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碑與監理
明清學校,為了約束師生行為,特將規條刻成石碑立在學校大門內。明代立于洪武十五年(1382),其主要內容是學生有與己有關的大事,只許父、兄、弟代為陳述;學生非大事不準進官府大門;一切軍民利弊,農、工、商、貿都可議論,惟學生不準建議和評議;學生在校學習要絕對服從教師,聽從師長教誨、不準恃己所長,妄行辯論和出難題,教師要竭誠教學;教官要嚴格管理。如果違犯條例,即以犯法論罪。清代臥碑立于順治年間,其主要精神也是嚴禁學校師生參預民事訴訟和社會事務,嚴禁結社和自由講學、出版著作,學生要絕對服從教師,孝順父母,同時要求學官嚴加管束。如不服從,即以犯法論罪。
學校本來是為社會培養人才的,關心世務本應成為教育的基本原則,而在專制主義的學校中,閉門讀書,不準干涉世務則是教育的基本原則。
明清學校,為了嚴格執行監規,管理約束師生行為,特單獨設“監丞”一職,專事“糾察”師生言行,又在學校里專設其辦事處,叫“繩愆廳”。監丞不但有審判權力,而且還有執行刑罰的權力。“繩愆廳”融學校、法庭、刑場三位一體。學校依此對師生進行嚴峻的訓練和管理,其目的并不在保證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而在于“絕欲”,“防非”,培養“安分守紀、循規蹈矩”,絕對服從的奴性。其對監生的懲罰有痛決、充軍、吏役、枷鐐終身、監禁、餓死、自縊、梟首示眾等,殘刑酷罰,無所不有。
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問道請業于師,必跪而請授,若非禮問道,則送“繩愆廳”記錄,有敢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就屬不尊名教禮義,有傷風化,或者監禁、絕食、或者杖脊一百,發云南地面充軍。據《太祖實錄》也記,各堂學生,凡有不遵守學規的,就要考核治罪,將所犯錯誤記錄在案,作為考核根據;初記錄,再犯、三犯打板子,四犯充軍,甚至殺頭。明洪武三十七年(1394)有個監生趙麟,以誹謗師長罪被殺頭。明太祖下令在太學前立一長竿,將其頭顱掛在上面。這一掛掛了好幾十年,到后來,明成祖到南京察訪,路過國子監,見所樹長竿,詢問來歷,隨從告訴他說:“這是高祖皇帝處斬有罪的太學生而用的”。成祖認為這根竿子“有礙觀瞻,影響實在太不好,說了句:“我看他們誰再犯我的法!”才下令拆除。
殘酷的體罰與封建專制主義教育是一對孿生姊妹,要培養出專制制度下的奴才,必然要嚴施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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