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地君親師—宗教與祭祀·儒學祭祀文化的特征·祭祀的宗法性
宗法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一項非常重要的社會制度。“宗”,甲骨文、金文為會意字,“宀”為房屋象形,“示”為祖先的牌位?!墩f文》:“宗,尊祖廟也。”王筠《說文句讀》:“宀示者,室中之神也,天神地祇,壇而不屋,人鬼則于廟中祭之?!惫痧ァ墩f文義證》:“宗,祭祖之稱室也,故廟曰宗廟?!笨梢姟白凇钡谋玖x是指祭祖的神廟。以后的“宗族”、“宗子”、“大宗”、“小宗”等詞語都與“宗”的本義有關。如宗族,是指祭祀共同祖先的同族人;宗子,是指父家長權力的繼承者,因為只有他才有主持祭祀遠祖的權力,故曰宗子。祭祀祖先源于父系氏族社會對男性祖先的崇拜,并由此產生了以父系氏族內部對父家長權力的繼承法、同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規定為主的所謂宗法。進入階級社會后,宗法制度逐漸形成,到周代則完全成熟,成為調節統治階級內部關系,維護貴族世襲統治,奴役勞動人民的工具。宗法制度有四個要素:一是以父子血緣關系為基礎,將同姓同氏的人聯合成一個絕對聽命于宗子的宗族組織。二是祖先崇拜,它規定同宗族的人尊崇共同的祖先,同受宗法制度的約束。三是權力財產繼承法,它規定同宗族的人們必須遵守父死子繼的原則,嚴格區分嫡庶,突出宗子的地位。四是等級關系,它規定在宗族內部依血緣關系區別尊卑親疏,履行各自的權力和義務。在以上四個要素中,核心是繼承法,由此而有不同層次的大宗小宗。大宗要永遠統小宗,小宗要永遠尊崇大宗。由于宗法制度最重父權和父系血統,所以它需要人們具有強烈的親祖觀念與感情。儒學直接產生于宗法等級社會的土壤,因此它的學說在本質上就具有強烈的宗法理論色彩。
不歆其祀
儒家理論的宗法性,在祭祀上表現得非常突出。按照宗法事理,凡祖先祭祀,只祭本族的祖先,而不祭別的宗族的祖先,以此來劃分族內親屬關系和加強族與族之間的宗法關系,相互之間不得僭越,即所謂“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左傳·僖公十年》),“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左傳·僖公三十一年》),“非是族也,不在祀典”(《國語·魯語》)。反之,如果同宗族的其他分枝(小宗)不祭祀共同的祖先,就要受到責難,甚至會帶來滅頂之災?!蹲髠鳌べ夜辍罚骸百缱硬混胱H谂c鬻熊,楚人讓之。對曰:‘我先王熊摯有疾,鬼神弗赦,自竄于夔,吾于是失楚,又何禮焉?’秋,楚成得、斗宜申帥師滅夔?!弊H谂c鬻熊是楚人的始祖遠祖,夔是楚宗族的一支小宗所立之國,夔君不祀列祖列宗,楚便以此為借口滅掉了夔??梢娂漓氲淖诜ㄐ?,不單是一般的宗教問題,而且是嚴肅的社會政治問題。祭祀的宗法性,更多地表現為祭祀的等級化?!抖Y記·祭統》說:“祭有十倫焉:見事鬼神之道焉,見君臣之義焉,見父子之倫焉,見貴賤之等焉,見親疏之殺焉,見爵賞之施焉,見夫婦之別焉,見政事之均焉,見長幼之序焉,見上下之際焉?!痹谌寮壹漓胫?,最重要的是“天地之祭,宗廟之事”(《禮記·禮器》)。敬天法祖被視為天下之通義,其順序是祭天地在前,祭祖在后。但在實際上祭祖比祭天地更重要,祭天地的宗法等級化,是由祭祖的等級化派生出來的。
祭祀等級
在宗法制社會中,大宗小宗不僅政治地位不同,連祭祀祖先的權力也涇渭分明。只有大宗才對祖先有主祭權,小宗只能陪祭。大宗上祭至遠祖和始祖,有所謂百世不遷之祭;小宗只上祭至本氏族的近祖,有所謂五世而遷之祭。祭祀的宗廟制度,也按人的等級來制定:“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士一廟,庶人祭于寢(庶人不能立宗廟,祭祖只能在家中舉行)。”(《禮記·王制》)這樣一來,宗法與政治組織合而為一,祭祖的政治意義就十分突出了。宗廟祭祀的斷絕或祭主的變更,與政權的喪失或易主成為一致。因此,史書在記述國家的滅亡時,常常使用“不祀”、“七廟隳”、“絕其祀”等詞語,以祭祀的斷絕作為亡國的標志。
商周十供。商周兩代所鑄造的祭器,距今已有二、三千年,為孔府瑰寶,系清乾隆帝御賜。
宗法制度本是為了維護統治秩序而制定的,祭祀的宗法性也在于維護人倫社會的等級秩序:“祀所以昭孝息民,撫國家,定百姓也?!?《國語·楚語》)如果下級貴族逾越規定,就意味著某種野心,叫做僭越?!抖Y記·郊特牲》說:“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而公廟之設于私家,非禮也,由三桓始也。”按照宗法制度,天子嫡子為天子,支子為諸侯;諸侯嫡子為諸侯,支子為大夫。諸侯不允許有天子的祖廟,大夫不允許有諸侯的祖廟。而春秋時魯桓公的后裔仲孫、季孫、叔孫三氏族(史稱“三桓”)都以大夫的身份在族內設諸侯廟(即魯桓公廟),這樣做就是“非禮”。春秋中期以后,一些諸侯開始強大。春秋末期以后,一些諸侯國內的大夫也日益強大,紛紛僭越宗法祭祀制度。例如禘禮是五年大祭先祖之禮,而且規定“不王不禘”(《禮記·喪服小記》),只有天子才有資格舉行這種祭禮。但是魯國諸侯卻“以禘禮祀周公于太廟”(《禮記·明堂位》)。不僅魯國國君僭用禘禮,而且魯國的大夫也僭用禘禮:“七月而禘,獻子(即孟獻子,魯國的大夫)為之也?!?《禮記·雜記下》)所以,痛感“樂崩”的孔子,對在魯國舉行完全不應該舉行的禘禮非常氣憤,他說:“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論語·八佾》)意思說禘祭的禮,從第一次獻酒以后,孔子就不想看了??梢?,孔子反對違反宗法禮制祭祖的越軌行為的鮮明態度。
