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賢與能—選舉制度·儒家思想影響下的歷代選舉制度·漢代的選舉制度
漢高祖二年(前205)天下尚未統一時,由于爭奪政權的需要,即已有求賢之舉。當時的求賢主要是立“三老”,即“舉民年十五以上有修身能率眾為善者立以為‘三老’”(《漢書·高祖紀》)。“三老”是掌教化的,而且必須是“修身能率眾為善者”,說明漢高祖吸取了儒家“為政以德”的思想以安定人心,維持政權的穩固。高祖十一年(前196)正式下達了求賢詔:
“……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酂侯下諸侯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其有意稱明德者,必身勸,為之駕,遣詣相國府,署行、義、年。有而弗言,當免。年老癃病,勿遣。”(《漢書·高帝紀》)
詔書中規定了一些舉薦賢才的具體要求和程序,但未規定賢才的具體標準,所以只能算一個原則性的號召,可視為后來察舉制的先聲。
漢文帝二年(前178)又下詔,要求官吏“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書·文帝紀》)。文帝十五年(前165)再次下詔,令公卿郡守選舉賢良到中央,由文帝親自策問,要求賢良方正針對時政提出建議,建議要“周之密之”,封好呈文帝親自拆閱,評定高下,實為對策、射策考試方法的起源。
文帝實行賢良對策,是漢代考試制度的前奏。不過漢初的各級官員多數仍為隨高祖打天下的功臣名將,選舉人才的要求并不十分迫切。加之漢初貴黃老,尚無為,對選舉制度不甚重視,所以皇帝下詔求賢不過是一時心血來潮,偶然為之。從詔書內容看,既無一定標準,更無固定時間及名額限制,因此這時尚未形成制度,在實踐過程中官吏也感到無所適從,難以應付,故收效也不大。
漢武帝以前,選用官吏的辦法大致有三:一是靠門蔭做官,世胄承襲,即“任子”;二是靠輸財為官,即“納貲”;三是靠年資以超升,即“積久以致官”。顯而易見,這些選官辦法不僅范圍狹窄,而且所選官吏沒質量保證。漢武帝時大儒董仲舒在《賢良對策》中肯切地指出,造成當時吏制腐敗的原因正是這些選舉辦法。因此,他在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建議的同時,又建議由諸侯、郡守、二千石每年從所屬的吏民中選舉二人。根據董仲舒的建議,漢武帝下詔,令郡國舉秀才、孝廉。據《漢書·董仲舒傳》記載:“州郡舉茂才、孝廉,皆自仲舒發之。”可見儒家學者對封建時代選舉制度的建立是立下了汗馬功勞的。
但是詔令下達之初,各郡國對舉孝廉并不予以重視,個別州郡甚至一年也舉不出一人。為此,元朔元年(前128),漢武帝再次下詔,重申舉秀才、孝廉,并嚴令:“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漢書·武帝紀》)如此一來,各地才認真加以對待,從而保證了選舉制度的貫徹實施,并逐步完善。
獨尊儒術的局面形成以后,儒家的經術和儒家的倫理道德遂成為選舉制度的主要人才標準,這從漢代選舉制度形成以后的幾種選舉方法中都可以看出來。據《文獻通考》卷二八所言:“按漢制,郡國舉士,其目大要有三:曰賢良方正也,孝廉也,博士弟子也。”
賢良方正為至重
賢良方正可說是漢代級別最高的選舉科目,它屬于皇帝親自取士,目的是為中央選拔具有文學才能的上層統治人才,故又稱賢良文學。選舉對象可以是平民,但實際上多數是有做官經歷的人。如董仲舒在對賢良策之前已是博士官,甚至還有官至刺史的,如杜鄴。已經舉孝廉得官的人,也可以再舉為賢良方正以獲升遷,這樣的人在當時為數不少。可見漢代選舉的確“以賢良方正為至重”(《東漢會要》)。
賢良方正的選舉辦法一般分兩步:第一步多由中央直接選舉。按規定,諸侯王、三公九卿、二千石及郡守才有資格選舉。第二步再由皇帝親自策試,中意者即授以官職。如公孫弘寫給武帝的對策很受賞識,遂由一個地方上的低級官吏而被破格提升為丞相、封侯。漢昭帝以后有時不策問就委以官職。賢良方正的選舉沒有定期,一般在國家遇有重大問題需要解決時,再詔舉賢良,讓他們就這些問題提出建議。特別是“漢諸帝凡日蝕地震、山崩川竭、天地大變,皆詔天下郡國舉賢良方正極言直諫之士,率以為常”(《通典》卷一三)。在這種情況下,那些既精通儒家經術、明于治亂之道,又善論天下感應和災異之學的儒生就必然占盡優勢,大顯身手。如《漢書》中記載的董仲舒、杜欽、谷永等人的對賢良策均屬此類。《鹽鐵論· 刺復》也說:“今賢良文學,臻者六十余人,懷六藝之術,騁意極論”,正說明詔舉賢良方正幾為儒家學者所獨占的事實。
