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文化的社會功能·儒學與科舉·科舉取士
儒家尚賢理想落實在制度上的事跡應該說早已有之。但古代的典籍大都缺乏常識上的事實根據,所以我們對此故可暫且存而不論。有規模的選舉制度的正式開端可以說開始于漢代。漢世每由天子下詔求賢,有所謂“察舉”和“征辟”。察舉是由州、郡等地方長官在自己管轄區內進行考察、選拔統治階級所需之人才。朝廷提出某類人才的名目,如“賢良方正”、“孝悌力田”、“直言極諫”、“茂材異等”、“賢良文學”、“孝廉”、“秀才”等,由各地郡守國相考察推舉給中央政府,經過考核,任一官職。征辟則是由皇帝或地方長官直接進行征聘。一般說來,天子下詔,遍令全國地方官推薦,但每次所舉不過一或二人,又由于缺乏嚴密的考核評審標準,所以察舉、征辟幾乎類似于推薦保送制。東漢光武之后,雖規定有廷尉、大司農、將軍、監察御史等每年察舉廉吏、茂材各一人或二人,使察舉成為定期性的活動。但不到二十年,竟弊端叢生。東漢末年,竟然出現了“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葛洪《抱樸子》卷一五)。的奇怪現象。漢明帝鑒于此曾有詔曰:“……今選舉不實,邪佞未去,權門請讬,殘吏放手,百姓愁怨,情無告訴。”(《后漢書》卷二)
魏晉南北朝承緒兩漢之舊制,仍以察舉為仕進之途,但選舉的責任則由地方官吏而轉歸新設的“中正”官。各州設大中正,郡設小中正。大、小中正,都由中央選派當地“賢有識鑒”的官員擔任。大、小中正將自己所轄區內的人物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中央政府根據中正評定的等第授予官職。這就是所謂的九品官人的選舉法。“九品官人法”是魏文帝曹丕采納了吏部尚書陳群的建議而設立的選拔官吏的制度。它與兩漢以來的推舉孝廉秀才原不相同,起初只在于“選擇州郡之賢有識鑒者,為之區別人物,第其高下”(杜佑《通典》卷一四)。但因為后來吏部任官均由中正推舉,“銓第等級,憑之授受,未免乖戾”(同上),遂使漢代以來的察舉舊制反而淪為次要的了。
九品官人法實施之后,孝廉察舉遂廢而不行,甚或如荀彧、賈詡、王修等人居然未經考試即舉孝廉,原以公平的方式考察德行的理想也就隨之而落空。但九品官人法的實施之初,仍能貫徹曹操“唯才是舉”的原則,評定人物主要看才能,因此多少改變了東漢以來州郡名士操縱輿論、左右薦舉和征辟的局面,能夠選拔出一些比較有才能的人才充實官僚機構。然而,晉朝以后,隨著豪門世族力量的發展,大、小中正都為世家大族所把持,從而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弊端,使有才能的寒士發出了“貴胄躡高位,英俊沉下僚”的慨嘆。“九品官人法”于是也就完全轉化成了鞏固門閥勢力的工具了。
漢代學者通過經學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思想。經學發展到東漢走上了繁瑣、支離破碎的地步,不顧經學的內容,就事論事,就字論字,割裂經學體系,又附會陰陽五行學說。于是,經學走上了末路。經學在漢代有它存在的必要性。當時做官的重要途徑就是讀經。九品官人法的實施在客觀上使學者擺脫了讀經的道路,而只要靠門第出身就可走上仕官之途。這樣在客觀上就提供了擺脫經學的條件,使兩漢經學逐漸讓位于魏晉玄學。儒學也因此由盛而衰。于是有人遂提倡至少必須測驗所舉孝廉的經學知識:“(魏文帝時),三府議:‘舉孝廉,本以德行,不復限以試經。’(華)歆以為‘喪亂以來,六籍墮廢,當務存立,以崇王道。夫制法者,所以經盛衰。今聽孝廉不以經試,恐學業遂從此而廢。若有秀異,可特征用。患子無其人,何患不得哉?’”(《三國志》卷一四)
但魏晉南北朝三百多年間,士族門閥勢力強盛,九品官人法遂盛行不衰。但隨著世家大族日趨沒落,寒門地主的勢力則日益上升。九品官人法的積弊也日漸明顯,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于是,自覺地打破門第的社會要求已經出現。北周時,蘇綽起草的六條詔書,其中第四條就這樣說道:“天生蒸民,不能自治,故必立君以治之。人君不能獨治,故必置臣以佐之。上自帝王,下及郡國,置臣得賢則治,失賢則亂,此乃自然之理,百王不能易也。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刺史府吏則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自昔以來,州郡大吏,但取門資,多不擇賢良;末曹小吏,唯試刀筆,并不問志行。夫門資者,乃先世之爵祿,無妨子孫之愚瞽;刀筆者,乃身外之末材,不廢德行之澆偽。……今之選舉者當不限資蔭,唯在得人。茍得其人,自少起廝養而為卿相,伊尹、傅說是也,而況州郡之職乎。茍非其人,則丹朱、商均雖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況干公卿之胄乎。由此而言,觀(官)人之道可見矣。”(《周書》卷二三)
蘇綽要求打破門第界限,反對以門第取士。他的言論顯然是針對“九品官人法”而發的。蘇綽的見解可以說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轉變。因為隋朝的典章制度源自北周,而北周的政治制度正是由蘇綽奠基的。所以,蘇綽的上述見解必然會影響隋的政策。
一般認為,中國科舉考試制度開端于隋代。杜佑曾有“煬帝始建進士科”的說法。這個說法為后人所沿襲,我們也大致可以接受這一看法,因為“科舉”一詞是隋代以后才普遍使用的,“進士”之名作為科目肇始于隋,“明經”亦同。更為重要的是,從此以后一千多年,以科目取士正式成為了歷代政府所公認的最可靠的取士方法。
