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學·現代禮法學研究·國內禮法學研究
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停滯不前,儒家禮法學作為上層建筑意識形態,起著維護舊秩序、舊價值觀、舊法統的作用。近代西學東漸,風氣大開,古老的禮法體系理所當然地受到沖擊而迅速崩解,理論界對“以禮殺人”口誅筆伐。這樣,本世紀的一、二十年代,對禮法學不是研究而是批判否定。二、三十年代開始,才有一些冷靜地研究分析禮法問題的文章出現,但也主要是在論中華法系和儒家思想的論著中涉及到而已。其中較有影響的可舉出三例:
其一為法史學老前輩陳顧遠先生的 《儒家法學與中國固有法系之關系》(載《中華法學雜志》1936年一卷三期)和《家族制度與中國固有法系之關系》(載《中華法學雜志》1937年一卷七號)。陳先生指出,儒家思想在法學方面的特點是“禮刑合一”,禮是廣義的法,刑是狹義的法,這種禮法體系,“弊在重人輕法”。
其二,二、三十年代,學術界對“五·四”前后的新文化運動中出現的過分否定中國傳統文化價值的傾向作出了回應,在國粹主義的右的反動中悄然興起了一種運用西方現代科學方法重新審視中國傳統文化的思潮,從而產生了后來被稱為 “現代新儒學”的第一代學人。這些學人留下的著作中,涉及儒家禮法學較多的要數馮友蘭的 《中國哲學史》。
馮著《中國哲學史》是繼胡適的《中國哲學史大綱(上卷)》之后,由中國學者用西方哲學方法寫出的第二部中國哲學史。全書分上、下兩篇。上篇由神州國光社于1931年出版。全兩冊于1934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
馮友蘭先生認為,孔子“言禮”在于“注重社會規范對于個人之制裁”。但孔子的禮法觀尚未形成為一種關于禮的“普通理論”。這種禮的“普通理論”初成于戰國末荀子,完成于漢初的《禮記》。漢初的禮論對禮法關系的看法是:“禮所規定,多為積極的。法所規定,多為消極的。又法有國家之賞罰為后盾,而禮則不必有也。”作者還指出: “儒家主以禮樂治天下,至于政刑,不過所以推行禮樂而已?!贝蟾庞捎诙Y法問題還算不上是中國哲學史研究的主要方面,所以書中對禮法的論述還比較簡短,但其所論的影響是不小的。
其三,賀麟的《儒家思想的新開展》(寫于1941年)。這是40年代初期新儒學派的一篇代表作,后收入《儒家思想新論》一書,正中書局,1948年版。書中將儒家的禮法之治與申韓的刑罰之治加以對比:“中國現在須厲行法治而言,但須知有所謂法家的法治,亦有所謂儒家的法治。前者即申韓式的法治,主張由政府或統治者頒布苛虐的法令,厲行嚴刑峻法,以滿足霸王武力征服的野心,是刻薄寡恩,急功好利的,是無情無理的?,F代法西斯蒂主義的獨裁,即是基于申韓式的法治的,這只是滿足霸王一時之武力征服,絕不足以謀國家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的真正幸福。而儒家的法治則不然,是法治與禮治、法律與道德、法律與人情相輔而行,兼顧并包的。法律是實現道德的工具,是人自由本性的發揮,絕不是違反道德、桎梏自由的。西洋古代如柏拉圖,近代如黑格爾所提倡的法治,以及現代民主政治中的法治,都可以說是與儒家精神相近,而與申韓式法家精神相遠的。以為儒家反法治,以為提倡法治即須反儒家,皆是不知儒家的真精神,不知法治的真意義的說法?!?br>
四十年代,對儒家禮法思想作出深刻的批判性研究的代表作有兩種:
