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湖文化·楚國的政治制度及其余風
楚人從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大約開始于商周之際。“楚”這一名稱,大致出現在商代,當時亦稱“荊”。“荊”與“楚”在當時是指一種生長的灌木,表明楚人是在林中建國。(顧頡剛《古史辨》第一冊)《詩經·商頌·殷武》中最早出現這一稱號,“維女(汝)荊楚,居國南鄉”,“撻彼殷武,奮伐荊楚。罙(深)入其阻,裒荊之旅。”這大約是季連、附沮、穴熊的時代。到周朝初年,周文王的時候,季連的后代有一位名叫鬻熊,據楚武王后來描述,說他曾經擔任周文王的火師,這是他繼承其先代的傳統之職。鬻熊的部落居于丹陽之地,這時的楚人尚處在原始部落階段,鬻熊其實只是他們的一個酋長。經過數代之后到熊繹時代,他們還處在部落時期,所不同的是,熊繹由于事奉周朝有功,而被封以子男之田,正式給以“楚”的封號。周王朝對楚的分封,對于當時尚在困境中掙扎的楚人來說是意義重大的,楚人從此有了一大塊可以名正言順地發展自己的土地;同時,可以發展自己的事業。熊繹的后人開始以這塊土地為基礎,大展宏圖了。熊繹之后五世的部落酋長熊渠,經過多年的發展,開始跨進階級社會的門坎。熊渠時代,楚人內部十分注重軍事,熊渠本人就以武藝高強著稱,史書記載過一則小故事,說明熊渠的射藝過人。有一次,熊渠于一個朦朧的夜晚外行,夜色中他看到前面不遠處似有一只老虎伏在地上,熊渠趕緊掏出隨身攜帶的弓箭向虎射去,箭一下就射中了。過了一會,沒有發現動靜,熊渠大膽地走過去一看,才知道是一塊大石頭,而他射出的箭卻連矢帶翎全都進了石頭(《韓詩外傳》卷六)。“沒石飲羽”的成語典故即由此而來,可見熊渠力氣之大。由于氏族內部的發展,階級的興起,原來所封的土地已不敷楚人所用了,熊渠急于向外發展。正好在這時,周朝與中原地區關系緊張,諸侯互相攻伐,分去了周夷王的大部分精力,對南部的控制放松,于是熊渠抓住時機,向外擴展自己的勢力。由于熊渠早有向外擴張的打算,所以內部的軍事力量是不成問題的,熊渠與江漢之間的各民族也早已取得廣泛的聯系,關系十分融洽,因此,不會構成對楚人的威脅。這是熊渠近交遠攻之策略。熊渠很快就攻下庸、揚越和鄂三個小國,并封自己的三個兒子在那里為王。中原的紛爭暫告一段落,到周厲王即位以后,熊渠終因羽翼還未豐滿到可與周朝相抗衡的地步,而撤去了三個兒子的封號。楚人內部的這一次大的行動卻表明,部落內部階級的出現使人們對財富的需求大大增加,需要用戰爭來解決問題;對領土的需求加大,則是為了保證有固定的收入來維持內部的統治,也是為了緩解內部對權力的爭奪。它表明楚人由血緣統治向地域統治的邁進。熊渠死后,他的兒子們果然為王位繼承而首次發生紛爭。因長子早夭,熊渠立第二個兒子熊摯紅為王,摯紅死后,立其子為王,但熊渠的弟弟熊延卻殺死侄孫而自立為王,(張正明《楚史》)其間還有未能立王的熊渠之子被封在別處。楚族內部的這次大動蕩,是楚人已經進入階級社會后的首場演出。此后,楚族內部更大的發展和變化將接踵而至,一次比一次更為壯觀。楚人的內部不斷發生內訌,為繼承王位大開殺戒,幾度繼位者被殺或被逐,同時,熊渠之后,由于周王朝加強了對周邊列國的控制,楚人的向外擴展一度受到阻滯,然而內部的發展卻猶如火山之下的巖漿,正在進行著看不見的激烈醞釀。熊渠向外擴張的初步嘗試也為后世楚人開拓了前進的方向,做出了榜樣。
