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學·“會通中西”的沈家本
光緒二十八年(1902),沈家本因袁世凱、劉坤一、張之洞的保奏而被任為修訂法律大臣,從而在其年逾花甲以后開始了一生中最為輝煌的時期。在清政府實行“變法”、“新政”和“預備立憲”的背景下,沈家本導演出了系統引進西法、會通中西以改造舊法,制定新律典,開創近代法學的一幕幕活劇來。沈家本的貢獻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提倡學習研究西法。出任修訂法律大臣后,為了使修律能達到“務期中外通行”的宗旨和收回領事裁判權的目的,沈家本以十分認真的態度,學習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律和法學。對西方法律曾 “逐字逐句,反復研究,務得其解”。他在論證這種學習的必要性時說:“泰西各國……十九世紀以來,科學大明,而研精政法者,復朋興輩作,乃能有今日之強盛,豈偶然哉?”(《政法類典序》,《寄簃文存》卷六)他又以日本的例子來說明:“日本舊時制度,唐法為多,明治以后,采用歐法,不數十年,遂為強國。是豈徒慕歐法之形式而能若是哉?其君臣上下,同心同德,發憤為雄,不惜財力,以編譯西人之書,以研究西人之學,棄其糟粕,而擷其英華,舉全國之精神,胥貫注于法律之內,故國勢日張,非偶然也。”(《新譯法規大全序》,《寄簃文存》卷六)他希望中國的法律學者,打破中西界限,學習西方法學家的精神,精研政法,興盛法學。他指出:“方今中國,屢經變故,百事艱難。有志之士,當討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國制度,觀其會通,庶幾采擷精華,稍有補于當世。”(《政法類典序》,《寄簃文存》卷六)
(2)主持翻譯西方法律法學著作。沈家本認為:“欲將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學,尤必編譯西人之書。”(《新譯法規大全序》、《寄簃文存》卷六)他遂向清政府申請每年撥款白銀兩萬兩由律例館組織人員翻譯西法著作。在其主持下,先后譯出《法蘭西刑法》、《德意志刑法》、《俄羅斯刑法》、《荷蘭刑法》、《意大利刑法》、《日本刑法》、《法蘭西印刷律》、《德國民事訴訟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海軍刑法》、《日本陸軍刑法》、《日本裁判所構成法》、《日本新刑法草案》、《日本監獄法》、《日本刑事訴訟法》等東西方法典,及《普魯士司法制度》、《日本刑法義解》、《日本法典論》、《監獄學》、《獄事譚》、《日本裁判所編制立法論》等法學著作,還有德國民法總則條文,奧國親屬法條文、法國民法總則條文,法國民法身份證條文,法國民法失蹤條文,法國民法親屬條文,《奧國民事訴訟律》、《德國強制執行法及強制競賣法》、《日本法律辭典》等。已譯未完的則有《德意志民法》、《德意志舊民事訴訟法》、《比利時刑法論》、《比利時刑法》、《比利時監獄則》、《美國刑法》、《美國刑事訴訟法》、《瑞士刑法》、《芬蘭刑法》、《刑法之私法觀》等。在中國近代史上,組織力量進行如此規模巨大而系統地翻譯西方法律和法學著作的舉動,沈家本是第一人。他使西方法學得以在中國的傳播,為開創近現代中國法學奠定了基礎。
(3)主張“會通中西”。當時的學術界,對中西文化和法律,有崇拜西學西法者,有墨守中學中法的,不一而足。沈家本對這兩種都失之偏頗的態度給予了批判:“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探明其法之本原,不過借以為炫世之具,幾欲步亦步,趨亦趨。而墨守先型者,又鄙薄西人,以為事事不足取。”(《裁判訪問錄序》、《寄簃文存》卷六)他主張“會通中西”,深探中法西法各自之本原,擷其英華,棄其糟粕,實行中西法互補。“我法之不善者當去之,當去不去,是之為悖。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不取,是之謂愚”(《裁判訪問錄序》,《寄簃文存》卷六)。沈家本從中西法的精神、特點分析,認為中西法律有會通的基礎和必要。他認為中法西法皆因情理以為法,這是會通的基礎。中法西法又各有所長,可以互相發明補充。“大抵中說多出于經驗,西學多本于學理。不明學理,則經驗無以會其通;不習經驗,則學理亦無以證其是。經驗與學理正兩相需也”(《王穆伯 (佑)新注無冤錄序》,《寄簃文存》卷六)。基于以上認識和主張,沈家本在要求學習研究西法的同時,仍應重視精研中律。“然不深究夫中律之本原,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雜糅之,正如枘鑿之不相入,安望其會通哉?”(《大清律例講義序》、《寄簃文存》卷六)“會通中西”是沈家本對待中西法律的態度,是其修律遵循的原則,是其修律過程中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
(4)修訂舊律,主持制定新律。沈家本等對《大清律例》進行修訂,廢除其酷刑,刪去過時條款,增加了一些新罪名,編定了《大清現行刑律》。又主持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一系列模仿西方資產階級的體例和內容的法律,使中國法律走上了近現代化的道路。
(5)創辦法律學堂和法學會。沈家本認為,“將欲實行新律,必先造就人才”(《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繕單呈覽并陳修訂大旨折》)。因此他創辦了法律學堂,規定學員兼修唐律、清律等中國律例和羅馬法、民法、刑法、國際公法等近代西方法律,聘請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松岡義正擔任主講。學堂宗旨是“研精中外法律” (《修訂法律大臣訂定法律學堂章程》)。幾年內,培養了不少兼通中外法律的人才,為近現代法學的發展打下了人才基礎。
1910年,北京法學界倡立法學會。沈家本“極贊成之,并捐資助之”(《法學會雜志序》)。法學會成立時,沈被推為會長。次年成立政法研究所,出版《法學會雜志》,沈家本極力支持,并為雜志作序。這些舉動,為近現代法學研究提供了組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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