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學·前宋(慈)學時期
我國最早的法醫檢驗可以追溯到西周,據《禮記·月令》載,周朝于“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漢人蔡邕對此段文字有解釋:“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言民斗辨而不死者,當以傷、創、折、斷深淺大小正其罪之輕重”(《玉燭寶典》卷七,《七月孟秋之七》)。可見西周在刑事檢驗中對傷的幾種情況在法醫學上已做了區分。到秦代,法醫檢驗有較大進步。《云夢秦簡》中的《封診式》記載了不少這方面的資料,如在活體檢查方面,有外傷、流產和麻風病的鑒定例;在尸體檢驗方面,有他殺與自縊而死的鑒定例,且記載非常詳細。這些說明秦代的法醫檢驗已達到一定水平。
唐朝的檢驗制度比較完備。唐律規定法醫檢驗的對象有尸體、受傷者及詐病者,檢驗不實要負刑事責任:“諸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律文給傷下了定義:“見血為傷,斷肢為折。”還規定了損傷程度、詐病、自殘、墮胎、年齡、廢疾、篤疾等法醫活體檢查方面的問題。
宋朝法律關于法醫檢驗的規定更加詳備,對施行檢驗的官吏之職位、職責、失職的處罰,對初檢、復檢、免檢的條件和程序等都有明確規定,還要求檢驗官吏必須填寫《驗狀》、《驗尸格目》、《檢驗正背人形圖》等圖表。隨著檢驗制度的完備,檢驗技術的進步,系統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誕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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