《十批判書》,郭沫若著,1945年重慶群益出版社出版。作者指出:“禮,大言之,便是一朝一代的典章制度;小言之,是一族一姓的良風美俗?!鬃釉诖呵锬┠陱娬{禮治,可以從兩點來批判他,一層在禮的形式中吹進了一番新的精神,二層是把‘不下庶人’的東西下到庶人來了,至少在精神方面。”(見《孔墨的批判》)郭沫若認為,孔子是一位注重實際的人文主義者,將禮樂兩者交織起來以為治,“是他的政治哲理的一個特色”?!岸Y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這兩句話“把人文主義推重到了極端了”。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瞿同祖著,1947年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作者將儒家的“禮治”與法家的“法治”對比起來研究。指出:“孔子的時代正是儒家高唱禮治、人治不需要法律的時代”,但“孔子決不是絕對排斥刑法的人,只是以禮教為主,以刑為輔而已”。作者認為:“禮與法都是行為規范,同為社會約束,其分別不在形式上,也不在強制力之大小?!Y未嘗不可以法律制裁來維持、來推行,而無損其為禮。同一規范,在利用社會制裁時為禮,附有法律制裁后便成為法律?!灰幏叮环良却嬗诙Y,又存于法,禮法分治,同時并存”。瞿先生的這番論述,揭示了中華法系的禮法的特征。
建國以后,革命的批判主義精神高漲,儒家之禮法同一切封建主義意識形態一樣,在被掃蕩之列。五十年代后期之后,“左”的思想浸潤法學界和史學界,對古代法律文化存在著一種否定一切的虛無主義和非歷史主義的傾向,禮法學研究出現斷層現象。直到1980年以前的三十年中,基本上未能出版一部較為系統的研究禮法學的著作。真正的科學的禮法研究是伴隨著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而興起的。
八十年代以來,歷史學、法律學和法律史學、政治學和政治史學,都發展到了各自的全盛時代,專門的和涉及到禮法研究的文章、著作層出不窮。1984年,中國法律史學會還在山東濟南召開了首屆“孔子法律思想討論會”,其中論及儒家禮法的論著不少。這一時期比較有影響的著作有:
①《孔子思想體系》,蔡尚思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此書在論定孔子屬于“落后倒退”的奴隸主思想家的同時,指出以孔子為首的儒家禮法政治是“德刑并用”的,孔子總結了殷周奴隸主貴族統治“導之以德,齊之以禮”的成功經驗,主張“德刑并用”,“對執政者即君子領袖來說,首先注意的還是要用德來引導”,但“決不是反對向被壓迫者施用暴力”。
②《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學教材編輯部審訂,張國華主編,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該書是建國后出版的第一本中國法律思想史教材。在有關孔子和儒家章節中,編著者指出,孔子和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主張“禮治”,重視“德治”,提倡“人治”的。其中論及他們的這種禮法思想的特征時,指出:孔子的“禮治”,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禮不下庶人”的舊傳統;孔子的“德治”的基本點是主張“以德服人”,在“德”、“刑”關系上,認為“德化”“禮教”是根本,“刑罰只能懲辦于犯罪之后”,并反對“不教而殺”;孔子的“人治”思想中,也含有“舉賢才”,打破周禮“親親”原則的積極面。編著者認為,孔子“德主刑輔”、“以德去刑”的思想,“對后世具有深遠的影響”。
③《中國法律制度史(上)》,喬偉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11月版。書中專列了《孔子的法律思想》一節,作者認為,“禮治”是孔子治理國家的“最高原則和根本方法”??鬃拥摹岸Y治”觀是“以禮為主;禮刑并用,具體來說是先禮后刑,先教后殺,先德后法”。
④《中國法律思想史》,栗勁、孔慶明主編,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4月版。編著者在 《孔丘》及其他儒家人物的章節中論及了禮法思想,認為,孔子“禮治”思想的內容有兩個方面:“強調禮義道德教化,從思想上瓦解,以防患于叛亂萌動以前,盡量不要懲治于變亂發生之后。同時,對奴隸主貴族內部的亂倫僭越行為,也只能用禮制來加以整頓?!本幹哌€認為,“禮治”思想屬于“人治”的范疇,“人治”是儒家的一個傳統,與法家“法治”相對立。