熊渠之后百余年,楚君開始稱“敖”。“敖”是楚君正式稱“王”之前的稱號。楚人不愿襲用周朝的傳統稱號,而采用本民族的稱號為“敖”。“敖”的衍用是從楚熊儀開始的,這時離熊通稱王僅僅四代,看來這已是大大不同于以往部落酋長時代的一個信號。這一時期出現的變化還遠不止這些。早在楚鬻熊時代,楚人就開始以丹陽為立腳點,這時的丹陽還不能算城,僅僅只是楚人所居地的地名。丹陽的地望應在今天河南的丹水之北和淅水之南,楚人是從原居地河南的中部一路向南遷徙的,所以,鬻熊時楚人所居的丹陽應在離豫中不遠之處。到楚熊繹時,荊山之地仍稱為丹陽。丹陽所在地古今人士說法紛紜,有說在秭歸,有說在枝江,有說在沮漳河之間的南漳之地,還有說在漢水中游兩岸的宜城,或丹江上游的商縣和淅川所在地。雖然尚難定讞,但這種爭論帶給我們一個客觀的歷史事實,即各類說法大體上能找出遺跡遺物甚或古代城址。雖然年代的先后各派看法有異,但分歧日漸明朗,看法漸趨合流。而且也使我們看到,在熊繹時代某些城址(如當陽季家湖)已超過了一般古代城邑的規模。(高應勤《楚文化考古論文集》)河南淅川丹江水庫附近則發現有一座半淹在水中的古城址,其下限在漢代,上限只找到春秋時的遺物,其余則都盡沒水中,難知其詳了。有些地區發現的西周墓葬中已出現了等級差別。據此可以推知,盡管具體的楚都尚難確定,但在偌大一塊楚人已經或將要進行活動的舞臺上,已到處可見國家將要形成的萌芽和動向。都城的形成與國家的形成大體上應是同步的,等級制則反映了階級社會的特征。楚人即將正式跨進階級社會的門坎。
楚人稱“敖”后三代,進入蚡冒時期,有關蚡冒時期的記載史不多見,但可以肯定,在他統治的十七年中,楚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建設和軍事建制已經有了巨大的變化。蚡冒死后,他的兒子繼位,但隨即就被蚡冒之弟熊通殺死。熊通是個胸有大志而又頗有能力的人,大概他看出蚡冒之子只是個平庸之輩,不足委以大任,所以干脆取而代之。史書記載熊通時的事已到他即位三十五年之后,大概在此之前的三十多年里,他一直在楚國勵精圖治,決心把國內的各項事情辦好。在奮發圖強階段,他不求顯名于諸侯。到他正式出現在歷史舞臺上之時,已經是他開始大展宏圖之日了。這時,楚國已是一個各項制度基本成型的國家。
經過數百年的共同奮斗和民族融合,楚人內部已具有強大的民族凝聚力,形成為楚民族,熊通得以在此基礎上正式建立國家。在征討了姬姓的隨國之后,自稱武王。楚國王號的確立,標志著與周天子相似的至高無上的王權在楚國的確立。從此后,楚國實行的是長達近五百年的王權統治,政令出于楚王一人之口,權力握于楚王一人之手,屬下眾多的官吏則成為楚王統治的政治工具,形成一個專制統治集團。武王時的官吏制度尚保留有某些原始的痕跡。楚君稱王后,原來的楚君稱號“敖”仍被襲用,作為楚王之下主管軍事的高級官員的稱號;楚立國之初,有莫敖屈瑕和屈重,此外,還有一些參與軍事策劃和指揮打仗的高級將領,如斗丹、斗廉、斗伯比等。當時國家的主要大事之一就是軍事戰爭,所以重要的高級官員都掌握軍事指揮權。楚與隨之戰中,斗伯比為主要策劃者。而斗丹則是實際指揮者。楚人立國之初,擔任重要軍事指揮的官員主要是莫敖,莫敖指揮的是貴族的私人武裝。