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秦漢的音樂活動·樂律學研究成果
秦漢之際,曾經在先秦達到輝煌高峰的鐘磬之樂因文化的轉型而衰落,絲竹相和、鼓角簫笳的新樂種相和歌、鼓吹樂居有主流地位。與鐘磬音樂相關的樂律知識雖在民間樂調中傳承,但在官府中卻近于失傳。在兩漢經學中,經學家幾乎是在音樂史料嚴重散佚的情況下,對前代學說作纂集整理。《史記》原撰《樂書》早佚,后人以《禮記·樂記》文字補入。《律書》雖存,也已摻入歷書、兵書文字,且有重要篇章散佚。東漢班固據前人文獻編撰的《漢書·律歷志》與出自東漢蔡邕、劉洪之手的 《后漢書·律歷志》,皆為兩漢樂律學重要文獻,反映當時的學術成就。
兩漢樂律學在著眼點上,基本上是循著單一律制的三分損益管律的思路進行的,甚至在經學家的誤導下走上神秘難解的道路。限用三分損益法與拘守管律,導致旋宮中出現不可克服的矛盾。宮廷雅樂中的旋宮實踐,出現“唯奏黃鐘一宮”的局面;俗樂中的樂調理論,已經無法從以往經籍所載宮調體系及命名尋找根據,弦律實踐中形成的宮調系統還處于經驗性階段。這恰恰是有漢一代音樂轉型在樂律學領域的反映。
在這一時期,被認為獨能擺脫偏見,在學術上有所創新的樂律學家是今文易學“京氏學”的開創者京房。經司馬彪整理的《后漢書·律歷志》,所記京房六十律尤為詳備。京房的獨特貢獻是提出“六十律”律制。他提出這一問題的直接原因是前人三分損益律制計算方法,最終不能在生成十二律后由仲呂律返回到黃鐘律,而是要比出發律黃鐘高一個“古代音差”(24音分)。京房從律學思維的精微性出發,希望得到五度生律中黃鐘律的還原。他大膽突破十二律限定,以三分損益法連續推算至第五十三律時,便得到了和出發律黃鐘只有3.51音分之差的 “色育”律。這已經極大地縮小了使黃鐘不能還原的律數。這種接近五十三平均律的律學計算法 (歐洲到十六世紀才出現五十三平均律理論),開創了前所未有的律學成就。
京房把六十律看成十二律的延伸,而不完全脫離傳統的十二律制理論框架。他將六十律的推衍比喻為八卦的衍變,稱“十二之變于六十,猶八卦之變于六十四也”。他囿于“天人合一”的思維模式,在數理計算中強求律數與天文歷數的相合,致使其律學理論價值受到削弱。但是,京房六十律理論的實踐意義在于他首先從律學理論上確立了 “變律” 的地位。“變律”的實際運用可以追溯到先秦鐘律,它對后人的啟示可以推至宋代蔡元定的“十八律”理論。另外,與當時的器樂演奏以及管律計算不作管口校正相關,京房還指出以管定律與用弦定律相比不甚精確的缺陷。他指出,“竹聲不可以度調”。制作了十三弦的“準”,提出“作準以定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可見,京房之所以主張以弦律為準,是從實踐上為其六十律理論中變律的使用謀求合法地位。這實際上是肯定了變律的實踐意義,為音樂演奏中不必恪守三分損益律制而獲得一種靈活性開辟了道路,并啟發了后人以多種方式尋求解決三分損益律生律 “往而不返”難題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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