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學·六義
“六義”即指“風”、“雅”、“頌”、“賦”、“比”、“興”。
“六義”最初稱“六詩”,見于《周禮·春官·太師》:“太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教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以六德為之本,以六律為之音。”相傳《周禮》為周公所纂,當時尚無《詩》之編集,所以其所稱“詩”,當指傳自黃帝、唐堯、虞舜、夏禹、殷湯及周武王所制樂章,即“六樂”的詩的部分(俱佚)。太師是樂官,職責之一是教“六樂”的詩,教學內容是“以六德為本,六律為音”為指導,講授“風”、“賦”、“比”、“興”、“雅”、“頌”的涵義。由于“六樂”的詩并不獨立,不能稱做“詩之六義”,因而稱為“六詩”,特為表示其從屬于樂,等于說“六個有關詩的涵義問題”。“六義”的提法始見于《毛詩序》: “故《詩》有六義焉,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六義”所指與“六詩”相同,但“六義”專指《詩經》,不包括“六樂”的詩。可見從理論內涵說,“六詩”與“六義”其實一致,但卻分指兩個不同時代的樂章歌詞。因而也引起一些說解上的含混。
“六義”實際上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即作為詩篇的分類的 “風” “雅” “頌”與實指創作手法的“賦”、“比”、“興”。由于鄭玄注《周禮》的“六詩”時,是從“教六詩”的角度解釋的,因而他并不解釋“詩之六義”,而直接說:
風言賢圣治道之遺化也。賦之言“鋪”,直鋪陳今之政教善惡。比,見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類以言之。興,見今之美,嫌于媚諛,取善事以喻勸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為后世法。頌之言誦也,容也,誦今之德,廣以美之。鄭司農云: “古而自有 ‘風’、‘雅’、‘頌’ 之名,故延陵季子觀樂于魯時,孔子尚幼,未定 《詩》、《書》……《論語》曰: ‘吾自衛返魯,然后樂正,《雅》《頌》各得其所。’ 時禮樂自諸侯出,頗有謬亂不正,孔子正之。曰比曰興:比者,比方于物也; 興者,托事于物。”
鄭玄依“六詩”次序,據“六德為本”的指導思想,逐一解釋它們的政治教化涵義和功用。同時又引鄭司農 (鄭眾) 的說法,表示他是知道“風”、“雅”、“頌”是古已有之的詩體名稱,“賦”、“比”、“興”是寫作方法,并且知道“六詩”所指樂章不同于孔子整理的《詩經》。但是他沒有明確指出兩者的不同,所以引起學生的誤會和質疑。張逸問他:“何詩近于比、賦、興?”要求一一指出哪些詩篇分別屬于“比”類、“賦”類、“興”類,把“賦”、“比”、“興”誤會為與“風”、“雅”、“頌”相同的分類名稱。鄭玄回答:“ ‘比’、‘賦’、‘興’,吳札觀詩,已不歌也。孔子錄詩,已合 ‘風’、‘雅’、‘頌’ 中,難復摘別。篇中義多 ‘興’。”指出季札觀樂時已經不見歌唱以 “賦”、“比”、“興”為類的詩,如果曾經有過,在孔子整理《詩經》時也已合并入“風”、“雅”、“頌”三類中,很難再一一指辨。毛傳往往指出詩篇中多有“興”,可知“賦”、“比”、“興”也是創作中的一義。唐代孔穎達等《毛詩正義》解釋“六義”時引用鄭注“六詩”的解釋,同時引用了鄭玄、張逸的問答,并據鄭意指出:
然則 “風”、“雅”、“頌”者,詩篇之異體;“賦”、“比”、“興”者,詩文之異辭耳。“賦”、“比”、“興”是詩之所用,“風”、“雅”、“頌”是詩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稱為“義”,非別有篇卷也。