在進行戰爭的同時,還有不少的國與國間的外交事務需要辦理,因此,外交官員在當時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楚國幾次征討別國時,擔任外交使節的人是章,他擔負著履行楚王命令,指責別國,從而為自己出師討伐尋求名正言順之理的任務,僅在楚武王統治的兩三年內就出師隨國、黃國、鄧國等小國。在楚王之下負責全國行政事務的官員是令尹,這是有別于其他諸侯國的楚國特有的官職稱號,相當于別國的“相”,為百官之長。楚武王時擔任令尹的是斗祁,他曾跟隨武王伐隨,武王死后,又負責為武王發喪。令尹的權力除了在國家行政事務方面以外,也直接參與軍事決策和指揮打仗,這種總攬大權的情況愈到后來表現得愈充分,直到戰國之際這種軍政大權集于一身的狀況才改變過來。此后,令尹只管政事,另有總管全國軍事的官吏。令尹之下有各類官員。地方行政組織已經確立起來,出現于記載的是“縣”,武王時的縣官稱“尹”,以后也稱“公”,他們都由楚王親自任命。
不僅止此,武王時期也有了一支強大的國家軍隊,為武王四出征戰。楚國的軍隊當時也就是楚王的軍隊,因為國家初期國君與國家在許多時候是等同的。當時楚王的軍隊有三軍,分為左中右。這是當時周天子規定大國才可以擁有的軍隊數量,如周朝、齊國等,而中等國家只有兩軍,小國則只有一軍。楚國在楚武王的治理下,從一開始正式出現于當時的歷史舞臺上,就是一個強有力的、準備與中原諸侯國爭霸的大國形象。除了楚王即楚國家的軍隊以外,還有不少可以被楚王支配調動而由貴族指揮的貴族私人武裝,也能為楚國征戰出力。這部分軍隊在武王時期的幾次征戰中,都取得了成功,收服了權國,并改設為縣,派楚官去作縣尹。又征服了百濮之地的眾多小國。在滅國的同時,楚武王還以武力使周邊的眾多小國臣服于楚,其中隨國就是武王首先征服的漢東姬姓諸國的首領。應該說,楚武王時的軍隊在擴張兼并的戰爭中,還只是小試鋒芒,由于武王年事已高,更大規模的征戰就只有留待他的后代們去實現了。
楚武王時期不僅確立了王權,創建了國家政權機關和強有力的軍隊,還擁有刑法,盡管那時的刑法還有許多是原有部落法規的衍用。武王的夫人鄧曼曾因莫敖屈瑕驕傲輕敵而提醒武王,她說,君王治理國家必須用信義來安撫百姓,以美好的品德來教育各部門官員,用刑法來使莫敖等官吏畏懼。這最后一點就表明楚國當時已有對付官員的刑法,而且應由楚王監督或強制實行。而莫敖屈瑕在軍中對士兵們說的話則是他對刑法的具體運用。由于莫敖輕敵而又剛愎自用,因此他對士兵們說,“有誰敢在我面前提意見,我將用刑法來對付他。這是莫敖在軍中濫用刑法,所以他兵敗后自殺身亡,結局很讓楚王傷心。同時參戰的將帥也因感到自己負有戰敗的責任,而自囚于冶父這個地方,聽憑楚王以刑法處置。這時的刑法無疑帶有氏族部落的不成文法的痕跡,它是靠部落內部自我懲罰來完成的。但是,這也說明楚武王此時已開始對內部使用刑法,這就使刑法具有了國家強制手段的性質。武王之后的文王乃至成王時期,楚國的法律就不斷地見諸史書,法律法規逐步走向完整和健全。武王時期這些巨大的變化足以說明,楚武王建立的已是一個粗具規模的國家,它有統一的長期居于一地的民族,有專制的王權和政權機關,有屬于楚國家所有或由楚王掌握的強有力的軍隊,還有已經具有國家強制手段的刑法。
