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學·現代禮法學研究·港臺禮法學研究
港臺對儒家禮法學的研究一直沒有中斷,其成果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儒學研究,包括港臺現代新儒家的著作; 二是法學研究,主要為法史學的著作。港臺學者大多有留洋的經歷,外語較好,能迅速吸取西方學術思想和學術方法來研究中國傳統文化,并進行多角度的中西比較研究,但其中,亦有簡單比附之弊。此其特點之一。特點之二,港臺學術思想比較開放,各抒己見,不拘一格,新人耳目,但其中流為淺者,亦好作驚人極端之句,勇猛有余而嚴謹不足。特點之三,港臺是現代新儒家的大本營,對儒家學說,包括其禮法學的評價一般比大陸為高,但總體說來,似乎對儒家的心性之學研究得多且深,而于儒學的政治價值注重不夠。其中也有不少著作,一再肯定儒家之學是宗教或人文宗教,而作深入的分析論證稍嫌不足,且由于定其為宗教,對其政治法律功能自然關注不夠。
現將港臺地區研究和涉及禮法學的一些著作介紹如下:
①《中國法制史》,林詠榮著,(臺)1960年版。著者認為,就中國法制的形成而言,禮法同源。“禮乃起于群,成于俗;法乃出于禮,偏于刑”。初民社會,人類為求生存,勢必合群,“群的生活習慣所形成之范式,即為禮,……在許多生活范式之中較為重要之事項,由于群之領導者以公約方式強制群之構成分子必須遵行者,即為法”。關于中國法制的本質,作者舉出了三點:“法律與道德混同”,“法律與命令相等”,“公法與私法合一”。書中指出,“ ‘禮’乃道德在生活上之實踐”。所以,作者所謂之“法律與道德相混同”,實際也就是禮法混合為一。作者說:中國法制中,法律以道德為根基,而道德又以六經為準據,所以經義的效力,往往等于法律,或且高于法律。古代法典的編制,偏重刑典。律與令的內容,大部分為刑事法,小部分為行政法。“蓋吾國國民素重禮義,戶婚錢債田土大抵皆認為私人細故,不足重視,多讓諸禮教所形成之習慣為之支配”。
②《中國法制史概要》,陳顧遠著,(臺)三民書局,1963年版。陳先生曾于1934年著 《中國法制史》,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發行。三十多年后,作者已不能滿足于那本書,才有著一部五卷本中國法制史的構想,然因公務、課務等不能排除,未遂所愿。這部《概要》系三民書店約稿。《概要》的第三編“后論”中有專章討論“禮刑合一”。作者稱:“禮”“實為一切規范之總稱,有勸人為善之道德律,有出禮入刑之社會律,有安邦治國之政事律”。認為:“禮肇于‘俗’而生于 ‘祭’”,“禮別于 ‘儀’ 而歸于 ‘法’。”指出:禮是“廣義之法”,“律亦受其支配也”。
③《中國法制史概要》,張金鑒著,(臺)正中書店,1973年版。作者認為,中國古代的“法”,側重于刑法,“而刑罰者實始于兵終于禮”。并指出:“禮為政本,法以輔之,這是中國法治的一貫精神。”
④《先秦法律思想與自然法》,耿云卿著,(臺)商務印書館,1973年版。作者征引著名法學家梅仲協先生的話:“儒家常稱自然法為禮”,認為儒家的禮就是西方的自然法,并作了一番論證。
⑤《法律思想研究》,何孝元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0年。作者認為,法家與儒家的不同,“系在禮與法的關系”,而“人治與法治,”亦屬儒法兩家主要爭點之一。作者十分肯定地說: “儒家素主自然法”。
⑥《中國法律與法治思想》,王沽卿著,1982年版。作者認為,禮是自然法則。“禮為本于人性之自然秩序,為人類之自然法則,一切行為之規范”。書中還指出,孔子力倡“以禮治國”、“為政以德”、“為政在人”,但“非謂為政不需法度,惟于法度之外,更重視推行法度之人而已”。
⑦《孔子思辨方法評論》,譚宇權著,(臺)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書中設有“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的政治思想”等章。作者說,“禮”,“實包含了整個孔子所謂的:包含五倫關系的禮,也包含了當時的國際法。并且由于這些禮法,具有法律的性質,所以所謂 ‘禮’,即當時維護社會秩序的 ‘不成文’法律”。作者認為,“孔子的思想確實是根源于古代的禮法制度,然后才建立起來的”;“孔子主張的法律是具有實質道德意義的禮法,或者是專指合乎‘倫理’的禮法”; “孔子法律思想的特質為 ‘仁’ ……”是“‘仁’的禮法”。
⑧《孔孟老莊思想的平等精神》,傅武光著,(臺)文津出版社,1990年。作者認為,儒家的法律思想“以自然法為主,實證法為輔”。“禮,泛指以仁、義、敬、讓等為內容的有形無形的行為規范。都相當于現代所說的 ‘自然法’。”
⑨《荀子思想體系》,姜尚賢,(臺)復文圖書出版社,1990年增訂版。作者認為,荀子 “弘揚道統”,“給儒家劃出一個新的紀元”,“荀子學說的中心思想便是禮義”。荀子的禮治思想與孔孟不盡相同,“孔孟所說的禮治是偏于律己的,是重視內心的自覺,而荀子所說的禮治是偏于治人的,是重視外形的制裁”。荀子的禮治思想是過渡到法家的法治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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