從鄭玄至孔穎達,皆認為“風”、“雅”、“頌”是詩體的分類,“賦”、“比”、“興”是詩歌的創作方法,較為合理,長期以來為學者所認同。至于《詩》為什么按“風”、“雅”、“頌”分類以及這些名稱的涵義,長期以來眾說紛紜。傳統的觀點是承襲詩來自樂、詩教來自樂教的說法,認為“風”、“雅”、“頌”是按其在政教方面的作用而分類的。《禮記·樂記》闡述音樂與政教的關系時說: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動于中,故形于聲;聲成文謂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
《毛詩序》表述詩歌與政教的關系,與此略同。按照儒家理論,從樂的方面說,是“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審樂以知政”(《禮記·樂記》);從詩的方面說,是“正得失,動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詩》。先王以是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毛詩序》)。故此《毛詩序》認為:“風”是“風也,教也,風以動之,教以化之”,“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故曰風”;“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廢興也”;“頌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風”能起教化、諷諫的作用,上層統治者用以教化下民,下層人民則可用來對統治者進行委婉機巧的勸諫; “雅”的作用是規范和準則,講述政治的廢興;“頌”是用以歌功頌德的詩,并以此來告訴神明。這是自戰國到漢代普遍的詩歌觀念。這種觀念也導致了漢代以來詩分美刺、風雅正變說的產生,漢代興起的《詩經》理論如《毛詩》,就是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完整的系統框架,并在學術史上長期占據主導地位的。
宋代學者則對此種觀念進行部分修正,認為“風”“雅”“頌”的分類是基于不同階級的作者或不同的詩篇內容。如舊題鄭樵撰《六經奧論》中說:“風者,出于土風,大概小夫賤隸、婦人女子之言,其意雖遠,其言則淺近重復,故謂之風”;“雅,出于朝廷士大夫,其言純厚典則,故曰雅”;“頌者,上下通用,以美其君之功德”。朱熹 《詩集傳》也說,風“多出于里巷歌謠之作,所謂男女相與詠歌,各言其情者也”。又說,“國者,諸侯所封之域,而風者,民俗歌謠之詩也”。他在《楚辭集注》中還說過“風則閭巷風土、男女情思之辭”。這些說法尤其是朱熹對《風》的界定,指出《詩經》中有許多詩歌原是民間情歌,合乎《詩經》的實際情況,所以影響頗大,不少人贊同此說。
此外還有各種各樣的提法,但比較集中的看法是“風”、“雅”、“頌”應當是音樂上的分類。實際上唐代孔穎達等在《毛詩序》的疏文中已經提到:“詩體既異,樂音亦殊,國風之音,各從水土之氣,述其當國之歌。”宋人戴埴在 《鼠璞·十五國風二雅三頌》中,也指出 “予謂求詩于詩,不若求詩于樂”,“以樂正詩,則《風》、《雅》與《頌》,以聲而別”。這種看法在晚近得到較充分的論證,一般學者都認為“風”、“雅”、“頌”的分類是由于音樂上的不同。如今人顧頡剛說“所謂 ‘國風’, 猶之乎說 ‘土樂’”(《論詩經所錄全為樂歌》,載《古史辨》第三冊)。