隋統一中國以后,曾一度實行“九品官人法”。但九品官人法流弊甚多。文帝時,代理吏部尚書盧愷、侍郎薛道衡堅持以門第高低作為選用人才的標準,結果是“譖愬紛紜”,盧、薛二人都受到了“除名為百姓”的處分。文帝開皇(581— 600)年間,終于以分科舉人取代了魏晉以來的九品官人的制度。
隋首科舉
開皇三年(583)正月,詔舉賢良。開皇十八年(598)七月,“詔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志行修謹、清平干濟二科舉人”。煬帝大業三年(607)四月,詔文武有職事者,以孝悌有聞、德行敦厚、節義可稱、操履清潔、強毅正直、執憲不撓、學業優敏、文才秀美、才堪將略、臂力驍壯十科舉人。大業五年(609)六月,詔諸郡“以學業該通,才藝優洽;臂力驍壯,超絕等倫;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強御四科舉人”。這里的“二科舉人”、“十科舉人”、四科舉人”,雖然只是偶一行之,并沒有成為一種制度。但是,科舉這一名稱,卻和分科舉人有關。煬帝“置明經、進士二科”,以“試策”取士,在中國選舉史上揭開了新的一頁,科舉制度從此開始了。
隋的考試在科目上有賢良、明經、二科、四科、孝悌、廉潔、進士、秀才等。科目雖有增加,但大致說來仍沿襲前代。此時的科舉仍缺乏嚴格的選拔程序,多由皇帝下詔征辟,由州郡薦舉。考試方法為“策”。可見,隋的科舉可以說只是對九品官人法的任官方法稍加修正,還缺乏有系統的規模。
唐開明經、進士科
到了唐代,科舉制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唐高祖武德五年(622),詔開進士科取士。唐代考試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每年分科舉行的稱常科,由皇帝下詔臨時舉行的稱制科。常科和制科性質不同,因而在考生的來源、考試的內容和方法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
常科的考生,有兩個來源:一是生徒,一是鄉貢。在唐代,中央和地方都設有學校。中央有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地方有州、縣學。這些學校的學生都有一定的名額。學生的入學年齡和學習年限,也都有明確的規定。學習的內容主要是《詩》、《書》、《易》、《周禮》、《儀禮》、《禮記》、《左傳》、《公羊傳》、《穀梁傳》等儒家經典。每年冬天,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以及各州縣學都要將考試合格的學生送尚書省參加考試。這些考生叫做生徒。那些不在學校學習而學業有成的人,則向州縣“投牒自舉”,也就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考試合格,由州送尚書省參加考試。這些考生隨各州進貢物品解送,所以稱為鄉貢。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經、俊士、進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開元禮、道舉、童子等。其中明經、進士兩科是唐代常科的重要科目。以詩賦取者,謂之進士;以經義取者,謂之明經。
唐代科舉考試的方式大約有下列五種:
一、帖經,類似今日的填充題。“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開,惟一行,凡帖三字,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杜佑《通典》卷一五)
二、墨義,謂以經義試士,令其筆答,對口義而言,故曰墨義。
三、口義,以上兩種一般合稱為帖經。若貼經題以口試為之,則稱為“口義”。
四、詩賦題,唐時進士一科,例必試詩賦,或稱為“雜文”。
五、策,一般稱為時務策。策的原意是謀略。時務策專以當時的政治得失錄成試題,由考生回答,是為策。另有以經史為題的,亦可稱策。唐代所試的多為時務策。
明經、進士兩科,最初都只是試策,考試的內容是經義或者是時務。太宗貞觀八年(634),進士科加試讀經史一部。高宗調露二年(680),進士科加試帖經。永隆二年(681),明經加試帖經,進士加試雜文。玄宗天寶年間(742至756)規定:明經先試帖經,次試經義,最后試策。進士先試帖經,次試詩賦,最后試策。后來,兩科的考試內容雖有所變化,而其基本的精神則是:進士重詩賦,明經重帖經墨義。因為帖經墨義只要能讀熟經傳和它的注釋就可以中式,而詩賦則需要具有一定的文學才能。而錄取的名額,明經又遠比進士為多。明經科得第的,每年有一、二百人。而進士科得第的,有時只有幾人,有時十多人,有時二十多人,最多也不過三、四十人。因此,當時流傳著這樣的說法,“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王定保《唐摭言》卷一,《散序進士》)。可見,唐眾科之中最貴進士科。
進士科地位的提高對文學和學術有重大的影響,促成了唐詩和傳奇的發達,造成了山林讀書、隱逸求仕以及私家講授《文選》經史的風氣,至宋代遂有書院制度的出現等。
由上可見,唐代的科舉考試制度較之隋代已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唐代科舉的規模及其嚴謹卻遠不及明清。
上一篇:宗教與祭祀·儒學祭祀文化的特征·祭祀的宗法性
下一篇:宋明理學·儒禪之辨·程朱理學與禪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