再從賢良方正的選舉標準看,明顯偏于通經致用,包括摻雜了讖緯神學、災異祥瑞、陰陽五行學說的儒家經學。這從漢代皇帝的舉賢良文學的詔令中可以得到驗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下詔“征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圣之術者”(《漢書·武帝紀》);宣帝元康元年(前65)下詔“博舉吏民厥身修正、通文學、明于先王之術、宣究其意者各二人”(《漢書·宣帝紀》);元帝初元二年(前46)下詔“舉天下明陰陽災異者各三人”(《漢書·元帝紀》);安帝永初二年(106)詔令“其有百僚及郡國人有道術、明災異陰陽之度、璇璣之數者,各使指變以聞”(《后漢書·安帝紀》)等,均明確強調選舉經術之士,這與儒學獨尊的大環境不無關系。
漢代推選賢良方正,由于沒有時間上的規定,所以舉行與否,何時舉行,完全取決于皇帝的興趣,以及當時的社會需要。這種選舉制度一直沿用到東漢后期,不過東漢時選舉的次數不多,從漢光武帝到漢桓帝一百五十多年間,只進行了十五次,所以屬于選舉中的特科,每舉必待皇帝詔令而行。
舉孝廉、茂(秀)才
孝廉是漢代經常性的選舉科目。所謂孝兼,是孝悌力田與廉吏的合稱,凡被選為孝廉者,就取得了做官的資格。孝廉源于漢文帝十二年(前168)詔令獎勵孝悌力田與廉吏。詔令說“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之本也。三老,眾民之師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佳此二三大夫之行”(《漢書·文帝紀》)。漢武帝時,董仲舒向武帝進一步建議: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各二人,以資宿衛。漢武帝采納了這一建議,并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詔“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漢書·武帝紀》),這是舉孝廉制度初立。此后諸帝未見再下舉孝廉詔令,但兩漢以孝廉入仕者遠遠多于賢良方正。《文獻通考》列舉了漢代舉孝廉者一百一十四人,《東漢會要》也稱:“得人之盛,則莫如孝廉。”可知孝廉選舉已屬經常性科目。
孝廉選舉最初規定,凡初推薦者,均需經過考查試用,合格者才授以官職。東漢和帝時又規定按人口比例選舉孝廉:“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此后又進行過一些調整,逐步形成了每年選舉孝廉的制度。
關于孝廉的選舉標準,顧名思義,即孝悌與清廉。“孝”為立身之本,“廉”為從政之德,均為儒家所提倡的最基本的道德規范,故很難把二者截然分開。據應劭《漢官儀》記載:
“世祖詔:方今選舉,賢侫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脩,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悌、廉正之行。”
可見孝悌和清廉是一致的,孝與廉本無實質的區別。漢代以孝治天下,而政府官員又必須廉正,所以以孝廉并舉,作為選舉標準。由此仍然可以看到儒家道德學說的巨大影響。
漢代的孝廉選舉雖以德行為標準,但德行的考察不像學術,須通過長期的行為實踐方可表現出來,所以考察難度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德行的評價只能依據本人的名望。由于名望的大小成了能否被舉薦的關鍵,所以求名作偽之風開始盛行。一些偽君子為攫取名利,往往矯揉造作,假扮清高,一旦名聲大揚,便可飛黃騰達。茲舉一例,《后漢書·許荊傳》載,許荊的祖父許武已由本地太守舉為孝廉,為了讓兩個弟弟也成名,遂玩起了分家的把戲。許武“自取肥田廣宅奴婢強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這樣鄉人都稱他兩個弟弟克讓而鄙薄許武貪婪,結果兩個弟弟都得到選舉。然后許武又大會親朋,當眾宣布自己這樣做原本是為使兩個弟弟成名,并表示準備把比原先所分財產還多三倍的資財都送給弟弟們。于是一郡人都稱賞許武,許武博得了更大的名望。這可真是沽名釣譽的絕妙手法。