楚武王之時,王權得以確立,武王之后,楚國的王權日益強大,各項制度和法規也日益完備,軍隊則成為實現楚王意志的有力工具。楚國在剛建立時,舊的貴族勢力還很強大,帶有階級形成之初部落內部群雄競爭的性質,但國家確立之后,王權的強大卻與這種部落式的紛爭水火不相容。楚王要維持專制國家的王權,因此,在這種斗爭中,采取了暴力的手段不斷地與貴族的勢力作斗爭。文王之后,他的兩個兒子各自在大貴族的支持下發起對王位的爭奪,結果弟弟背后的貴族力量大,取得了勝利,因而殺兄后被立為成王。楚人立國之初活躍在楚國軍事舞臺上的大貴族若敖家族也是因為與王權的矛盾最終被強大起來的楚莊王所滅,僅留下一位忠于王權的族人。莊王之后的共王時期,大貴族的勢力又有所抬頭,眾多的世官大族趁共王年幼而包攬大權,但由于共王的長成和忠于王權勢力的努力,使楚王權未被動搖。康王時對外征戰不多,致力于對國內的整頓。鑒于貴族的專權和貪黷,康王毫不手軟,他殺了令尹子南及其寵臣觀起,隨后,對于大貴族恃以貪枉的經濟基礎進行整治,開始對全國的各類土地“量入修賦”,這當然包括貴族們的各種封地或食邑了。康王采取這一措施表面目的只是為了整頓兵賦,但其中對貴族經濟來源的控制,目的也是顯而易見的。在這種不斷調整君臣關系的過程中,楚國的王權得到強化,但并不意味著能掉以輕心。靈王時期,自認為王權已高于一切,因而濫用權力,有恃無恐,殺無辜,縱奢侈,得罪了大多數貴族官員,使得多數貴族的權力與王權對立起來,終于釀成了宮廷政變。一些受過靈王侮辱或打擊的貴族公子聯合起來,趁靈王外出征討時,回宮殺死了靈王之子,并向靈王的軍隊策反,結果是輕易就獲得了成功,靈王一夜之間成為孤家寡人,在走投無路之際自盡于荒郊野外。繼位的平王深知靈王之死的原因,因而上臺后安撫各等級的人心,使王權重新與族權、民心相諧調,并進一步致力于王權的鞏固。平王雖無很大才能,但很善于用心計,因而盡管他也干了不少損人利己的勾當,卻沒有造成如靈王那樣的結局。靈王的暴虐雖然損傷了王權,但還沒有使王權從根本上動搖。人們記恨更多的只是靈王本人而不是他所代表的王權。楚王手中掌握的統兵權、祭祀權、任免官吏權和國事的最后決定權,都沒有受到削弱或損害,一直到最后楚國的完結。因此,平王的安撫與略施小計很快就使君臣矛盾平復。這正說明楚國的王權已深入人心,不是輕易可以動搖的,不論是君王還是貴族。
掌握在楚王手中的中央政權機構,在武王以后的時期已逐步形成一個上小下大的寶塔型的機構,令尹居于寶塔的塔尖,令尹之下有左尹和右尹作為他的左右臂。令尹之下主管軍事的官員有司馬,其職責相當于此前的莫敖。司馬的助手是左司馬和右司馬,其下還有領兵打仗的將領,將領又分為左領、右領,左右廣等等,不一而足。司馬還同時管理與軍事有關的行政事務,如征收兵賦和與兵賦相關的土田之類的事。可見權力之大。
在政治方面楚國已有了專門掌管官吏的機構,主要負責人稱郎尹。掌管外交事務的官員稱大宰,下設少宰、尹等官;掌管司法和法律事務的中央官員是左尹,下設司敗,管理地方司法的官員則由廷理擔任。包山楚墓出土的竹簡上記有數起法律訴訟的事件,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到楚國的司法機構到戰國時已基本完備,直至地方基層組織州、鄉乃至里,都已有了管理司法的官員。這一點足以彌補史書記載的闕如。
