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志誠仗權貪賄被處死刑
新華社1991年7月18日報道,首都鋼鐵公司北京鋼鐵公司黨委書記管志誠于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間,勾結首都鋼鐵公司北京鋼鐵公司聯合經銷處運輸計劃專業員于惠榮一起,利用職務之便,在與廈門、泉州、深圳、湛江及福建長樂、江蘇武進等市、縣的一些企業進行購銷和運輸鋼材的經營活動中,以“計劃外運費”、“指標費”“分利”等名目,先后索賄受賂人民幣計43.24萬余元、港幣2萬元及金項鏈1條等財物。
管志誠又于1986年8月至1990年4月之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與北京、河北、江蘇等地的一些企事業進行購銷鋼材、銷售汽車和推銷煤炭等經營活動中,先后索賄受賂的人民幣95.59萬余元及價值人民幣2萬余元的鋼材。
此外,管志誠還在1988年8月至11月間貪污公款8.219萬元人民幣。
在短短三年時間內,管志誠單獨或為主合伙受賄共計人民幣141.83萬余元,貪污公款人民幣8.21萬元?,F經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述案例揭露了一個公司的黨委書記利用職務之便而仗權貪污索賄的嚴重事件。這不僅說明了一些黨政干部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經不起金錢的誘惑而墮落、蛻化、變質,乃至成為死囚!而且這件事也暴露了我們國家管理體制中的一個弊病——身為黨委書記,何以能直控或插手于購銷和運輸鋼材、汽車、煤炭等經營活動?公司經理對此是放任不管不是設法管?黨委書記在公司內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無人敢管、無人去管,紀律檢查委員會干什么去了?直到案件鬧大了、時間鬧長了、影響極壞了、罪行極重了,這才由法院來管,其損失豈非太大了嗎?這既是嚴重的教訓,又是件令人費解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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