另一方面,郡國地方以德行選舉上來的人,朝廷往往很難再行考察與遴選,只好一概任用。如此一來,等于中央政府失去了對選舉的最終決定權,這是朝廷深為頭疼的事。相比之下,學術能力卻可以很容易考察出來,尤其是經學造詣,有現成的經術為據,極易進行考核,評定優劣。因此,后來的孝廉一科不得不轉向以選拔通曉經術之士為主。殤帝延平元年(106)尚敏建議說:“自今官人,宜令取經學者。公府孝廉皆應詔,則人心專一,風化可淳。”(《后漢紀》卷一五)顯然這已是公開要求以經學統一選舉標準。至順帝陽嘉元年(132),“辛卯,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后漢書·順帝紀》)。這一規定使孝廉選舉增加了新的內容,即以精通經術文筆為前提,可謂漢代選舉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當初西漢時選舉孝廉,皆以孝行當先,行有余力,始及文法。所舉孝廉不必考試就可以委任官職,一般原來未任職者給以小官,小官則升為大官。如路溫舒原任主管刑獄的小官決曹吏,舉孝廉后升為丞(參見《漢書·路溫舒傳》);京房原為郡吏,舉孝廉后升為郎(參見《漢書·京房傳》)。由于不經過考試,實際并沒有確切的客觀標準,因此,產生弊端就在所難免了。到東漢順帝時,尚書令左雄上書痛斥官吏“虛誕者獲譽,枸檢者離毀”,意即做假的得美名,守法的遭指責。強調要任用賢才,而用賢則必須考核,由此左雄提出選舉孝廉要限制年齡并需經過考試,“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后漢書·左雄傳》)。漢順帝接受了這一建議,遂做出了上述規定。從這時起孝廉年齡限四十歲以上,而且對所選舉者要先在公府考試,然后在御史府復試,合格者方能錄用。這樣一來,那些僅有孝行廉節,而不通經術文筆的人就無法入選了。這實際上即糾正了孝廉選舉的偏頗,又堅持了儒家“德才兼備”的傳統選舉標準,使儒家思想在選舉制度中再度得到了強化。
東漢后期儒家思想在選舉制度中的強化,使得統治統治者開始重視對“耆儒”的安排。這些“耆儒”多年選舉不中,且又年邁力衰,當然難以再出任重要職務。但是政府為了鼓勵人們畢生致力于儒家經學,而不致因絕望而萌生異志,同時也為了使儒家尊老、養老的傳統得以發揚,就給這些“耆儒”一些不事政務、空拿俸祿的頭銜。如漢順帝陽嘉元年在采納左雄建議的同時,又“除郡國耆儒十九人補郎、舍人”,第二年又“除京師耆儒年六十以上四十八人補郎、舍人及諸王國郎”(《后漢書·順帝紀》)。質帝本初元年(146),“令郡國舉明經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詣太學”(《后漢書·質帝紀》)。靈帝熹平五年(176)“試太學生年六十以上百余人,除郎中、太子舍人至王家郎、郡國文學吏”(《后漢書·靈帝紀》)。獻帝初平五年,干脆下詔把年逾六十的“耆儒”一律任命為太子舍人。
除賢良方正和孝廉外,漢代重要的選舉科目還有秀才和明經,也都是以儒家經術之士為主要選舉對象。秀才至東漢時為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稱茂才。此舉始于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下詔“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及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漢書·武帝紀》)。初時也象賢良方正一樣,屬于詔舉的范圍,為不定期選舉。所取人才有時破格擢用,因此也是西漢的特科選舉。到東漢改為歲舉,與孝廉合為一體,就是經常性選舉科目了。章帝建初元年的詔書說:“茂才孝廉;歲以百數”(《后漢書·章帝紀》),即其明證。當時規定州舉茂才,郡舉孝廉,所以茂才地位高于孝廉。茂才被選之后,一般即任命為縣令,但孝廉于察舉之后一般只任為郎,由郎再遷尚書郎,然后再為縣令。由于茂才與孝廉有高下之分,所以也有察舉孝廉任職之后,再應茂才之舉者。
孝廉、茂才除地位有別外,選舉標準也各有側重。如鄭眾在注《周禮·地官·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時所說:“興賢者,謂若今舉孝廉;興能者,謂若今舉茂才。”可知孝廉偏于德行,茂才則偏于才能。孝是用來維持鄉村社會中父老與子弟關系的基本道德規范,也是儒家的倫理之本,所以孝廉比較代表地方。而才能越是在高級政府機構中越發顯示出其重要性,州原來是監察區,代表中央監郡,與郡的性質有別,所以尤重治術才能,茂才之選自然由州里負責。不過,既然茂才也以儒家通經術之士為主要選舉對象,當然不會忽視道德標準的,只不過有所側重而已。
