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制·宋代科舉制的改革與發展·強化科舉法規,嚴防營私舞弊
(1)清除薦舉制殘余。太祖乾德元年(963)下詔禁止朝廷臣僚“公薦”,杜絕公開“通榜”。太宗、真宗、仁宗又接連下詔重申。
(2)實行“互保連坐”,完善報考手續,規定考選士人時,必須“先稽其版籍,察其行為,每十人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宋史·選舉志》)。淳祐九年(1249)針對一人用乳名、曾用名、現用名和字等多名報考情況,規定:“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宋史·選舉志》)寶祐年又規定士子赴禮部考試時,要持有加蓋層層官印的身份證明,以杜絕冒籍、冒名之弊。
(3)確立彌封和謄錄法。彌封亦稱封彌、糊名,即把考卷上姓名、籍貫家世等封蓋起來,使考官“莫知舉子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用情于其間”(《歐陽文忠公集·奏議集》卷一七《論逐路取人札子》)。糊名法創于唐代,《隋唐嘉話》記:武后當政時“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至北宋,糊名之法逐步自上而下形成定制。為防止考官對彌封后試卷上的字跡和密記辨認以徇情,又實行謄錄(“易書”),即將考生試卷另行謄錄后方交考官評閱。彌封、謄錄之法的確立,標志著科舉制日臻完備。
(4)實行鎖院、回避與別頭試。鎖院之制源于五代,宋淳化三年 (992),翰林學士蘇易簡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鎖宿不出(《文獻通考·選舉三》),以示回避,杜絕請托,此后遂成常制。省試考官鎖居多則五十余天,殿試負責人員一般鎖院三日。“別頭”之名始于唐代,《舊唐書·選舉志》:“禮部侍郎親故,移試考功,謂之別頭。”別頭試亦稱別試,即將考官的親屬別置考場應試,以行回避。此外,還有類試、牒試、宗子試等考試中的回避措施。
(5)實行層層復試。復試之法始于唐代,為當考官被指控有舞弊行為時所用。宋代,省試復試始于太祖乾德三年(965)。開寶六年(973),因李昉知貢舉以情取舍,太祖親行復試,遂成定制。至南宋理宗時,鄉貢、監補,省試均有復試。
(6)建立考場監守門禁及巡察制。唐代已有御史監試之法。貢院大門、中門均遣官監守,以防挾帶。至宋雍熙二年(985)為定制。并加巡察考場之制,詔禮部試,分差官廊下察視,防范私相授受。南宋理宗時,還給“告捉懷挾、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重獎 ( 《宋史·選舉志》)。
(7) 明令禁止考官與考生間結黨。建隆三年(962),太祖詔令:及第舉人“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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