國志·魏志·衛凱傳》)。由于衛凱的條陳,朝廷遂置律博士官。律博士之設,使律學得以立于官府,地位有較大的提高。
其二,有一大批解釋、研究法律的著作向世,其學術造詣之深,前所未有。曹魏時,劉劭撰《律略論》五卷,(《隋書·經籍志》),鐘會撰書十二篇,“名曰《道論》,而實刑名家也”(《魏書·鐘會傳》)。晉代主要有:張斐所撰《漢晉律序注》一卷,《雜律解》二十一卷,《律解》二十卷。杜預所撰《律本》二十一卷,《杜預雜律》七卷,賈充和杜預合撰的《刑法律本》二十一卷,還有《晉雜議》十卷等。魏晉律學在理論上博采各家之學,研究領域也有所擴大。魏晉律學的思想理論基礎雖仍是儒家學說,但所研究的經典主要是 《論語》和 《周易》,所謂 “退 《春秋》而進《論語》與《周易》”(侯外廬《中國思想通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96頁)。《周易》是一部講事物變化的哲學著作,張斐的《律注要略》中多次提到《周易》甚至直接引用其《系辭》原文。此外,魏晉律學還受當時盛行的道家玄學之風的影響。這就使得律學具有較濃的思辨色彩和一定的抽象性。魏晉律學一反秦漢律學注重律文與實際銜接的研究的常態,將思維的觸角伸向法理學的領域,開始從理論的深度去考察法律實踐,把研究的領域擴大到法律的基本性質、概念定義、律典體例和法律適用原則、司法證據、審判心理等一系列法律問題上。其對法律概念術語的解釋、區分,對法典體例結構的研究已達到相當準確、深入的程度。
其三,在魏晉律學指導和影響下所制定的一系列律典日趨成熟。魏《新律》和《泰始律》是在魏晉律學的直接指導下制定的。魏《新律》將《九章律》中置于第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改變了《九章律》中《具律》既不在前也不在后的極不科學的狀況,真正起到統率全律的作用; 將《九章律》的九篇增擴到十八篇,改變了漢律篇少文荒罪漏的狀況。魏《新律》較之漢九章在體例上有較大改進。晉《泰始律》于《刑名》中又分出一篇,名《法例》;減律條為620條,被稱為中國歷史上律典編纂由繁到簡的里程碑。《泰始律》頒布后,又由杜預、張斐為之作注,經晉武帝批準,律注與律條具有同等效力。一改過去以律學著作闡明律文的舊況,使律文與立法解釋有機地結合起來,切實起到解釋補充律文的作用,完善了立法。《泰始律》不僅行用于兩晉,還為南朝所沿用。魏晉律學對南北朝的立法也有影響。南朝雖制訂了《永明律》、《梁律》、《陳律》,但沒有突破《泰始律》及其注的范圍。北朝的《北魏律》,綜匯中原士族傳承之漢學及永嘉亂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發展之漢魏晉文化,并加之江左所承西晉以來之律學,進行綜合比較,取精用宏,成就甚偉,并開北朝及隋唐立法之先河(參見: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北齊律》則在《北魏律》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增刪而成,其受魏晉律學的影響是必然的。
《進律表》。晉張斐著。張斐乃晉武帝時明法掾,同杜預一起為《泰始律》作注,是與杜預齊名的律學家。《進律表》是其向晉武帝進律疏時的奏表,其中包含有豐富的律學內容:(1)揭示《刑名》篇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律始于刑名,所以定罪制也”,“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數、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明確指出了《刑名》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在于它是整部法典的綱領。這一解釋無疑是具有科學性的。《刑名》由曹魏律首創,以后各朝立法,均將《刑名》列于首篇,再無異議。可見《進律表》中關于《刑名》的說明是有深遠影響的。(2)解釋和區分各個法律概念術語。張斐對《泰始律》中五個易混淆的罪名,十五個與認定犯罪性質,區分犯罪情節密切相關的名詞作了解釋和區分,它們是:謾、詐、不敬、不道、惡逆。戲、斗、賊、盜、強、略、故、失、過失、戕、造意、謀、率、群、贓。張斐這樣解釋說:“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逆節絕理謂之不道,虧理廢節謂之不敬,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其知而犯之謂之故,不意誤犯謂之過失,意以為然謂之失。無變斬擊謂之賊,兩訟相趣謂之斗,兩和相害謂之戲。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三人謂之群。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取非其有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這些解釋是清楚的,有些是相當的準確,比如“故”、“過失”、“失”。張斐從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心態入手,來區分“故意”、“過失”,抓住了問題的關鍵,從而使這兩個概念有了較明確的含義和區別。張斐還區分“失”、和“過失”。“過失”類似現代刑法中“疏忽大意”的過失,“失”則相當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這比鄭玄注《周禮》時對過失的解釋要準確得多。張斐對這些概念術語的解釋區分,說明魏晉律學已達到較高的水平。(3)提出“本其心、求其情、精其事”的審判原則。張斐指出“論罪務本其心,求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而可以正刑”。意即審理案件,要依據犯罪人的主觀心態,分析他的各種表現,聽取他的口供,收集證據,全面詳細的查明案情,然后才能定罪量刑。該原則主張主客觀要件相結合,全面評價案件,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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