楚人風俗信巫好鬼,因而對祭祀一類事情看得非常重,正如楚國一位官員引用周朝的通例所說的那樣,國家的大事只有祭祀和軍事戰爭兩件。楚國行政機構中這類官員被稱作卜尹和太卜,大概是因為這類機構需要較強的技術性和具有一定嚴肅性的緣故,所以,一反舊例,楚國的祭祀官大多是世襲的。楚人每逢出征打仗或立王選官,預測年成等都要先占卜,具體操作占卜的人被稱為巫。
禮制在楚國實行得比較晚,這是楚人逐步接受周人和中原諸國的禮制后才采用,然后又順應時勢不斷地拋棄舊禮,創造或接受新禮的過程。管理禮制的機構也在中央行政掌握之下,總管的官員為誰尚未可知,具體管執行禮儀的官則有好幾類。有專門管送往迎來的人,稱為候人,宮廷的禮儀由司馬兼管或曰代管。管理宮廷樂舞的有樂尹。
國家機構中還設有負責修史的機構,這類機構中的官員被稱為左史。楚王對史官通常是很敬佩的,稱贊他們很有學問,知道好多史籍。史官也常常勸楚王以歷史上的經驗為鑒,并對政事發表議論,以避免楚王偏離楚國先輩開辟的道路。除了這些主要的部門外,楚國還有一些管理各類事務的機構,如管理宮廷守衛、專門為楚王傳達命令、保衛楚王安全、負責楚王生活、教育、膳食等等的各類機構、部門,難以盡數。
經濟方面也設有一些專門機構,有由司徒負責的掌管土地人民的機構,莠尹是主管農業機構的官員,主管官府手工業作坊等的百工之官為工尹,掌管集市的機構則由市令負責。經濟方面的機構下設官員已比較細,手工業方面還設有玉尹專管玉器制作,總之,楚國的各類行政機構就當時的情況而言,已是基本完備。在中央行政機構已形成規模的同時,地方行政機構也逐漸成型。春秋初年,楚武王時楚國就在中央之下設置了地方行政機構——縣,這是具有封建社會形態意義的中央集權制的行政機構,它直屬楚王領導,像現在的直轄市一樣,屬中層地方機構。縣之下還有鄉、州、里,相當于現在的基層地方組織。一縣的長官縣公或縣尹,以及鄉師、州公、里公都掌握著其所管轄之地的軍政及經濟大權,還要管理法律事務等等,是當地的父母官。春秋時期的楚縣有時尚呈現范圍不穩定并且設立不廣泛的狀態,到戰國時期,縣制不僅基本穩定,而且縣的設立范圍更加廣泛,數量更多,凡是楚王權力所及條件許可的地方都見縫插針地設立了楚縣,不僅縣制完備和廣泛,并且為適應新的形勢,在地方行政機構縣之上還加設了郡一級機構,郡比縣的地域大,更適合當時大規模戰爭的需要和中央集權制國家的管理。戰國時期地方行政制度中的另一變化是封君制的出現。封君制是在戰國時期新的形勢下,地方行政長官與舊的封邑主結合的混合體,它已不同于封邑,雖具有固定性,但又可以適應情況隨時變動。封君有行政權和掌管封地內的軍事、財政、經濟等大權。楚王對封君與對縣公、郡令一樣,有任免權,這大概是使封邑也走向完全的中央集權制的一個過渡階段,只是實行時間不長,就進入了戰國末年。
楚國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機構都是由官吏來支撐和維持的,據統計,楚國的各類官吏職稱有八十余個,包括中央官和地方官。按性質可劃為行政官、軍事官(軍政大多數時候是合一的)、經濟官、祭祀官、司法官、行刑官、宮廷事務官、樂官、司禮官、史官、外交官等等。楚官的名稱與周朝和中原各諸侯國官名有所不同,楚官的名稱來源有三條途徑:一是仍沿用周朝職官名稱。因為楚人與周朝打了多年交道,且長期臣服于它,所以有些官名從周官名稱中來,但是,由于楚人頗有自立精神,所以這種情況所占比例不大。