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學·明代
明初制定 《大明律》時,丞相李善長等建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大成,今制宜遵唐舊。”太祖從其言。(《明史·刑法志》)從而確定以唐律為明律的范本。“洪武元年,(太祖)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明史·刑法志》,在此基礎上制定明律。洪武七年完成的《大明律》篇目一準乎唐,分十二篇,660條。受唐律影響極大,又經數次修訂,洪武三十年頒布的《大明律》確立了七篇體例,除第一篇名例不變外,后六篇則按六部分類,將《唐律》從衛禁到此獄十一篇的內容分別列入吏、戶、禮、兵、刑、工六篇,使“千數百年之律書,至是而面目為之一大變者”。(《唐明律合編》)。這種體例,后人認為是分類貼切,內容集中,條理清晰,文字簡明。立法技術更趨成熟。這與對唐律的深入研究分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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