⑤《孔子的法律思想》,楊景凡、俞榮根著,群眾出版社,1984年5月版。本書以孔子為論題直入中國古代的禮法思想,是八十年代法史學界關于禮法學研究的一本力作。作者提出了一個大膽的富有創新性的觀點:“孔子的法律思想是倫理的法律思想”,并認為,儒家法律思想和整個中國古代法都以“倫理法”為基本特征。這實際上已意味著,中國古代的禮法就是“倫理法”。什么是“倫理法”,作者作了一個界說:“其一,倫理與法律相須而成,倫理統率法律,凌駕于法律之上;其二,大量的道德規范被直接賦予法的性質,具有法的效力。”書中從 “正名”的立法思想、先富后教的教育預防理論、“為政在人”的“治人”主張、“中庸”的刑事政策、“原心論罪”的刑罰原則、“父子相隱”的訴訟原則、輕徭薄賦的財政政策等七個方面詳細析論了孔子和儒家的“倫理法”學說。作者認為,“‘德主刑輔’是孔子倫理法律學說的總體特征”,“民本思想”、“宗法家族思想”、“君權思想”、“大同思想”是其“倫理法”的四大支柱。其中,孔子倫理法思想中主要體現民本和大同思想的諸原則含有較多的民主性的精華,而著重體現宗法家族和君權思想的諸原則則含有較多的封建性的糟粕。
該書雖僅13萬字,但出版后卻受到國內外學界的重視。臺灣學者在評述大陸孔子研究時,將該書與李澤厚、匡亞明、張岱年的有關論著并稱為“大陸學界孔子研究中有方法論創新”的四種成果之一。
《孔子的法律思想》正式出版前,作者曾寫了《論孔子》一書,匡亞明題寫書名,西南政法學院印行,共16萬字。兩書基本觀點相同,但因《孔子的法律思想》一書論題更為專門化,所以有較多的刪節,結構上也作了一些調整。《論孔子》一書曾在1983年西安召開的 “中國法律史學會第二屆年會”上分發,并由作者作大會學術報告?!犊鬃拥姆伤枷搿芬粫鴦t作為1984年7月濟南“孔子法律思想討論會”大會用書,并成為大會的討論熱點。
⑥《中國法律思想史綱》(上),張國華、饒鑫賢主編,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8月版。本書在體例上將先秦儒家代表人物集中在一起,辟出“儒家的法律思想”專章討論。作者認為,孔子的法律思想以“仁”、“禮”為核心,“復禮”是孔子的政治綱領,“仁”是實現“復禮”的手段??鬃又鲝垺岸Y治”,以“禮”作為適用刑罰的指導。他希望通過“德治”達到 “以德去刑”和 “無訟”的境界?!翱浊痣m重視‘人治’,但并不否定法律和法制的作用”。
1991年,張國華編著的 《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在《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節中,作者重申了上述觀點,并在“儒家法律思想的共性”為題的綜述中,再度指出,儒家法律思想“基本上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 ‘禮治’ 和周公(姬旦)的 ‘明德慎罰’的思想”。并認為荀況“實際上是儒法合流,禮法統一的先行者”。
⑦《孔子學說精華體系》,杜任之、高樹幟著,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9月版。作者認為,“孔子在法權上的主張,是有賞有罰的。孔子主張的‘禮’制,在當時亦具有法律效力?!敃r的違‘禮’即近似現代的違法。……孔子主張禮治即包含法治,孔子是禮、法并重的”。
⑧《孔子評傳》,匡亞明著,齊魯書社,1985年3月版。作者在《仁的政治思想》一章論述了孔子“仁政德治”的主張,認為孔子“把 ‘德’、‘禮’ 與‘政’、‘刑’ 明確對立起來,指出兩種作法會導致兩種結果,這是孔子在治國治民方面的一個大創見”??鬃犹岢?“齊之以禮”,“改變了傳統的 ‘禮不下庶人’的作法”,“以道德禮儀上的平等,沖淡和掩飾階級地位上的不平等”,這樣,“使被統治者從單純‘不敢’違禮犯上,到不愿違禮犯上,變強制性的約束力為內在的心理自覺,這當然是十分高明的統治方法”。作者還評價說,孔子這種 “仁政”的 “德”、“禮”結合的禮法,“顯然比‘暴政’對被統治者有利得多,但歸根到底,從一定意義上說也是為歷代的封建統治者提供了一套十分精巧的對庶民進行‘攻心’的方術”。