襲用的官名有:司馬、宰、封人等。二是楚人接受中原諸侯國的職官名稱,并運用于國內,如將軍、大夫等等。三是楚人自己在多年的發展中創造的官職名稱。這是官名中占比例最大的部分。有一部分完全衍用傳統,如“敖”、“尹”等;有一部分根據周代的封號或者對其加以改變而采用,如“公”。楚把周分封諸侯國的稱號用在國內地方機構的名稱上,稱縣長官為“縣公”,還有“州公”、“里公”等。稱“尹”的官名是最多的,各類官員只要在尹前面加上所管事務的定語,就是官名,有時則連縣公也稱“縣尹”。這一官名用途最廣,從最高的令尹到主管玉器生產的玉尹,都是如此。楚國的官員起初基本由王族擔任,后來隨著地域的擴展,所滅之國的有才能的人也可以被楚王封以高官。楚文王時期,楚滅申之后俘虜了申國一個名叫彭仲爽的人,文王不計國別、等級、出身,毅然委任他為楚國的最高官——令尹。春秋中期以后,楚人還任用別國前來投奔的人和平民百姓中有才能的人為官吏。以后,隨著戰爭的頻繁和擴大,楚國也任用戰爭中有軍功的人為官。楚國歷史上有名的令尹孫叔敖就曾經是居于野鄙之地的一個處士,楚莊王聽說他的才能后,不拘一格地把他放到令尹的位置上,取代原先的令尹。在任期間,孫叔敖果然不負楚王重望,輔佐莊王稱霸于中原,被后世譽為輔佐君王的楷模。
楚王比較注重官吏的選拔,從令尹選拔的標準和大致程序上可以看出這一點。據史書記載,別國的官吏對楚國選拔令尹的標準有四個字的評價,即“廉潔勝任”(《戰國策·韓策二》)。實際上楚王對令尹的人選也大致上是以此為準則的,雖然具體情況不可能盡如人意。有學者認為,楚人一向重視“民”的作用,因此對令尹的標準首先就要求他具有恤民的思想;其次還要掌握治世理國的禮制要則;其三令尹應具有通觀全局、敏銳觀察動亂的本領;其四令尹還要有使國家富強的辦法;其五應具有尚公精神;其六要有相當的軍事才能;其七具有一定的外交能力。(宋公文《楚史新探》)這七條包括了治國的全部要求。因為令尹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基本上是政務和軍事大權集于一身,總攬所有國家事務,所以對令尹的要求是十分完備的。但在實際上,如能在符合一二項條件下選出令尹,就已能使統治者大致上滿足了。如果入選者能在多方面符合要求,則是楚國的大幸。令尹的選拔方式有兩種:一是由楚王直接任命,這是主要的選拔方式。在做出這種選擇之前,楚王往往要對他們進行考察,或聽取官吏的意見。二是由第三者推薦,然后由楚王決定。這種情況在楚國官吏的任用上所見還不多,而且最終仍由楚王決定。
楚官大多數由楚王任命,官職只限本人,不及后代,但是,也有少部分的官職是可以世襲的,或者雖不長期世襲,卻在數代人中傳承。如高級軍事將領莫敖一職長期由屈氏家族出任,樂尹長期在鐘氏家族內繼承,卜尹也是有家傳的一職,還有守衛宮門的大閽一官也沿襲數代。這種情況有的大概是有由大貴族長期擔任的傳統,時間長了難以改變,如莫敖一職;有的是帶有一定的技術性,需要長時間的培養和訓練才能掌握,所以家傳才能培養其能力,如樂尹與卜尹;有的是由于功勞大而因功受賞,使官職延續數代,如大閽和某些縣公等。楚國的重要官員和大部分官員的不世襲,就使王權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持穩定。
