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中國傳統法律·儒學法律思想的基本內涵·“為國以禮”的禮治思想
“禮”是西周統治者所創設的有關政治、法律、道德等涉及國家一系列基本制度和思維方式的規范體系。春秋開始,“禮崩樂壞”,自上而下有序運作的大一統法律秩序遭到破壞,諸侯并起,戰亂頻仍,中央權力全面崩潰。儒家鼻祖孔子,一心向往西周的禮治秩序,目睹亂政,積極探求弭亂達治的方法,提出了以“仁”為核心,以恢復西周禮治為目的的理論體系。這就要求統治者相互間應以“禮讓為國”(《論語·里仁》),克制私欲,遵循先王禮制,恢復大一統的法律秩序。在法律的具體方面,孔子主張以禮為立法與適用刑罰的原則,并認為只有在禮的指導之下,刑罰的運用才會適當,正如孔子所言:“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孔子的衣缽傳人孟子也認為禮本身就是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沒有這種規范,社會就會產生混亂,所謂“無禮義,則上下亂”(《孟子·盡心下》)。所以,孟子也主張重建西周禮治,“法先王”,“不愆不忘,率由舊章”(《孟子·離婁上》)。荀子是溝通儒法兩家的第一人,他使儒家的禮吸收了法家的“法”的大量素養,從而使禮治更理論化、制度化,更能有效地維護等級特權體制。“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荀子·勸學》)荀子已將禮視作了凌駕于國家一切政治法律制度之上的精神準則,禮的有無決定著國家的存亡興廢。
(1)重倫理,正名分。
倫理是宗法制下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繩,屬于道德規范的范疇,但在儒家的理論體系中,賦予了它法律的意義。倫理原則與法律熔為一爐,一方面強調法律的最高使命就是維護倫理原則,另一方面又直接視違背倫理原則的行為為違法行為。儒家倫理的中心就是“五倫”,即“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禮記》),這其實就是等級名分制度的全部內容。孔子將之歸納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他提出“正名”,便是要重新樹立這種等級名分制的權威,要通過立法形式使“名正言順”,以強制力量來保證倫理原則被社會廣泛遵循。孟子也宣稱“內則父子,外則君臣,人之大倫也”(《孟子·盡心下》),強調“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公孫丑下》),這是人倫的最高原則,須臾不能偏離的。荀子則明確將“貴賤有等、長幼有差”的倫理精神視作 “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的永恒法則(《荀子·王制》),并將這種貫穿著倫理原則的禮奉為法律的綱領和指導原則,所謂“法之大分,類之綱紀”(《荀子·勸學》)。這種理論經漢代碩儒董仲舒的進一步加工改造,最終演變為指導古代立法的“三綱五常”。
(2)重家國,倡忠孝。
西周的禮制,乃是將家族宗法與國家組織糅合在一起的一套完整的宗法體制,儒家對這種宗法體制無限仰慕,并期望能使之在新的歷史環境中復治。所以,儒家的一切社會政治觀無不以家族為本位,將家族內部關系的合理調整視為一切政治行為的出發點。孔子一再強調“篤于親”,認為孝親是“為仁之本”(《論語·泰伯》),百善之先。孟子進一步發揮道:“孝子之至,莫大于尊親。”(《孟子·萬章上》)在儒家心目中,孝不僅是個倫理的范疇,而且是個法律的范疇,如果有違于此,則意味著莫大的犯罪,故《孝經》明文宣告“五刑之屬三子,罪莫大于不孝”。儒家倡孝不是最終的目的,它的真正目的在于移孝作忠。儒家強調家國一體,“國之本在家”(《孟子·離婁上》),父與君也是相通的,忠以孝為基礎,孝以忠為歸宿,孝的延伸和放大,便是忠君。這樣,便將維護家長專制的宗法原則導入法律體系之中,賦予法律以通過保護孝道來實現忠君守法的使命。中國古代法律從來不曾放松對不孝行為的懲治,其根源便在于儒家有關忠孝關系的理論成功地使古代立法者心悅誠服。
(3)重等差,別貴賤。
等級差別是禮的本質特征,儒家理想的社會是嚴格區別上下、尊卑、貴賤的等級社會。禮被儒家概括為“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禮記·禮運》),而“天道”體現了上下尊卑的等級原則,所以,身份地位低下者應承受繁重而瑣碎的法律義務,而身份地位高貴者則享有與之對應的廣泛的法律特權。孔子說:“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論語·季氏》)孟子認為高德大才之人有權支配別人,“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賢役小賢”(《孟子·公孫丑下》)。荀子更認為如果人人地位平等,難免會相互爭奪,勢均力敵,便會擾亂正常的秩序,固而“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處國有制”(《荀子·王制》),所以,國家法制便要以上下等級的劃分為基礎。這種重等差、別貴賤的觀念貫徹到法律之中,便是使中國古代法律成為了維護等級特權的法律,成為了不平等法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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