寫作《孔子評傳》是作者自青年時代參加革命以后醞釀了四十年的愿望。該書是集作者畢業學問、革命經驗、人生體驗的力作。1990年12月,該書經作者增益改寫后,收入《中國思想家評傳叢書》,由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修訂版。
⑨《先秦政治思想史》,劉澤華著,南開大學出版社,1984年8月版。作者認為,“孔子所要實行的禮基本是周禮”,禮與仁是孔子思想的兩大支柱。在治國方法上,孔子主張德和刑兩手并用,“先德后刑”,具體表現為:在經濟與政治關系上,孔子主張先經濟后政治,先富后教;在惠與使的關系上,孔子主張先惠后使、先教后使;在教與殺的關系上,孔子提出以直正枉,先教后殺,主張慎殺;在斷案上,孔子認為折獄不只在于斷是非,還要使民知是非,不再發生類似案件。作者說,孔子也把斷案當成教育手段是一個“新貢獻”。書中指出,孔子這種思想方法和治國方法,是一種“守舊的邊際平衡思想”,它“利于守成而不利于進取”。
⑩《中華法苑四千年》,倪正茂、俞榮根、鄭秦、曹培著,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全書七篇,第六篇為“法和禮治篇”,是同類法史學著作中最為集中論述禮的一本。作者說:“禮”,“是古代國家制定的一套典章、制度、規矩、儀節、信念和道德原則”。在封建社會,禮是“法外之法”?!霸诜饨ㄉ鐣纳鐣幏吨校ㄅc禮實際上是難完全分清的。法中有禮,禮中亦有法。二者互相滲透、互相補充。‘禮’,在原則上是法律規范的核心,在內容上與法律規范互補短長,相輔相成。”本篇共分10節。第一節討論古代最典型的禮治時代的禮法——周禮。二、三兩節討論漢代的“《春秋》決獄”。《春秋》其實是部禮書,或以禮治國、行政、立法、司法的教科書,漢儒通過“《春秋》決獄”,實現以禮率法,引禮入律,納法入禮,以達到禮法合一。第四節討論儒家禮的法典化過程。這個過程發展到“一準乎禮”的唐律的頒行,而基本完成。第五、六、七、八節分別討論中國封建法制中,禮在刑事、財產關系、繼承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通過大量的史料和案例,證明社會生活中“大量財產、婚姻、繼承關系”,“主要是靠禮來調整”,“所以,禮不僅全面地滲透了封建成文法典,而且還是‘法外之法’——在法律所未涉及的一切領域內,起著實際上的法的作用?!钡诰?、十兩節專門討論清代以禮為準則的對民事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制度和教化制度。
本書還在其他篇中討論了儒家的“禮治”思想、“八儀”、“十惡”中的禮制變成法制、行使制度中的以禮為指導等等專題。
(11)《荀學論稿》,郭志坤著,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荀子在儒家禮法學中地位重要,歷來研究禮法學者不能不重視荀學。《荀學論稿》專門設 《 “隆禮”與“重法”并用的法律思想》一章,這是非法學界的人寫的關于荀子的法律思想。作者認為,荀子兼取儒法所長,“構想了禮法結合、禮本刑用的原則”,形成了“獨特的法律思想”。“用封建的法強制推行封建的倫理,以封建的倫理來保證封建法的施行,是荀子法律思想的重要特征”。作者還指出,荀子并不把禮與法等量齊觀,“兩者之間有個從屬關系,禮是制定法律的綱領?!ㄊ歉鶕Y的原則制定,并為維護禮的原則而產生的”。
(12)蘇志宏著的《秦漢禮樂教化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是從禮樂教化的角度切入的一本斷代思想史。作者認為,從西周起,“禮”就屬政治學范疇,被視為治國的大綱和根本,其首要內涵在于“君令臣共(恭)”。周人“把禮說成是天經地義民行的宇宙總規律,人類社會中的衣、食、藝術、政治、人倫關系、國家行政事務和法律設施等等,都是從禮中派生出來的”。作者指出,禮樂教化的理論是先秦儒家形成的,在荀子階段有大的發展,禮的“最主要的道德規范——由孝而忠,由家而國的 ‘孝弟’ 觀念”,也具有 “法律效力”。