等級制在楚國也有所表現,這是幾乎所有處在階級社會之初的國家共有的現象。但是,楚國的等級制卻不像周朝及其所封諸侯國那樣突出、森嚴。楚人將國內人士分為十等,最上面一層是王,王之下為公,公之下為大夫,大夫之下為士,士之下為皁,皁之下為輿,輿之下是隸,隸之下即僚,僚之下為仆,最下層是臺。這種劃分大體是以周代的等級為藍本,再聯系楚國的實際而有所發揮,但并非與楚國的等級絕對對號,如“公”這一級在楚國就基本沒有,“公”本是指諸侯,而楚國的“公”卻指的是縣公,如果要對號的話,它應是王以下的王族或高級官吏。如果硬性地將十等級作一個劃分,那么在士以上應是指的包括楚王在內的大小貴族,雖說屬于一個等級,然而其境遇可用“天淵地別”四個字來形容。上等的貴族可官至令尹,下等的貴族則可能窮困負薪,躬耕以食,甚至朝不保夕,近似于平民。下等貴族的大部分是為楚國出兵打仗,充當甲士或下級官吏。士以下的阜、輿、隸三部分是庶人階層,他們一般在軍中服役,但低于士在軍中的地位,雖然有一些下級官吏,但多數則是普通士兵,或者是執役之人。他們也沒有士“食田”那樣的待遇。僚、仆、臺屬于最下等級,僚是家內下等傭人;仆是家內奴隸的一種;臺是犯罪逃亡后抓獲為奴的,所以地位最低下。貴族等級中,上等的貴族可乘堅策肥,錦衣玉食;中等的貴族在埋葬時也可以五鼎四簋,有才能的或可能升至高官;下等的貴族有時雖身無半職,但終究不會挨餓,有時還有機會得到楚王的青睞而一步登天。庶民的地位在楚國很重要,因為他們占據楚國人口的絕大多數,他們的主要成份是從事耕作的農民或農婦,也有從事工商業的官府手工業者和小工商業者,或軍中的下等士兵及各種自由職業者。庶人大致可以維持溫飽,他們除出軍賦外,還要服勞役,其中個體工商業者可以直接參與政治。按楚國的規定,如果交納一定的貨幣,就可以面見楚王,或許還有機會進入仕途。如賣羊肉的商人屠羊說就曾被楚王許以高官厚祿,只是屠羊氏認為當官不比賣羊肉更舒服自在,因而拒絕了楚王的美意。庶人在政治上的向背,有時往往可以左右楚國的政局,因此,楚王和大官僚們在平時或戰前都要采取撫民措施,給他們適當的安撫和好處,以取得他們的支持而后向外用兵。
僚依附于主人之家,但其待遇有別于奴隸,他們可以有自己的家室和財產。仆、臺則喪失了自由身份,完全處于奴隸地位,仆大部分擔任家內奴隸,臺有時還要從事野外勞動,多是服苦役。楚國的等級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不少情況下各個等級的身份處境都可以得到改變。奴隸們有機會獲得自由,庶人可以當官后上升為貴族,甚至作了戰俘的最下等外族人也可以重上貴族的等級,這就是楚國的等級制。
與等級制同時還實行著爵位制,楚爵位大致有列侯、執圭、執帛、五大夫、七大夫五等。爵位一般只是給予有功者的一種地位和物質待遇,基本上不與官制相聯,也不世襲,同時授爵也不普遍。整個春秋之世,授爵之事只偶而見到,直到戰國時期才稍多起來。