近人章炳麟在《大疋(雅的古字)小疋說》中,引李斯《諫逐客書》、楊惲《報孫會宗書》里提到的“秦聲”是“歌呼烏烏”的記載,認為雅詩起于周,古代周、秦同地,雅、烏同聲,故“大小《雅》者,其初秦聲烏烏”,“雅”就是其發源地區的民間音樂;他還進一步提出,“雅”詩之所以是音樂上的分類,其原因乃在于它本是由樂器“雅”而得名。《周禮·春官·笙師》載: “掌教吹竽、笙、塤、籥、簫、箎、篴(笛)、管、春牘、應、雅,以教祴樂。”自竽至雅,都是樂器的名稱。鄭玄注引鄭司農曰:“雅,狀如漆筩而弇口,大二圍,有兩組疏畫。”“頌”據清人阮元考證為指“舞容”,即由歌舞者扮演成被歌頌的神明樣子,因此“頌”都是舞詩(見《揅經室集·釋頌》)。王國維則指出,《周頌》三十一篇中,只有七篇可以確認為舞詩,其余都無法確證。因而他認為,“頌”的分類是由于其樂調較“風”、“雅”為緩,《頌》之所以為“頌”的原因 “在聲不在容”。今人張西堂在《詩經六論》中綜合前人之說,進而提出“頌”字通“鏞”字,即大鐘,認為鏞是演奏“頌”詩時最主要的樂器,它的聲音特別緩慢莊嚴,配以舞蹈,是祭神的樂歌。
從音樂上區分“風”、“雅”、“頌”的分類,比較合乎自古以來詩、樂既相區別又相聯系的歷史記載,也能夠解決前人從政治教化角度來解釋“風”“雅”“頌”分類時與詩意不相符合的一些矛盾,言之成理,現代學者一般多同意此說。
至于《雅》詩何以分大小,也是歷來有爭議的問題。《毛詩序》依傳統說法,認為“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從政治上區分大小雅。宋代嚴粲《詩緝》說,“明白正大,直言其事者,雅之體也。純乎雅之體者為雅之大,雜乎風之體者為雅之小”,則是從詩體上區分大小雅。《朱子語類》卷八一記朱熹的話說,“《小雅》恐是燕禮用之,《大雅》須饗禮方用。《小雅》施之君臣之間,《大雅》則止人君可歌”,則是從應用場合上區分大小雅。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應當從音樂角度區分大小雅。唐代孔穎達《毛詩正義》,已說“詩體既異,樂音亦殊……正經述大政為大雅,述小政為小雅,有小雅、大雅之聲”。宋代鄭樵、程大昌等人多贊同從音樂上區別大小雅的主張,朱熹雖認為《雅》詩有應用場合上的不同,但也說:“詩,古之樂也,亦如今之歌曲,音各不同……若大雅小雅,則亦如今之商調、宮調,作歌曲者,亦按其腔調而作爾。”(《朱子語類》卷八○)清人惠周惕《詩說》綜合各家之說,認為大小雅“當以音樂別之,不以政之大小論也。如律有大小呂,《詩》有大小明,義不存乎大小也”。這個意見也得到清代及后來許多學者的贊同。
關于詩的創作方法的“賦”、“比”、“興”的解釋,前人亦各有說。如前所引,鄭玄在解釋“賦”、“比”、“興”時,以政教得失為說,而造成后學的疑惑。但他同時還引用早于自己六七十年的鄭眾的話,“比者,比方于物”,“興者,托事于物”,加上鄭玄自己所說 “賦之言鋪”,扼要地表明了 “賦”、“比”、“興”在創作手法上的涵義和功用。其后,歷代學者對 “賦”、“比”、“興”作了各種界說。
西晉摯虞《文章流別論》:“賦者,敷陳之稱也;比者,喻類之言也; 興者,有感之辭也。”
南朝劉宋劉勰《文心雕龍·詮賦》:“賦者,鋪也,鋪采摛文,體物寫志也。”《比興》:“詩文宏奧,包韞六義,毛公述傳,獨標興體,豈不以風通而賦同,比顯而興隱哉?故比者,附也;興者,起也。附理者切類以指事,起情者依微以擬議。……比則畜憤以斥言,興則環譬以托諷。”
南朝梁代鐘嶸《詩品》:“文已盡而意有余,興也;因物喻志,比也; 直書其事,寓言寫物,賦也。”
唐代成伯玙《毛詩指說》:“賦者敷也,指事而陳布之也。”“以惡類惡名之為比,以美擬美謂之為興。”
孔穎達《毛詩正義》 申明鄭眾之言云: “諸言‘如’ 者,皆比辭也。”“興者起也,取譬引類,起發己心。”
可見,前人對于“賦”的解釋,比較簡明,趨于一致。但“比”與“興”二者的解說,往往糾纏不清,且 “興” 的定義更加難以界定。
