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學·墨家學派及其十大主張·尚同
墨子認為,遠古時代沒有刑政、政長,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人,各有各的是非標準和道德準則即義,并且皆自是其義而非人之義,所以產生“交相非”的現象。在物質分配中,“厚者有斗,而薄者有爭”,結果使天下亂成一團。基于這種狀況,人們便“選擇賢良知辯之人,立以為天子,使從事乎同一天下之義”。又選擇賢良者以為三公,為天子之助手。又分天下萬國,立諸侯國君,使同一其國之義。又擇其國之賢者,置為鄉里之長,以同一鄉里之義。墨子認為,從天子到鄉里之長,都是為萬民興利除害而設,并非為了個人利益。
墨子把國家政權職能歸納為三點:第一,同一天下之義,逐級統一思想和行動,以上級之是非為下屬之共同是非。“上之所是,亦必是之,上之所非,亦必非之”。鄉民必須上同于鄉長,鄉長率鄉民上同于國君,國君率國民上同于天子。第二,同一天下之情,下級必須逐級向上報告下情,不能慝情不報。有善必舉,有惡必告。見惡賊者不告與惡賊者同罪。第三,同一天下之賞罰,法律上的賞罰,必須與輿論上的毀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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