明經取士
明經取士在西漢即已盛行,如眭弘、翟方進、龔遂、蔡義等都是通過明經一科而入仕的。東漢章帝元和二年(85),“令郡國上明經者,口十萬以上五人,不滿十萬三人”(《后漢書·章帝紀》)。漢代明經選舉一般作為對太學選士的補充,對象側重于地方官學、私學以及自學成才的儒生。順帝陽嘉元年(132)“以太學新成,試明經下第者補弟子”(《后漢書·順帝紀》),說明經由明經一科落選者,仍可通過考試補為太學生。太學生如不能通過甲乙兩科的正途作官,也可由本籍推薦明經科而入仕。可見漢代以儒學為業的人可以通過多種選舉渠道而做官。
童子科與博士弟子科
以儒學為業者最易做官,在漢代還表現在童子科的盛行一時。漢王朝建國之后,曾下令各地將十二至十六歲的兒童、少年,天資聰穎、博通經典者推薦出來,經過考核任命為官。據《文獻通考·選舉八》記載:“漢興,肖何草律曰:太史試學童,能誦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吏;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為尚書。”東漢時經尚書令左雄大力提倡,選舉法中規定:“孝廉試經者拜為郎,年幼才俊者拜童子郎”(同上)。左雄曾把聰明通經的少年謝廉、趙建章舉為童子郎。當時童子郎可人太學繼續深造,太學中有不少風云一時的“圣童”“奇童”。如黃香十二歲即博通經典,京師之人稱他天下無雙。任延年十二歲在太學讀書,成績優異,被人們稱為“任神童”。
在漢代,博士弟子制既是官方的正規教育制度,也是選舉制度的一種。自漢武帝元朔五年(前124)置博士弟子員后,博士弟子即成為官吏的重要來源。由博士弟子進入仕途,需經過考試,當時稱為“射策”。據《漢書·蕭望之傳》顏師古注說:“射策者,謂為難問疑義,書之于策,量其大小,署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顯彰。有欲射者,隨其所取得而釋之,以知優劣,射之言投射也。”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抽簽考試。西漢時博士弟子員的考試,其內容大概只限儒家經學,如《漢書·儒林傳》所說:
“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異等輒以名聞;其不事學若不材,及不能通一藝,輒罷之,而請諸稱能者。”
“自武帝立五經博士,開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訖于元始,百有余年。傳業者浸盛,支業蕃滋,一經說至百余萬言,大師眾至千余人,蓋祿利之路然也。”
這說明博士弟子選舉以儒家經學為考試內容,并大大促進了經學教育。這一科選舉把儒家選舉制度與儒家教育制度聯系起來,是最能體現儒家選舉思想的一條途徑。隋唐以后的科舉制度,正是受到它的影響的結果。
征辟
除各科選舉外,漢代還有一種征辟制,也屬于選舉制之一種。由皇帝直接征召人才來做官稱為“征”,由各級官府聘請人才來任職叫作“辟”或“辟除”。
對民間的有識之士或有治國之術的人,征召來朝并授予官職,這種辦法在秦代就已采用,但是作為一種制度正式確定下來,則是在漢武帝時代。漢武帝一即位,建元元年(前140),即“遣使者安車蒲輪,束帛加壁征魯申公”。元光五年(130)“征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圣之術者”至京師(《漢書·武帝紀》)。被征召來朝做官的,多是一些德高望重、學識淵博、名聞當世的人。有時也征召方士,不拘一格,凡有專長,或被皇帝看中的,都可隨時征召。
在西漢一代,被征召的有政論家、政治家、軍事家、經濟學家、文學家、經學家等各種人才。著名文學家枚乘就是被漢武帝用“安車蒲輪”征召來的。所謂“安車”,是指行走起來比較平穩、能使人躺臥其中的車子;“蒲輪”是指用蒲草捆裹車輪,以減少顛簸震動。這是皇帝對被征召的年老體弱者的一種特殊禮遇。被征召的人,有時可破格授以很高的官位,如著名科學家張衡,由于精通天文、歷算,善為機械巧作,東漢安帝先征其為郎中,以后又升遷為太史令。
由于征召制確定之日,正值儒術定于一尊之時,故被征召者仍以通曉經術的儒者為主。如夏侯勝以善說禮服,被征為博士;疏廣因精通《春秋》,被征為博士;翼奉治《齊詩》,“元帝初即位,諸儒薦之,征待詔宦者署”(《漢書·翼奉傳》);劉昆通《施氏易》,“教授于江陵。光武聞之,即除為江陵令”(《后漢書·儒林傳》);高詡傳《魯詩》,“光武即位,大司空宋弘薦詡,征為郎,除符離長”(《后漢書·儒林傳》)。