宋儒開始尋求更恰當的解釋。蘇轍《欒城應詔集·詩論》說:“夫興之體,猶云其意云爾。意有所觸乎當時,時已去而意不可知,故其類可以意推而不可以言解也。《殷其雷》曰: ‘殷其雷,在南山之陽。’此非有取于雷也,蓋必其當時之所見而有動乎意,故后之人不可以求得其說,此其所以為興也。”試圖把“興”說解為某種具體事物觸動而產生的“意”,與前人的不同之處是著重說明這種“意”在時過境遷之后已無法具體解釋。朱熹《詩集傳》則對賦、比、興的解說為:“賦者,敷陳其事而直言之者”;“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 “興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詠之辭也”。他曾進一步解說《周南·關雎》的興:“此是興詩。興,起也,引物以起吾意。如雎鳩是摯而有別之物,荇菜是潔凈和柔之物,引此起興,猶不甚遠。其他有全不相類,只借他物而起吾意者,雖皆是興,與《關雎》又略不同也。”(《朱子語類》卷八一)他看到了“興”的運用,有用與所詠之詞“猶不甚遠”的“他物”來引起所詠之詞的,亦有用與所詠之詞“全不相類”的“他物”來引起所詠之詞的。朱熹的說法較為明晰地區別了“比”與“興”,因而對后世影響很大。
晚近以來,認為“興”是用與所詠之詞“全不相類”的“他物”來引起所詠之詞的說法,較為占據上風。清代姚際恒《詩經通論》就說:“興者,但借物以起興,不必與正意相關也。”《古史辨》派在討論什么是“興”的時候,更加強調了這一說法。例如,何定生說,興是“歌謠上與本意沒有干系的趁聲”,是“胡亂湊出來”的“意外的巧合”(《關于詩的起興》,《古史辨》第三冊)。顧頡剛則認為,作為興的“起首的一句”和作為所詠之詞的“承接的一句”“是沒有關系的”;之所以用這一句起興,一來是為了協韻,二來是可以借這一句來做個“起勢”。他并引宋代鄭樵《六經奧論》的話加強自己的論證:“凡興者,所見在此,所得在彼,不可以事類推,不可以理義求也。”并引用許多現代民謠中的起興,來說明興與所詠之詞無關,只是做個起頭而已(《起興》,《古史辨》第三冊)。
今人趙沛霖在其專著《興的源起——歷史積淀與詩歌藝術》一書中,試圖對興的起源和內涵作出深層的研究。他注意到聞一多《神話與詩·說魚》一文,已經指出興與隱語有某種淵源關系,興帶著偽裝和秘密活動,并具有預言的神秘性。趙氏認為,只有當人們的審美意識達到一定階段之后,才會把“他物”作為審美對象放到詩中詠唱。這些最初被人們用作詩歌起興的“他物”,是由于種種原始宗教信仰而被選中的,諸如圖騰崇拜、生殖崇拜等等,他稱之為“原始興象”。這些“原始興象”最初的含義,有一些還保存在《詩經》里,例如以鳥獸類作為“他物”起興的,其“所詠之詞”多為懷念祖先和父母,如《邶風·燕燕》、《衛風·有狐》等; 以魚類作為“他物”起興的,其“所詠之詞”多為愛情和婚媾,如《齊風·敝笱》、《陳風·衡門》等。由于原始宗教觀念的神秘力量,利用“原始興象”起興,不僅可以使詩人痛快淋漓地抒發主觀情感,還能有力地籠罩并帶起全詩。久而久之,原始興象和詩人主觀感情之間產生了習慣性聯想,成為一種趨于穩定的心態模式。到后來,人們遺忘了興象最初的宗教性含義,而沉淀為一種似乎只有形式上的美而沒有內容意義上的聯系的“興”。趙沛霖的研究,提供了《詩經》研究的新視角,有助于詩經學的進一步深化。
對于“六義”的詮釋,自古以來眾說紛紜,聚訟不息。目前得到多數人認同的,是風、雅、頌為詩歌的音樂上的分類,賦、比、興為詩篇的藝術創作手法。但各家的具體表述,又往往有所不同。這些問題,還有待于深入探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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