(13)《中國儒學史》,趙吉惠、郭厚安、趙馥潔、潘策主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許多治思想史的學者研究古代禮制,一般是從倫理道德角度研究和評價禮的價值以及禮法關系的。該書則直入禮的法律功能:“禮不是可有可無的揖讓周旋,而是體現國體,具備法典功能的實體。……儒家以掌握‘禮’為自己從事政治活動的資本。正是經過儒家的改造,周代的 ‘禮’ 發展為后世王朝的行政制度。”
(14)《中國封建意識形態略考——儒家學說述評》,吳江著,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作者力主“孔子學說以禮為首”。認為,《儀禮》系孔子刪定。談到禮法關系,作者引《管子·樞言篇》“法出于禮,禮出于俗”來說明,解釋說:“俗間的習慣便是禮,禮加上強制力便是法?!闭J為“孔子則明確地站在‘禮治’的立場上反對‘法治’”。作者將孔子之后的整部禮學史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孟、荀,特別是荀子繼承并發展孔子的禮學?!翱鬃幼鳌洞呵铩肥菫榕`制正名,荀子作《禮論》是為封建制正名”。作者指出,荀子“將禮、法兩者結合起來,禮還是第一位”。荀子“開啟了此后二千余年封建社會的綱常禮教”,此后,儒家的禮學便不再有什么新發展了。第二階段為董仲舒制定 “三綱、六紀、五?!?,“將荀子的封建禮論在實踐中具體化、制度化”。第三階段為宋代“道學”,“所謂‘道學’實即禮教之學”。
(15)《儒家法思想通論》,俞榮根著,廣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這是第一部全面系統論述儒家法思想的著作?!?匡亞明語)書中正面論述了儒家的禮法學。作者指出:“禮法”兩字連用作為一個制度和思想范疇,起自荀子,荀子還第一次提出了“非禮無法”的原則,為二千年封建制禮法所遵奉。“禮法結合”,“以禮率法”,“引禮入律”,“非禮無法”,“出禮入刑”——這些就是中國古代法的基本面貌和主要原則。本書在第二章中專門討論了 “人治”與 “法治”問題。作者認為,先秦法家之法不是“法治”,儒家的“賢人政治”也不好歸結為“人治”,中國古代不存在西方近代那種法治與人治的斗爭,所謂“儒家主人治”、“法家主法治”的斗爭主線純屬虛構,不能以此作為評價儒家法家的標準。作者還在本章第二節中指出,儒家的禮法的法文化特質不是自然法,而是倫理法,并從中西比較的角度作了論辯。第三章中,作者全面探討了儒家倫理法的淵源、含義、特點、基本精神和內在結構。書中用了較多篇幅闡述禮法關系,認為,西周時代,周禮就是一個熔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習俗、教育等于一爐的綜合性的行為規范體系,“禮外無法”,法在禮中是其特征;秦漢以后,“禮法合一”,“引禮入律”,“以禮率法”,但仍然是“法外有禮”、“律外有禮”,律典遠未將禮全部納入其中,大量輕微刑事關系和大部分有關田土、錢債、婚姻、家庭、繼承,以及絕大部分的行政法律關系,還得依禮而行,靠禮調整。本書在辨析“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譏刑鼎、孔子殺少正卯、法律儒家化等問題上,以及在論述孔、孟、荀、董仲舒、黃宗羲、沈家本等人的禮法思想中,亦多有創獲,新意迭出。書出版后,《中國社會科學》、《光明日報》、《文匯報》等10多家報刊發出書評,肯定它在禮法學領域中作出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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