漢武帝時代,被征召的人才也同被察舉的賢良方正一樣,都受到武帝的召見,并由武帝提出各種問題。如果回答得能使皇帝滿意,即被授予官職。元光五年(前130)征召令還有“縣次續食,令與計偕”的規定,意即令各縣傳告供給飲食,并由官吏陪同入京。有時還規定沿途地方官吏要迎送,可見政府對征召人才的重視。與這一制度相配合。還有所謂“公車上書”制,即如有上書言事者,沿途官府必須負責接待,并提供交通工具。上書內容倘能正中皇帝下懷,照樣能飛黃騰達。
綜上所述,漢代的各種選舉制度,對鞏固封建等級制度,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對后代的選舉制度也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在漢代選舉制度形成和完備的過程中,儒家學者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儒家思想和儒家經學對選舉制度的影響也是十分突出的。在漢武帝以前,先秦唯親是用的政策實際上仍是漢初的選舉原則。只是到了漢武帝時期,隨著以董仲舒為代表的儒學大師提出獨尊儒術、舉辦太學、實行選舉的建議得以實施,才比較徹底地改變了以往那種任人唯親的狀況,建立了一系列選舉制度。各類人才一時紛紛脫穎而出,如《漢書·公孫弘卜式倪寬傳贊》所言:
“儒雅則公孫弘、董仲舒、倪寬;篤行則石建、石慶;質直則汲黯、卜式;推賢則韓安國、鄭當時;定令則趙禹、張湯;文章則司馬遷、相如;滑稽則東方朔、枚皋;應對則嚴助、朱買臣;歷數則唐都、落下閎;協律則李延年;運籌則桑弘羊;奉使則張騫、蘇武;將率則衛青、霍去病;受遺則霍光、金日碑。其余不可勝紀,是以興造功業,制度遺文,后世莫及。”
這一段傳贊,可說是漢武帝時代選舉成就的精彩概括,而儒家于此則功莫大焉。
在漢代各科選舉中,道德標準始終是選舉取士的基本前提。雖然東漢順帝時曾一度規定舉孝廉“儒者試經學,文吏課章奏”(《后漢書·胡廣傳》),但是以試文為取士的主要考核內容,并不等于放棄道德標準。因為儒者也好,文吏也罷,基本上都是接受儒家教育的,而儒家教育始終把道德教育置于首位,所以應選的人必須首先具備一定的道德修養。盡管如此,順帝漢安元年(142),新任尚書令黃瓊仍然“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于取士之義,猶有所遺。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為四科,事竟施行”(《后漢書·黃瓊傳》),重新強調并增加了道德標準,作為對孝廉科的一種補充措施。因此,背德無行之徒,即使才華再高也不得被選舉為官。如陳湯“少好書,博達善屬文。 家貧,匄貣無節,不為州里所稱”,“富平侯張勃與湯交,高其能。初元二年,元帝詔列侯舉茂才,勃舉湯。湯待遷,父死不奔喪。司隸奏湯無循行,勃選舉故不以實,坐削戶二百。……湯下獄論”(《漢書·陳湯傳》)。不僅“無節”者受到懲處,即使是薦舉“無節”的人也要被處罰的。至于實際選舉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弄虛作假的丑行,那是由于選舉制度不夠完善所致,而儒家關于“德才兼備”、以德為首的思想是基本得以貫徹了的。
漢代選舉制度的標準基本以儒家經術為主,而兼顧其它。通經致用是政府主要官員的基本要求,所以儒家經術之士占據了選舉的正途。哀帝時李尋明確主張:
“舉有德行道術通明之士充備天官,然后可以輔圣德、保帝位,承大宗。下至郎吏從官,行能無以異,又不通一藝,及博士無文雅者,宜皆使就南畝,以視天下,明朝庭皆賢材君子。”(《漢書·李尋傳》)
雖然自漢武帝時就“悉延百端之學,通一伎之士咸得自效”(《史記·龜策列傳》),王莽執政時甚至還廣泛征用各種實用學科人才,然其它各類人才的中選畢竟只是個別或一時的現象。在儒學定于一尊的文化背景下,其它學派或行業是無法與儒家爭短論長的。終有漢一代,選舉制度基本以儒家思想為主導,這種情況的形成固然與統治者對儒學的尊崇有關,但儒家選舉模式的有效性與可行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上一篇:幽微章句—清代儒學·群星璀璨·求是辨誣:閻若璩與胡渭
下一篇:儒學文化的地位·“三教”歸宗·漢魏儒釋道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