祭祀理論之宗法烙印
在祭祀行為宗法等級化的同時,儒家的祭祀理論也深深地打下了宗法的烙印。自天地萬物神靈被人格化后,儒家也就對這些神靈作出如同社會生活中那樣的上下尊卑的等級之分。在人的世界有統治全國的天子,神的世界也就有管理群神的上帝;既然人的世界有等級,那么,天地自然萬物諸神也應有大小,而且兩者之間都應有對等的關系;因此,對神的祭祀也要分等級?!抖Y記·王制》說:“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薄抖Y記·曲禮下》說:“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遍。諸侯方(指本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遍。大夫祭五祀,歲遍。士祭其先?!碧熳雍吞斓鄱际莾蓚€世界的最高統治者,因而祭天當由天子;諸侯統治限于封國,因而只能祭封國內的神祗。天子一統天下,有資格祭天下名山大川,而諸侯則只能祭本國境內的山川。至于對社神的祭祀,也有嚴格的等差。天子、諸侯、大夫、庶民各有屬于自己的社,等級規格名稱也各不相同。天子為天下群姓所立的社叫太社,天子自立的社叫帝社或王社。諸侯為封國群姓所立的社叫國社,諸侯自立的社叫侯社。大夫以下,以宗姓聚居而立的社叫州社,最低階層的社叫里社。孫希旦《禮記·郊特牲集解》說:“天子之社,祭畿內之地祗也。諸侯之社,祭一國之地祗也。州社,祭一州之地祗也。大夫以下,成群立社,亦各視其所居之地,以為神之所生而祭之者也。”社神有大小尊卑之分,社壇有窮富貴賤之別。祭天地神靈的活動必須依照等級尊卑的具體規定進行,社會階層越低,所祭的神靈就越小越少。祭神的祭品、禮器、儀式也要隨祭者、神靈等級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祀加于舉,天子舉以太牢,祀以會;諸侯舉以特牛,祀以太牢;卿舉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舉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魚炙,祀以特性;庶人食菜,祀以魚。上下有序,民則不慢。”(《國語·楚語》)盛裝供獻給神的食品的器具是祭祀禮器中的一種,即所謂“鼎簋壺豆”,或簡稱為“鼎簋”。按照宗法制度,庶人用陶器,貴族主要用青銅器。在貴族階層中,天子用九鼎,諸侯七,大夫五,士三或一。與鼎相配套的其他盛祭品的器具,如俎、簋、籩、豆等的數目,都依等級的不同而有相應的規定。凡此種種,等級森嚴,如果違反規定,超過標準,就是“僭越”、“非禮”,就屬于“淫祀”,就是野心的表現。例如日食發生,天子、諸侯各有不同的祭天儀式:“天子不舉,伐鼓于社。諸侯用幣于社,伐鼓于朝。以昭事神、訓民、事君,示有等威?!?《左傳·文公十五年》)這是說,當日食發生時所舉行的祭禮是:天子減膳撤樂,在社內擊鼓,諸侯只能用玉帛祭神于社,擊鼓于朝(宮廷),用這種禮儀來表示事奉神靈、教訓百姓、事奉國君,并表示群臣的威儀各有一定的等級。可是,魯國則“鼓,用牲于社,非禮也”(同上)。《左傳》的作者為何批評魯君“非禮”? 這是因為諸侯伐鼓應當在朝,不當在社;在社當用幣祭,不當用牲祭。現在魯君不但在社擊鼓,而且在社用牲祭,這是以諸侯之位,僭用天子之禮,它破壞了等級制度,攪亂了統治秩序。
統治者之所以要建立宗法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防止各級貴族之間對權力和財產的爭奪,為了規范人民的思想。貴族間爭權奪利就會破壞貴族統治的內部秩序,人民不安于等級規定的方式生活,就會犯上作亂。歷朝統治者總是竭力將“尊尊”、“親親”的宗法等級思想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敬天法祖的祭祀自然也不在例外。而且,祭祀活動對于宣揚宗法思想,培養等級觀念,確定各階級各階層的社會地位和生活秩序是極好的形式和絕好的機會。所以,儒家宣揚的具有宗法性的宗教祭祀,不僅為統治者所采用,而且成為國家政治中無與倫比的重要大事。盡管從春秋以后,“天子微,諸侯僭,大夫強,諸侯脅,而天下之禮亂矣!”(《禮記·郊特牲》)但歷代封建統治者都特別強調和注重祭祀的等級化,其根本原因,也正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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