對國家的一切機構、官吏、百姓實行規范化和強制性的控制的法律,從楚武王之初出現后,以后陸續不斷地出現在史籍中,它們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地完善著。楚國的法律大致按時間劃分從始到終,在內容上包含著幾種不同的含意:第一,最初的法律主要指的是肉刑;第二,包括后來屬于國家制度方面的內涵;第三,具有禮的內涵;第四,現代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楚國的刑法大致有近二十種,其中有十三種是肉刑,表明了大部分的法律是以對肉體的懲罰來體現的,這在初期楚國的執法上體現得最為明顯。第二、三、四方面的意義在楚國后來歷史中表現得比較突出。楚國的法律在尚不成熟和健全的時期,國家的某些軍事措施、宮廷制度、官員考核、賞罰、經濟生產、政治結構及大政方針等都可以具有法律意義。楚國維持機構運轉、規范行為準則的“雞次之典”就被用作大法。吳起變法時,有一些內容就是建立一種新的制度,它也具有法律的意義。法律和制度的糾纏不清在于法制的不成熟。君主國家法規的不完善導致法律的不健全,也由于法律和制度在某些情況下具有相同的意義,因而法律上的這種意義是歷史發展中必不可免的。
先秦時期的某些法律包含著禮的內容。楚人本來不大注重周朝規定的禮制,由于接觸和交往的需要,有時也不得不順應潮流,吸收一些禮的思想,同時,禮制有時也就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意義。楚國有一位名叫申叔時的退休官員,曾對人說,對年輕的軍官要教給他們禮儀法則,使他們知道上與下的區別和準則。法律中禮的意義這一點,到戰國時隨著禮儀的日益瓦解而逐漸消失。第四種含義即一般社會意義上的法也即成文法,到現在為止還沒有見過楚國成文法有完整的條文。但是,從史籍記載和出土文物中可知,楚人已制定了與成文法類似的法典,如“令典”、“訓典”、“雞次之典”等等,少量零散的條文內容也見于史籍之中。春秋中后期,楚國有了專門收藏法律條文的機構,叫作“平府”;戰國時期已設專門機構由賢才高官來制定法律,如屈原和吳起都曾擔任過制定法律的官員。戰國時期楚國的法律可能相當完善,當時的人們喜歡動輒引用法律,統治者也時時以法律來約束民眾,想來法律已基本深入人心了。
秦國在公元前223年滅亡了楚國,并且取消了楚國的所有制度,強制推行秦制。但是根深蒂固的楚文化卻并不是可以用政治的手段在一朝一夕的時間內消滅的,盡管有些方面秦國做到了暫時的統一,但蘊藏在民間和楚人心中的文化卻頑強地保留了下來。有些文化的主體則會在適當的時機里千方百計地表現出來。秦朝的統治僅十二年后,就爆發了以楚人為主體的反秦起義,他們提出的口號是“伐無道,誅暴秦,復立楚國之社稷”(《史記·陳涉世家》)。他們高揚楚國的大旗,首先在制度上就推翻秦制而起用楚制。在官制上,從行政最高長官到地方官,從軍事將領到軍功所授爵號,都改秦制為楚制。如改秦丞相為楚令尹;改秦縣令(長)為楚縣公;改秦太尉為上柱國,廢秦國的二十等級爵位制而用楚爵制,其他諸多官名,所見之處都是采用的楚官名。起義軍打著反秦張楚的旗號,聚集和贏得了民心,終于在秦統一后十五年就推翻了秦朝。盡管兩漢建立的政權,具體的制度或名稱有一些沿用了秦制,但創立的新制度中,楚文化的因素卻不可避免地滲透進去,融合進層次更高的漢文化,這正是楚文化的最好出路。有些則一直保留到東漢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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